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x
13页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 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 适用范围1. 政府举办的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意见特殊教育学校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少年宫以及由教育部门举办, 且独立设置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学生实践基地,可参照执行2. 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二、 岗位类别设置3.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 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4.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 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5.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 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 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为主 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 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 料、财务会计、统计、电化教育(信息技术)、卫生保健等具有教育教学辅助工 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6.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 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7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 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编制总量确 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 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 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90%管理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 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8.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根据义务教 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届关系,按照十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0. 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管理等级,即五至十级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 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 至十级管理岗位11. 义务教育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 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按照十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其 他承担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 全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 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 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 是员级岗位13. 义务教育学校(包括普通初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高级岗位、中级 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设2个等级,分别对应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三至四级; 副高级的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 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 级的至十三级,其中13级为员级岗位。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的五至七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歹U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14. 根据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发展需要和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 按照全省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以及义 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合理确定全省义务教 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见附表 1)农村地区 学校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15. 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2 : 8,五 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2 : 4 :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 4 : 3, ^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5 : 516. 义务教育学校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专 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 降低5-10个白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歹U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17.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 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 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8.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 技能水平和工 作需要确定19. 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 5个等级, 即一至五级,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 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20.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 总体控制目标为25知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 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5%^右21.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22. 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 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四) 特设岗位23. 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职能,以及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 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4. 义务教育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 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 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而本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2) 学校为遵循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开展素质教育、特色教育、创新教育 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3) 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4) 其他确需设置的25.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26. 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 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 中学高级教帅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中 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 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 帅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 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正高级)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 业技术岗位;小学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一级岗位、小 学局级教师(副局级)二级岗位、小学局级教师(副局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 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 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 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后,统 一使用规范的职务名称27.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 和标准执行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一) 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28. 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品行;(3) 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 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29. 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0. 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1)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 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31.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2.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 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 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33. 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应包括执业资格 的要求34. 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 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 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四)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35.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年,并分别 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 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年,并分别 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岗位考核;(3) 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 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 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 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5年以上;身心健康37.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 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 及本学校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六、 岗位设置的程序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