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doc
26页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目 录章 总则章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六章 产权管理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八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第九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第十章 外币业务与外币账户管理第十一章 财务风险管理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第十四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第十五章 重组清算管理第十六章 附则章 总则条 为规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及相互间财务关系,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根据《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股财字 [2008]8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履行财务职能,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资产流失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一支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服务优良的财会队伍。
章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财务战略、投资政策、融资政策、收益分配政策并实施过程监督,对公司战略目标与控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具有决策权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以资本为纽带,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具体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 各单位须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回避制度对股东、董事、经营管理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股东、董事、经营管理者应当回避各单位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九条 公司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具体运作第十条 各单位在遵守公司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开展本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及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其提供所需的各项财务资料和业务信息公司及各单位其他部门处理事务涉及财务事项的,须会签本单位财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宜第十二条 对涉及各单位的企业合并、分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各单位应将具体方案报公司审批并经公司上报中国交建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子公司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公司内大中型企业原则上须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其他企业根据需要报公司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承接的重大工程项目须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其他项目由各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对于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对项目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第十六条 各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任免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在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前应征求公司财务部和总会计师意见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所属项目财务机构应配备足额财务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命(聘任)或免职(解聘)必须征求公司财务部意见。
第十八条 各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时间较长,公司认为确有必要轮换的,可在公司协调下与公司内其他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或其他符合条件岗位轮换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单位的财务预算,并负责本级以下单位财务预算的审核、汇总、下达、调整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考评十条 年度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相同,各级单位的年度预算应逐级报送上一级预算单位,最终经公司审议批准后再予以上报和逐级下达执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对本级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考评,并按上级单位要求上报十二条 关于财务预算的编制、下达、调整、分析等具体事宜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资金管理十三条 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由财务部管理)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依法管理各单位的融资事项,除法律、法规等原因另有限制外,各单位必须将富余和暂时闲置的资金存放于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组织编制、平衡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审批资金的筹集、调拨与使用,核实和监控公司资金的信贷规模和运作风险,具体业务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操作与办理。
十五条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按规定办理公司内部单位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受公司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十六条 各单位采用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获取外来资金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同时需经公司审核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十七条 各单位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跨越财务部门贷款,严禁不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贷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单位批准,各单位严禁与个人发生资金的借贷款关系十八条 各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贷款时,应恪守信用,按时还本付息,并承担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十九条 各单位除为互保单位和公司内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外,一般不得为公司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如需为公司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必须报公司审批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审核保函条款时,应严格把关,避免经济损失,要设置台账,对每笔担保事项逐笔登记,详细反映被担保单位、担保方式、金额、期限、责任人员等,要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并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存取现金必须有专人保护各单位库存现金应日清月结,保证库存现金余额与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相等,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无手续挪用、借出现金如出现长短款,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处理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确定的使用范围执行,超过该范围的,应改用其他结算方式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据本单位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对长期不使用或性质重复的账户应及时撤销,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银行支票的领用及作废应进行登记,各单位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业务,如遇无法预计确切金额或无法确定收款单位等特殊情况,应在空白支票处填写好日期、用途并在小写金额处用人民币符号封顶,以减少风险空白支票领用人须在3日内将支票存根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账户进出款及余额与银行日记账相符,对于调节表中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清理,特别是银行已付、我方未付的未达账项要及时到银行查询第三十五条 有关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公司可按中国交建有关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
公司在对外进行投资前,须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持股比例、预期收益等上报中国交建审批,其中对境外项目的投资,还需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能正式对外投资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向公司提供投资信息和建议,但不得自行对外进行投资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战略性原则;(三)程序决策原则;(四)收益与风险兼顾原则第三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若需要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必须报中国交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个人持有国有资产股权的法律手续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应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如发生亏损或严重潜亏,应专人查明原因,检查结果必须向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专题汇报,并制定整改措施;如有必要,还应专题向中国交建汇报第四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投资第六章 产权管理第四十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有权决定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兼并、分立和改组等多种形式,按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接受中国交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处理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的事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的各项资产,但对公司权益的安全、增值有影响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公司审批,以防止造成资产损失,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公司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单位间可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整体重组、部分重组和调整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由公司拟订,由中国交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由子公司拟订,由公司依照规定程序审定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理顺内部产权关系,严禁“投而不管”或“挂而不管”的产权不明晰的企业产生,对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必须认真、及时清理,并明确产权关系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交建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工作应明确专人统一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和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产权登记清晰、及时、准确;应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等手续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七条 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各单位除登记会计账簿外,还应设置辅助台账,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落实催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材料采购、运输、验收、保管、领用、消耗各个环节的管理在季末、年末和竣工之前,都应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都要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各单位批准( 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盘盈盘亏还应上报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财务账与材料账,材料账与实物相符各单位还应加强对报废材料尤其是价值较大的报废材料如废钢筋、废周转材料的管理,能再次利用的应清理保管,不能再次利用的应及时清理变卖,变卖所得应入财务账,不得私自挪用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取得存货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存货时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核算第五十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核算,领用时将其全部账面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按规定作好验收、登记台账、存放保养和维修工作第五十二条 周转材料中专用周转材料在项目周期内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其他周转材料应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摊销,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