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重点征管内容讲解培训课件.ppt

99页
  • 卖家[上传人]:共***
  • 文档编号:80152354
  • 上传时间:2019-02-18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7.56MB
  • / 9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 重点征管内容讲解,,目 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及重点征管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 主要内容和变化,第一部分,,主要内容,,,,,,,,,,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我国税制从分类走向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 这次新个人所得税法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第一个是打造了自行申报,第二个是纳税人识别号,第三个是反避税条款,第四个是部门信息共享,第五个是部门协同管理,第六个是纳税信用运用新个税法修订,,,,两步到位,,,,,,,,,,准备阶段:在全面推进新税法宣传解读的同时,全力做好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过渡期新政、配套征管准备、信息系统升级、税改启动动员、纳税宣传等工作过渡期阶段:落实过渡期新政,开展税法宣传和解读,应对各类舆情,提高社会各界对新税法的知晓度同时落实新税制下各项基础征管制度安排,衔接做好2019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面实施阶段:全面落实新税制各项政策,扣缴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扣缴义务,推进自然人信息采集、预扣预缴、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汇算清缴等征管工作建立自然人涉税争议处理、事后抽查、风险管理、纳税信用等配套征管机制三个阶段,,,,,,,,总体概况,,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变化,,,,,,1.简并所得项目,6.健全社会配套,5.变革征管方式,2.完善扣除模式,3.优化税率结构,4.完善涉外政策,,变化5,变化6,变化4,变化2,变化3,变化1,,,,,,总体概况,,主要变化,,,总体概况,,1. 简并所得项目,,,,,,,,,,,,,总体概况,,1. 简并所得项目,,,,2. 完善扣除模式,,,新税法,,,,,,,1.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 2. 专项扣除:不变(“三险一金”) 3.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4. 其他扣除:不变(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险等),旧税法,,1.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中国人3500元/月、外国人4800元 2.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3. 专项附加扣除:无 4. 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递延养老险等,,3. 优化税率结构,,,,,,,,,新税法(综合所得),拉大3%、10%、20%税率级距, 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 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旧税法(工薪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4. 完善涉外政策,,,,,,,,境内居住满一年,存在疏漏,无,分别计税扣除,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8项补贴,旧税法,境内居住满183天,细化和明确来源地规则,新增反避税条款,境内外所得合并计税、统一扣除,分三年过渡到统一的专项附加扣除,新税法,,5. 变革征管方式,,,,,,,,,源泉扣缴,自行申报,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汇算清缴,,实现了税收源泉控管和还权还责纳税人的统一,是对自然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的基础。

      体现了综合税制按年计税的本质特征,突出了新税制公平正义的核心优势厘清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征管和服务职责,是新税制下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根本措施需要强力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同步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升级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新税法,旧税法,,6. 健全社会配套,,,,,,,,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系统),,,,,,,,,,,,公安部:居民身份基本信息、居住证、户籍登记、出入境信息等,人民银行:纳税人账户、住房贷款、征信系统信息等,教育部:在校学生学籍管理、成人学历教育信息等,人社部: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继续教育、社会保障信息等,民政部:婚姻登记、残疾军人、大病医疗补助信息等,住建部:个人住房公积金及贷款、公租房信息等,自然资源部:家庭住房信息,银保监会: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等,医保局:大病支出专用凭据,财政部:统发工资信息等,发改委:赡养老人信息等,,个税改革的信息化支撑,,,(自然人端),(扣缴义务人适用)扣缴客户端供扣缴义务人人远程办税使用,提供离线填写和申报等功能。

      扣缴客户端主要完成企业办理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业务,同时需要支撑办税人员实名,员工实名信息采集,专项抵扣信息采集等业务税务人员适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大厅应用集成到金税三期税务人员的省局工作门户中,并在省局端实现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工作流等的交互自然人端),,个税改革的信息化支撑,,,,,,,,,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及重点征管问题,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原有未修改的分类所得,其计税方法和征税规定保持不变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例:王某是一名独生子,家里两名老人都超过了60岁,由他一人独自照料,育有一子,夫妻约定扣除费用全部由王某扣除他每个月工资为12000元,缴纳了“三险一金”2000元,购买了商业健康险,每月保费300元2018年初,他在省会城市购买了第一套房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末他又参加了在职研究生考试,并成功考取理想的学校,学制两年 问:若王某维持现状一直到2019年且保持不变,他在2019年后每个月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王某现状下的专项附加扣除为: 赡养老人2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住房利息1000元、继续教育400元 共计:1000+2000+1000+400=4400元 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即: 12000 - 5000 - 2000 - 4400 - 200 = 400元 则王某的应纳税额为: 400 * 3% = 12元过渡期政策执行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财税〔2018〕98号,,,,,,过渡期政策执行问题,,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过渡期政策执行问题,,,,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征管问题,,,,,,,新型征管方式,,,,构建“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收方式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清算方式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服务管理方式征管配套,,,办理各项涉税业务,与外部门信息共享,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一人式数据归集,,,,,,,纳税人识别号,,,1.有公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向扣缴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其身份证即可,无需另行申请纳税人识别号。

      2.无居民身份证的华侨、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个人、无国籍个人: 首次发生涉税事宜之前,向扣缴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姓名、国籍或地区、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后续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时,只需向扣缴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即可,无需重复申请忘了纳税人识别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找回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 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法条文,,纳税人识别号,,,,,,,,,,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政 策 依 据,,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减除扣除项目后,再对照7级税率表,找对应税率计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主要内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阶段(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