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证据学证人证言讲解材料.ppt
35页書式設定 書式設定*1刑事证据学 第四章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二节 证人证言 美国部队队在一次传递传递口令中的情况 营长对值营长对值班军军官: 明晚大约约八点钟钟左右,哈雷彗星将可能在这这一地区看到,这这种彗星每隔76年才能看见见一次命令所有士兵着野战战服在操场场集合,我将向他们们解释这释这一罕见见的现现象如果下雨,就在礼堂集合,我将为为他们们放映一部有关彗星的影片值班军官对连长: 根据营长的命令,明晚八点钟哈雷彗星将在操场上空出现,这个彗星76年才出现一次如果下雨,就让使命着野战服前往礼堂,这个罕见的现象将在那里出现排长对班长: 明晚八点,营长营长将带带着哈雷彗星在礼堂出现现,这这是每隔76年才会有的事如果下雨,营长营长将命令哈雷彗星穿上野战战服到操场场上去班长对士兵: 在明晚八点下雨的时时候,著名的76岁岁的哈雷将军军将在营长营长的陪同下身穿野战战服开着那辆辆“彗星”牌汽车经过车经过操场场前往礼堂 一、证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司法机关传唤,并有义务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二、证人的资格 1.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3.死刑证据规定12条第2款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资格的几个问题 (1)儿童证人 (2)利害关系人注意:亲属免证特权 (3)单位证人no (4)警察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5)本案的检察、审判、书记员、翻译no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证人的权利 1.客观、充分陈述案件事实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3.要求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的权利 4.请求对个人情况予以保密的权利 5.要求补偿作证合理费用的权利 6.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本人及近亲属安全的权利 7.收到出庭通知的权力 8.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控告权利 (二)证人的义务 1.出庭作证义务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5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2.如实陈述的义务 告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98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156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内容的秘密的义务 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四、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五、证言的形成过程及其构成 (一)证言的形成过程 感知、记忆、回忆、表述 (二)证言的构成要素 1.感知的案件事实 2.证人的判断 (1)体验性判断可以作为证据 (2)意见性的判断不可以作为证据 意见性的判断 意见性的判断:不是依据自己所体验的事实,或不完全依据所体验的事实,而是依据经验、知识或科学原理作出的推断 事实和意见的区分意见证据规则 死刑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意见排除的例外】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六、证言运用规范(一)证据能力规范1.非法取得的证言的排除死刑证据规定第12条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严重违反程序的证言排除 (证言有效要件欠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询问聋哑人或 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3.瑕疵证言的证据能力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七、证言证明力规范 (一)庭前证言的证明力 死刑证据规定第15条第2款: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二)未出庭证人的书面的认定 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证明力弱的证言的补强 第37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认知缺陷证言的补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亲属关系、利害关系证言的补强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 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