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业生劳动合同15篇.doc
45页毕业生劳动合同15篇 毕业生劳动合同1(785字) (1)两者的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专指高等院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工作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动者既可以是高校毕业生,也可以是其他人就业协议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按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2)两者的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初次工作协议,其主要意义在于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选择的关系确定下来,一般并没有详细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劳动合同则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确定工作关系之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了就业协议之后,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通常毕业生到单位工作之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
(3)两者发生问题的处理部门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问题、需要处理时,一般首先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如果取得一致意见,则报送毕业生所属的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调整若劳动合同发生问题,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请求处理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劳动纠纷毕业生劳动合同2(5177字)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身份证编号: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甲方的职工,确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工作岗位及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地区担任工作,并按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
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从事其他兼职行为 第四条合同期内因经营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指派乙方从事其他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方式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工作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调休、轮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合理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下: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乙方需要请假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请假。
因紧急情况确需要请事假的,须事先告知甲方请假的事由和期限 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申请或告知义务的,按旷工处理,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分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九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工资为元(税前)因请假而减少的工作天数应按照(月工资÷30天)的标准予以扣除,不足半天的不予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甲方应在每月的号前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乙方工资 甲方可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实际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以及其工资发放标准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资,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甲方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拖欠、漏缴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根据乙方的岗位确定,但不得低于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3、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规章制度中严格禁止的条款,符合除名条件的,甲方有权给予乙处分或者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的教育和培训,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乙方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出满勤、干满点,工作时间在岗在位 第二十条乙方根据甲方规定每年度进行岗位述职,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第二十一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相应变更合同内容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泄漏商业机密,对甲方利益损害超过5000元的; (5)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或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外部同行业、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处兼职、发展个人业务、客户的;或者在不相关企业兼职,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致使甲方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7)自行、结伙或勾结公司外部人员打架斗殴或寻衅闹事或打骂本公司员工并负主要责任的; (8)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9)乙方一年以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超过20次,事假超过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病假超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对乙方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不合格的; (5)国家对于乙方的工作岗位有特殊的资质要求,而乙方因个人原因失去该资质,甲乙双方就调换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因律师执业需要; (2)在试用期内的; (3)甲方以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按上款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手续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向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使用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所有载体; (4)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5)处理其他应完成而未完成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应乙方要求,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八章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劳动期限内应当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投融资方案、专有技术、企业并购计划、商标投资计划、价格决策、产品开发方案、科研开发方案、财务资料、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科研成果、广告策划方案等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本合同三十三条规定的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之前,乙方仍对在甲方工作期间获知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告知第三人,国家机关依法要求乙方履行告知义务的`除外 第九章人事资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乙方提交的有关个人材料(包括:人事档案、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明、各类证书等有关证明其身份的材料)中有伪造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辞退乙方,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