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代 理 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范文大全》.doc

39页
  • 卖家[上传人]:他****
  • 文档编号:162576980
  • 上传时间:2021-01-2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6.50KB
  • / 3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精品文章《代 理 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第一篇: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在审判时予以考虑:一、刑事部分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xx年1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xx用匕首将被害者xx左腹部捅伤,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x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民事部分被告人xx用匕首致被害人方绍镜重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和公安机关的笔录,表明被害人的伤由系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92411.25元,具体数额如下:1、医疗费17926.98元2、误工费80.81元/天(住院17天+休养90天)=8646.67元3、护理费17天64元/天=108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0元/天=170元5、营养费:(住院17天+休养90天)10元/天=1070元6、交通费251.60元7、残疾赔偿金5789元/年6年=34734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父)20年3912元/年30%3人=7824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xx0元10、鉴定费700元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关证据,被告人xx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对原告的经济赔偿责任唯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惩罚,被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才能得以伸张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和采纳代理人:xxxx年三月六日第二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用之与被告人王腊春、王金轩故意伤害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常鼎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xx)常鼎刑初字第7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用之,194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唐家铺乡杨旗嘴村10组。

      被告人王腊春,男被告人王金轩,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用之与被告人王腊春、王金轩故意伤害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xx年5月8日立案受理,xx年5月18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腊春、王金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用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用之撤回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腊春、王金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帅宏达xx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高辉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三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赢了网s.yingle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s.yingle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李某杰(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答辩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父亲答辩人周xx(被告人),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母亲被答辩人(原告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法律咨询s.yingle赢了网s.yingle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失允。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事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过错:1、被答辩人在文化广场处挑逗答辩人的同学黄xx、邓xx等人;受到答辩人等人劝阻,挑逗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侮辱答辩人,还放出狠话,扬言答辩人等人如不速速离开,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一2、被答辩人打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化广场寻找答辩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伤害答辩人等人,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二另根据本案事实可知,答辩人没有参与殴打被答辩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人法律咨询s.yingle赢了网s.yingle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承担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责任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被答辩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程度达到9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xx】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i)九级3)款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适用标准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2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因此签定机构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2)xx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xx】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面没附有从事此次鉴定的医师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书,那么此次鉴定是否是由具有鉴定资法律咨询s.yingle赢了网s.yingle格的医师做出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xx】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被答辩人仅提供一张商品销售清单证明其曾支出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甚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销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被答辩人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2)上述费用发生于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3)在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4)就算需要护理,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律咨询s.yingle赢了网s.yingle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1)本案中,被答辩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伙食费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

      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有被答辩人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为需要陪护的话,护理费中自然包含中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不需要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应由被答辩人方自力承担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仅应赔偿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适当,赔偿义务人没有义务赔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咨询s.yingle赢了网s.yingle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本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机构仅建议被答辩人注意休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答辩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见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6、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可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7、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1561元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酌情减少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xx】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所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