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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版权及相关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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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44648121
  • 上传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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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了解版权及相关权1了解版权及相关权目 录目 录导 言3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的两个分支:工业产权和版权4受版权保护的作品6受保护的权利7复制、发行及相关权利8公开表演、广播和向公众传播以及向公 众提供的权利9翻译和改编的权利10精神权利10权利的限制11版权保护期12版权的所有权、行使和转让13执 法14相关权16WIPO的作用19进一步信息202了解版权及相关权3了解版权及相关权导 言导 言本小册子是为非专业人员或刚接触版权及相关权的读者编写的,因此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版权法律和实践的一些基本知识书中介绍了受版权及相关权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限制最后还简要介绍了版权的转让和执法方面的规定本小册子中没有述及诸如怎样处理版权侵权等问题的详细法律或行政知识,关于这些方面的指导信息,可以向本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版权局了解小册子最后部分“进一步信息”中列出一些有用的网址和出版物,以方便需要更深入了解这一主题的读者使用WIPO的另一份单行本《了解工业产权》对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做了类似的介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版权立法属于“知识产权”这一更广泛的法律范畴的一部分。

      从广义上讲,知识产权一词泛指人类的智力创造知识产权通过规定创造者对其创造享有财产权,而使他们的利益受到保护《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规定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如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4了解版权及相关权知识产权涉及的是存在于可以同时在全世界任何不同地点无限复制的有形物品上的信息或知识内容财产权并不存在于这些复制品上,而存在于这些复制品所体现的信息或知识上知识产权也有某些限制,例如版权和专利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首次是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得到承认的该两部条约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管理各国一般都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以法令的形式确立创造者对其创造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以及公众对使用这些创造作品享有的权利二是促进创造以及促进创造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同时鼓励公平贸易,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两个分支: 工业产权和版权知识产权的两个分支: 工业产权和版权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广义地说,为发明提供保护;以及版权––对文学和艺术作品加以保护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权形式多样,其中包括为发明提供保护的专利,以及决定工业产品外观的美学创造––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地理标志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版权版权涉及艺术创作作品,例如书籍、音乐、绘画和雕塑、电影以及计算机程序和电子数据库等技术性作品在除英语外的大多数欧洲语言中,版权 (copyright) 也叫作者权(author’s rights)版权一词涉及的是只能由作者或经其授权才能对文学和艺术创作作品从事的一个主要行为, 即:制作该作品的复制品作者权(author’s rights)一词是指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即作者因此,正如大多数法律所承认的,作者权一词强调的是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一些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他能行使(例如制止歪曲性复制的权利),而其他权利(例如制作复制品的权利)可以由他人来行使,例如经作者许可的出版商5了解版权及相关权虽然还存在其他一些知识产权,但为本书的目的,先从发明与文学和艺术作品之间的基本区别入手,来对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的差异进行探讨,是有助益的。

      用非法律的语言,发明可以说是为对技术问题提出的新解决方案这些新的解决方案即“思想思想”, 其本身应受到保护;专利法对发明规定的保护并不要求发明必须以实物形式表现因此,为发明人提供的保护是为了禁止未经发明拥有者授权而对该发明进行任何使用即使某人事后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而且没有抄袭甚至不知道有第一位发明人的作品,也必须获得授权才能使用这一发明与发明保护不同,版权法仅对思想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加以保护,而非思想本身受版权法保护的创造是指体现在文字、音符、颜色和形状的选择与安排上的创造因此,版权法为产权人提供保护,禁止他人复制或以其他方式采用或使用作者原创作品的表现形式从发明与文学和艺术作品之间的基本区别可以看出,为该二者提供的法律保护也互不相同由于发明保护提供了一种对某一思想加以利用的垄断权,因此这种保护期限较短──通常约为20年某一发明受到保护的事实也必须公之于众必须以官方通知的形式表明某项具体的、充分说明的发明在规定年限内属于某一具体所有人的财产;换言之,受保护的发明必须在官方的登记簿中公开由于版权为文学和艺术作品提供的法律保护相比之下仅是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思想的表现形式,因此保护期要比思想本身的保护期长得多,而且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另外, 法律可以──而且在大多数国家的确──仅起声明的作用,即:法律可以规定,原创作品的作者有权制止他人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这样一来,创作作品自存在一刻起,即视为受到保护,因此不必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建立公共登记簿6了解版权及相关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为版权保护的目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作者的任何原创作品,而无论其文学性或艺术性如何作品中包含的思想不必具有原创性,但其表现形式必须是作者原创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2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该公约接下来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如下作品: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的版权;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保护。

      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的版权法都对上述各类作品规定了保护但以上列举的作品挂一漏万,未列于其中的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作品的其他表现方式或形式亦受版权法律的保护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即是此类作品的一个很好的例子,计算机程序未包括在《伯尔尼公约》所列举的作品中,但无疑也为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成果这一概念所涵盖事实上,计算机程序在许多国家都受版权法律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的规定也是如此计算机程序是指用以控制计算机运算的一套指令,以便其执行某项具体任务,例如存储或存7了解版权及相关权取信息计算机程序的编程人为一个或多个作者,但作为最终的“表现方式或形式”,却只能由机器(计算机)而不是人来读取多媒体制品多媒体制品是未包括在《伯尔尼公约》所列举作品中但明显为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创作作品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另一例子虽然尚无任何可以令人接受的法律定义,但一般认为,以数字形式将声音、文字和图像结合起来,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存取,并体现作者的原创表现形式这一要素,足以让多媒体制品有理由受版权制度的保护受保护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任何类型的产权都有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即:产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财产享有独占使用权,任何其他人未经其授权,都不得非法使用该财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在使用财产时可以无视社会其他成员已得到合法承认的权益同样,对某一受保护的作品享有版权的权利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其作品,并可以防止他人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各国法律授予版权权利人对受保护作品的权利通常都是授权第三方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但前提是必须尊重他人已得到法律承认的权益版权分两类权利经济权利可以让权利人从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取经济报酬精神权利可以让作者采取某些行动保护作者本人与作品之间的个人联系大多数版权法律都规定,作者或权利人有权授权或制止他人从事与某一作品相关的一些行为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制止或授权制止或授权:各种形式的复制,例如印刷品或录音制品;发行副本;公开表演;向公众广播或以其他形式向公众传播;翻译成其他语言;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以下各段落将对这些权利加以更详细的解释8了解版权及相关权复制、发行及相关权利复制、发行及相关权利版权权利人防止他人未经其授权制作其作品副本的权利,是版权立法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控制复制复制控制复制行为──无论是出版商复制书籍,还是录音制品制作者生产载有已录制的音乐作品表演的光盘──的权利,是对受保护的作品加以利用的诸多形式的法律依据。

      各国的法律还承认其他一些权利,以确保这项基本复制权受到尊重许多法律中都专门规定一项授权发行发行作品副本的权利显然,如果版权权利人不能授权发行经其允许复制的副本,那么复制权将不会有太大的经济价值复制权通常在某一具体副本首次销售或转让所有权之后即告终止这意味着,举例而言,当一本书的版权权利人售出这本书的副本,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所有权之后,那么这本书的拥有者可以在未经版权权利人进一步允许的情况下,把书送给别人,甚至转售另一项权利也越来越得到广泛的承认,而且已包含在《WIPO版权条约》中,即:授权将某些种类的作品(例如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音像作品和计算机程序)出租出租的权利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作品很容易被出租行业的顾客复制,因此为防止滥用版权权利人的复制权,规定出租权是有必要的最后,一些版权法律中还规定一项控制复制品进口进口的权利,以作为一种防止版权地域性原则受到破坏的手段也就是说:版权权利人如果不能以地域为基础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其合法的经济利益便会受到威胁对作品进行某些形式的复制无需权利人授权, 可以说这属于该一般性原则的例外这些例外被称为“对权利的限制”(参见第11页)目前仍有争议的一个领域是:版权法传统上允许个人为私人、个人和非商业性目的制作作品的一份单独副本这一具体限制究竟有多大的范围。

      由于数字技术已让人们得以制作高质量、未经授权、而且与母本几乎无差异的副本──从而可以完全取代购买授权的副本,因此对复制权规定此种限制是否继续有正当的理由,这一问题正受到人们的质疑9了解版权及相关权公开表演、广播和向公众传播以及向公众提供的权利公开表演、广播和向公众传播以及向公众提供的权利公开表演公开表演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被认为包括凡在有公众在场或者公众可以到场的场所,或者在不对公众开放但有除家庭正常成员及其亲友以外的众多人在场的场所,表演作品的一切行为公开表演权让作者或其他版权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现场表演,例如在剧院表演戏剧或者交响乐团在音乐厅演奏交响乐公开表演还包括通过录音形式的表演因此,当该作品的录音制品或唱片通过扩音设备,在例如歌厅、机场或购物中心播放,亦被认为属于公开表演的行为广播广播权是指通过无线手段,无论是无线电、电视还是卫星,传输声音或图象和声音,以供公众接收的行为当某一作品向公众传播向公众传播时,便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手段发出一种信号,这种信号只有那些拥有破解该信号的必要设备的人才能接收得到有线传输即是向公众传播的一个例子根据《伯尔尼公约》,作者享有授权对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

      根据某些国家的国内法,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授权进行广播的专有权,在某些情况下被代之以获得公平报酬公平报酬的权利,不过,对广播权的这种限制已越来越少见近年来,广播、公开表演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已成为人们广泛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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