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的相关代表及其理论综述.docx
3页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具有庞大理论体系,这归因于多位法学家这些法学家主 要在欧洲大陆,最著名的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鸠、 英国的洛克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格劳秀斯较早地打起自然法学派的旗帜,其不朽名 著《战争与和平法》影响深远 格劳秀斯主张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 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对于如何证明事物是否符合自然法,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 找寻人们的共同意识人类一致同意的就是自然法,崇尚意愿的一致性是格劳秀 斯自然法理论的特征,这种自然法是人类意志所决定的这种自然法思想为其国 际法理论提供了基础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定义是: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 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自然法讲的是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什么是我 们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我们做的行为自然法这种正当的,理性准则,指 示着人类的交往,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遍存在的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原 则有,“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 人的财产恢复原状;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 何损失;给应惩罚的人以惩罚”格劳秀斯是较早论述自然法理论的西方近代资 产阶级思想家,其思想是对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使自然法成为 一种世俗政治理论。
格劳秀斯还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提倡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 人类契约,格劳秀斯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存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并不 安全,松散的形式无法抵挡其他种族的侵袭,于是人们想到应该联合,联合的方 式是契约这样人民把它们的主权让渡给了掌握权力的人,这些掌权者有义务遵 守自然法和国际法原则斯宾诺莎也是一位伟大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他也对前国家形态即自然状 态做了表述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较少受理性的支配,较多受欲望的支配 所以自然状态并不美好,人们只知道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他人的利益,这样 个体或群体的力量成立了决定性的因素,其实力有多大,其利益就有多大因此 这种状态是充满争斗的状态,是无序的状态,是充斥仇恨的状态,也是遍布悲惨 的状态斯宾诺莎认为这种状态无所谓罪恶和正义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 类一产生,伦理规则随之产生,母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卢梭以《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闻名于世卢梭认 为人类存在大量不平等现象,这种不平等造成了人类的痛苦,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又难以思考卢梭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述了自然法理论,卢梭不认为自然法是人类 理性的结晶,他认为自爱精神和怜悯精神这两种精神是自然法的规则基础。
卢梭 坚持人有一定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自由的、平等的,而且这种权利是与 生俱来的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财产权和法律的设定是不平等的 第一项因为法律和私有制度,不平等成为合法的存在,而法律和私有制度是人 类能力和人类智慧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苦难反而开始了卢梭认 为根据人类的社会契约,法律与自由具有一致性法律表达了人民意志,人民服 从法律相当于服从自己,所以说民主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所以说卢梭是法律与 自由具有同一性的支持者卢梭还对主权问题做了丰富的论述,他认为主权是一 种普遍的强制力他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 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卢梭的主权理论为民主共和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是反 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 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较早地使用了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西 方法律思想史做出了重要贡献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比较独特,他认为法是由 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自然法是自然状态中存在的一种规律,人们必 须接受和遵循这种规律,这种自然法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他认为第一条自然法 是和平,第二条自然法是促使人类寻找食物,人们之间自然的爱慕则是第三条自 然法。
自然法是永存的,在人类告别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社会产生了 实证法,如果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内容相重合,则实证法不能违反自然法洛克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也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著名代表洛克从 自然状态论述他的思想他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这 种自然状态是美好的,奉行自由、平等和博爱精神自然状态下人们受自然法的 支配,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由于没有法律,也没有公共执行机构和人员, 所以受害者的救济方式是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是有缺陷的,容易导致战争 为摆脱这种状况,人们缔结契约,成立一个公共的权威机关,国家和政府由此产 生,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生命权和各种自由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只 是放弃部分权利交给全社会,而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放弃的权利是个人惩 罚犯罪的权利;每个签订社会契约的人将权利交给了全社会而不是个人;国家和 政府的行为应该取决于绝大多数缔约者,但也不能忽略个体的意愿;在缔约后, 缔约者仍然保留了部分权利,主要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不可 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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