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doc
17页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 科学发展, 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 年)》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应当遵循市级(高校)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稳,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第三条 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 评选、命名与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普通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 下同)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第五条 积极鼓励、 大力支持各地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求、体现现代学校制度内涵、具有依法治理示范意义的学校形成一批符合教育规划纲要要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作为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 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作为各项评先树优活动的重要评选指标。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台配套鼓励措施,范校创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依法治校示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 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 依法办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第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教师权利, 加强教师管理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第十条学校应当开展普法教育,按照规定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制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达到《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标准》规定的最低分数, 并且最近 2 年未发生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标准》)所未发生教职工、 学生故意违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拟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普通中小学、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估,向省教育厅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每2 年进行一次第十三条 申报学校应当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条件和 《标准》 进行自评, 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二)依法治校自评报告与自评分数自评分数由学校根据 《标准》逐项打分并征求学校管理者、教师、后确定学生等有关方面意见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应当组织专家对其作的专家组应当由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 5 至 7 名专家组成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 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客观公正、集中意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分数并签署评估意见专家组评估意见应当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情况、出评价,提出推荐意见主要经验、 突出特点、 存在问题作第十六条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 专家组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评估意见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高等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以下材料:(一)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者高等学校自评报告;(二)《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候选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审查复核, 择优选定依法治校示范校,并经公示后,确定“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名单第十九条 入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颁发牌匾第二十条 参加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的候选学校从“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择优推荐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实行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随机抽查制度 省教育厅成立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检查组,对各市、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或者有明显不足的, 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学校弄虚作假的, 取消该学校评选资格, 予以通报批评, 并取消下一批次申报评选资格第二十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分立、合并,其所获得的称号自然取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评选依法治校示范校名称、 层次、类别变更的, 学校应在变更后六个月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经复查合格的, 继续保留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 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查申请的,其所获得的称号自然取消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实行定期复查制度, 每 2 年进行一次复查, 经复查合格的学校,保留“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称号,对不合格的学校, 给予黄牌警告, 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拒绝整改的,取消其“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第二十四条 复查工作以学校对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为基础, 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查, 形成复查报告, 省教育厅进行抽查;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复查第二十五条 经投诉举报、 有权机关通报处分、 新闻媒体曝光, 发现有应当取消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情形的,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厅应立即启动复查程序, 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 客观、公正经调查确实存在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的, 由省教育厅作出取消称号的决定省教育厅作出取消称号决定前,应听取当事学校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陈述申辩事实、理由、依据成立的,予以采纳第二十六条 获得“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教育厅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一)学校及其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故意犯罪的;(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 办学活动、 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六)有其他应当取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情形的。
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市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鲁教法字〔2016 年 12 月 31 日原《山2006〕 3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序 一级 分 二级指标 分 评分标准 考评方式号 指标 值 值1.1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查阅最近 2 年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并 领导重视、 有领的会议纪要、 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 导分管、有法制关教育教学和程,定期研究重要问题; 3 工作机构和人管理的文件、 有有领导分管并主抓依法 员各占 1 分,缺关人员聘书或领导 体1 制和 工作机制治校工作;学校有法制失一项扣 1 分登记表等, 座谈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治校规划1.2 学校有明确的依法或方案、工作计查阅最近 2 年12 治校规划或实施方案,划和总结、 纳入的有关规划、 计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年度考核各占 1划、考核的文件3总结各项工作任务得分,缺失一项扣和相关档案资到落实,依法治校列入1 分,工作落实料,与学校管理年度考核范围是否到位视情者、师生座谈况评分1.3 普通中小学、 各类中有人员及聘用查阅最近 2 年等职业学校聘请了法制协议 3 分,无则3的人员聘书及副校长或法制员;0 分,缺少聘用聘用协议, 座谈高校聘请了法律顾问协议扣 1分查阅最近 2 年1.4 学校设立保障依法有专项经费3有关经费的文治校工作的专项经费或分,有统筹安排3件、档案资料统筹安排经费保障依法经费 2分,无经等,与学校管理治校工作费 0 分者座谈有章程且内容查阅章程包括程序合法 3 分,章程内容、 制定部分内容与上2.1 依法制定章程, 依据程序、通过情位法抵触扣1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规3况、公开方式等分,高等学校章范办学行为相关记录, 查看程制定程序不学校网站是否符合规定扣1学校 章登载分,无章程0 分程和 管212制度完备健全 3理制 度分,教师、学生、建设2.2 依据章程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