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部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求和.doc
16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发展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在充分论证教育设施资源现状的前提下,高校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求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依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办法》以及本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第一节 项目规划和决策第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校舍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高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高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学校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高校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第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以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凡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高校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高校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高校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擅自实施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追究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违规责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高校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第四条 高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发改部门审批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发改部门审批第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校园发展与规划部门会同基建部门根据学校办学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评估,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策,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节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六条 高校各院系、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向学校校园发展与规划部门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第七条 经学校发展与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基建处拟订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并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基建工作领导组审议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等手续,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发改部门批准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对该建设项目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概念性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可行、合理和投资估算准确。
第十条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准后,学校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发改部门审批第三节 项目设计与审批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作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校报规划、发改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高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及工程设计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使初步设计方案使用功能更加科学合理第十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各高校应确保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第十三条 高校基建项目工程立项和设计获批准后,高校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报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的设计。
第十四条 高校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高校建设项目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第十五条 高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不具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施工第十六条 施工图出图后,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第四节 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高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招标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公开招标。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八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第十九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代理、代建、监理、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责任协议书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基建处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理、代建、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要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建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第五节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由建设项目管理小组组织实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学校要主动协调参建各方主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或制定醒目的交通标线、标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破坏有效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涉及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学校在规划设计中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促使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学校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处必须指定建设项目工程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第二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学校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由学校设备(资产)处组织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公开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干”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购还是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节 资金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小组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处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小组领导下严格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情况,经校领导会签办理支付工程款手续。
第三十条 高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