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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21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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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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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xx 最新版》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 xx 年,国 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 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 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 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 如荼地开展起来XX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XX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 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 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XX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 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 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 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 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 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 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 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 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 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 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 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 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 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颁布部门、施行主 要内容时间 xx 年 5 月 1 日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 企业《中华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共和国XX年3月1日公司法》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 项由国有资《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xx年01月08公司的重大事项 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督管理暂行日条例》其中转让全部 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 有股权转让,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 xx年 06 月 24 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易监督管理办法》日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中共中共中央、国务中央、国务院院关于深化国xx 年 08 月 24 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 有企业改革日的指导意见》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日国务院 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 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 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xx 年09月23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 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三、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根据前文介绍,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 增资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 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 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 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 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 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3、 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 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 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 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 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 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 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 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 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 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 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 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 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 审查有关规定以浦东科投为例,XX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 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xx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 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 10%、 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 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 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 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 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 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 49%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 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 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2、 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 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 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3、 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 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 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 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 股权比例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 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 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 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 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 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 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 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有关规定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 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 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 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根据设 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XX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投 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 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 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xx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上市过 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人发行 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xx年和xx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 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 人持股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 控集团持股 68.18%,其余股份由 196 名员工共同持有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 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 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 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 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 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 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 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一)关于股权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 题。

      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 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具体到国企 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 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 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 价格等的合规性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 查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 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 两年内不得变更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 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二)关于业务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 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 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 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 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 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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