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到案制度比较研究.doc
18页1侦查到案制度比较研究侦查到案制度比较研究马静华1摘要:从侦查目的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认知角度,在法国、英国和我国,侦查到案都是刑事程序的关键性阶段对于如此关键的诉讼阶段,法、英警察拘留的制度和实践主要有三方面的经验与法、英两国的经验对照,我国侦查到案制度的问题主要有:其一,在到案措施适用环节,侦查权力所受的规范限制过严,而实践中又过于随意其二,在到案羁留环节,不仅侦查权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不均衡,必要的权力监督机制也基本阙如其三,在案件处理环节,中间程序的设置不利于理性侦查,继续侦查的羁押化处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整体上则降低了侦查程序的效率基于此,我国侦查到案制度的未来改革应当遵循动态均衡的价值准则,技术路径上,既应关注到案阶段整体构造的合理性,也应重视局部环节的完善关键词:侦查到案 警察拘留 经验 问题 启示从阶段论角度,侦查到案是指侦查人员适用到案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到达侦查机关,对其讯问和调查,直至作出是否继续追诉或指控与否决定的过程侦查到案阶段包括三个前后相继的环节:首先是到案措施的适用环节,侦查人员运用任意或强制的到案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达侦查机关其次是到案羁留环节,在羁留期限内,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相应地,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以免受到不当侵害。
最后是案件处理环节,在羁留期限届满前,侦查机关应当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不同国家,侦查到案阶段有不同称谓,如法国、英国、美国主要指警察拘留,2我国则包括传唤、拘传、留置等多种类型3为比较研究所需,笔者选择法、英两国的警察拘留制度作为参照4比较研究的第一个发现是,无论在法国、英国还是我国,侦查到案都是刑事程序的一个关键性阶段以此为前提,笔者从侦查到案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运作两方面总1 马静华(1970— ) ,男,汉族,四川洪雅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本文获得四川大学 2008 年度校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资助 2 在法、英、美等国,制度规定的到案类型主要是警察拘留(包含了逮捕)和传唤(或传票传唤) ,而实践中警察拘留的适用极为普遍,传唤很少适用 3 马静华:《侦查到案:从现实到理想——一个实证角度的研究》 ,载《现代法学》2007 年第 2 期4 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国家而非其他法治国家,是因为它们分别代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其刑事诉讼制度最具有职权主义或者当事人主义的“原始滋味” 当然,也有两不得已的原因,使笔者不得不放 弃对其他法治国家如德、美、日等更具现代法治传统的国家的考察。
一个原因是语言问题,笔者所掌握的 外语语种是英语由于此,笔者无法直接考察德、日的相关制度 另一个原因是资料占有问题本文的 英文资料主要来自 Westlaw、Lexis 和 Jistor 等文献资源和政府的官方网站在这些资源系统中,笔者发现 法、英两国的资料较为全面、鲜活,美国的资料较为零散和陈旧,只好舍弃了对美国制度的研究设想2结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经验,对照分析我国现行侦查到案制度的问题与不足,最后,就我国的制度改革进行若干启示性思考一、侦查到案:一个关键性的诉讼阶段一、侦查到案:一个关键性的诉讼阶段重要性评价是对某一制度运作效果的评估方式之一它有两个导向,其一是结果导向,其二是经验导向从结果导向角度进行评估时,应围绕到案阶段对实现诉讼目标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它有两个具体维度:一个维度是对实现侦查目的、提高侦查效率的影响,另一维度是对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影响而从经验导向的角度,到案阶段影响力是一个客观范畴,应根据其实际运作的状况进行分析、判断总之,如果侦查到案的制度实践表明到案阶段对诉讼目标的影响越大,则此一制度在刑事程序中就越加重要一)从侦查目的角度的(一)从侦查目的角度的认知认知从侦查目的角度,法国、英国的警察拘留和我国的侦查到案都是侦查程序中相当重要的查证阶段。
其中,法国和我国的到案阶段在查证功能方面尤其突出,而英国的拘留讯问对案件处理有着重大影响在法国,因案件类型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侦查机制总体上,重罪案件应当经历完整的侦查程序,包括初步侦查、警察拘留和预审阶段;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通常只须进行初步侦查和警察拘留1对三个侦查阶段比较发现的第一个结论是,预审阶段在侦查程序中的作用日趋淡化一个直接的证据是,很长时期以来,进入预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不断降低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预审法官每年侦查的案件降至 6 万余件,而警察独立侦查终结的案件达 100 万件以上,预审案件约占 5%;2而在 2003 年,在检察官提起指控的 984699 件刑事案件中,仅有 35202 件经过预审阶段,预审案件的比例已降至 3.5%3与预审阶段相比,所有案件都应经历初步侦查阶段,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会被警察拘留4第二个结论是,在经历了完整的侦查程序的案件中,到案阶段的查证功能突出对三个阶段分别搜集的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不同阶段的查证功能并不相同初步侦查围绕犯罪现场进行,具有探索事实和发现嫌疑人的查证功能这一阶段的查证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尸检、搜查、搜索等,紧随案件1 现行案件或准现行案件适用于快速的侦查程序,而非现行案件采用所谓预侦程序。
在现行案件程序中,拘留阶段通常紧随犯罪和嫌疑人的发现而展开,嫌疑人被拘留前留给警察调查的时间非常短暂在非现行 案件侦查中,拘留嫌疑人之前通常会有较长时间的初步调查阶段而无论是现行案件还是非现行案件,如 果属于重罪范畴,在上述侦查阶段结束后还应进入预审阶段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 诉讼法精义(上) 》 ,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38~365、381 页 2 See Edward A. Tomlinson , Nonadversarial Justice: The French Experience, Maryland Law Review.(1983)3 See Jacqueline Hodgson, French Criminal Justice – A Comparative Account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rime in France,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pp.209.(2005) 4 尽管缺乏直接的证据,但基于本文所依据的实证资料可认为,与预审适用情况相比,警察拘留相当普遍。
它不仅适用于所有经过预审的案件,还包括大多数轻罪案件和少量的违警罪案件3发生而展开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证实所发生的事件是否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寻找适当的犯罪嫌疑人预审阶段的调查以补充和复核证据为主要途径补充性的调查有提取凶器、鉴定,复核性的调查包括人身检查、对质预审调查之所以具有补充性或复核性特点,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证据已在初步侦查和警察拘留阶段搜集在案与上述两个阶段相比,拘留阶段的查证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展开,具有证实犯罪的功能各种调查中,最重要的是讯问其他的调查虽与讯问无关,但仍以嫌疑人为直接对象,如对嫌疑人的酒精检测,搜查、扣押嫌疑人物品,安排与事主进行对质,等等故就作用程度而论,警察拘留阶段与初步侦查阶段不分轩轾,但远强于此后的预审阶段Jacqueline Hodgson在法国五个地区进行的数十次访谈发现,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们习惯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拘留期限展开讯问;当讯问展开后,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就是构建书面的认罪记录;为获得认罪供述,司法警察常常借助多种策略展开压力式讯问1根据 Bron McKillop 对五起轻罪和一起罪案件的卷宗分析可发现,犯罪越严重,拘留调查收集的证据就越多在一起重罪案件中,拘留阶段收集的证据有 26 份,而拘留前的最初调查只有 6 份,预审阶段也不过 12 份。
2我国的侦查到案措施包括传唤、拘传、留置、口头传唤和抓捕等,其持续时间通常不超过 48 小时3在侦查程序的整体框架下,到案阶段前接立案、破案阶段(可统称“初步侦查阶段” ) ,后续羁押(刑事拘留、逮捕)阶段比较发现,初步侦查阶段以线索发现功能为主其中,在立案审查环节,侦查机关也会询问相关人员,以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但这些材料通常不会装入正式的卷宗之中在侦察破案环节,几乎所有的侦查行动都具有秘密性,侦查人员对证据情况也会简单记载,但不是采用严格的书面形式予以固定作为初步侦查的结果,以证据形式载入卷宗的一般只有现场勘查资料从侦查人员角度,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以法定形式固定证据并无诉讼价值但另一方面,无论是立案审查还是侦察破案的调查,都会发现大量证据线索,这些线索就成为此后阶段证据转化的基础包括讯问在内的查证基本集中于侦查到案与侦查羁押阶段,而这两个阶段查证功能的大小可以进行数据比较分析笔者在三个地区进行的考察4发现,到案阶段与羁押阶段的查证功能较为相当然而,考虑到到案期间远远低于羁押期间这一因素,到案阶段实际上承担了主要的查证任务在样本案件中,到案1 See Jacqueline Hodgson, French Criminal Justice – A Comparative Account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rime in France,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pp190~208.(2005) 2 See Bron McKillop, Anatomy of a French Murder Case, 45 Am. J. Comp. L. 527,pp.528~541.(1997)3 根据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时限为 12 小时。
根据《警察法》规定,留置期限为 48 小时4 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3 月,笔者在 S 省 N 市 N 县、Y 市 Y 区和 C 市 J 区公安局、法院进行了调研,分别提取了 80 起案件样本,总共 240 件其中,有 207 件既有侦查到案,也有侦查羁押阶段4阶段的平均讯问次数为 2.0 次,讯问密度为 3.75 小时/天,而侦查羁押阶段中刑拘、逮捕的平均讯问次数为 1.5 次、1.7 次,讯问密度低至 0.15 小时/天和 0.04 小时/天;其他主要证据的查证方面,到案阶段平均为 4.55 个,查证密度为 4.55 个/天,刑拘、逮捕阶段平均分别为 4.6 个和 1.4 个,查证密度分别为 0.195 个/天和 0.02 个/天英国刑事审判实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中收集的书面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资格,但拘留阶段讯问的意义却非同寻常在拘留结束时,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案件处理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从讯问结果看,嫌疑人接受讯问率较高且供述率不低多项研究发现,大约 3/4 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阶段接受警方讯问就供述率而言,也有超过 50%的嫌疑人作出供述1其次,从讯问结果与案件处理的关系看,接受讯问或供认有罪的嫌疑人绝大部分被作出认定处理,拒绝审讯或供认的嫌疑人中无罪处理的比例较高。
Coretta Phillips 和 David Brown 的研究发现,已认罪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中被指控、警告的比例达 88%,无进一步行动的比例只有 7%;未认罪的嫌疑人中,被指控、警告的比例只有56%,无进一步行动的比例高达 35%, 2(二)从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二)从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角度的认知角度的认知对于法国、我国和英国,侦查到案也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关键性阶段,这主要是从到案阶段终结时的案件处理结果方面体现出来具体而言,通过侦查到案阶段的讯问和调查,相当比例的嫌疑人或被排除犯罪嫌疑,或被非刑事处理,而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在法国,在警察拘留结束时,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形式包括不予立案和追诉决定,后者又包括立案侦查、直接出庭和立即出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