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doc
8页上海市村庄道路建设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村地区村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的建设管理,提高村庄道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指 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除公路和城镇 道路以外的所有行政村内村庄道路的新建和改建工程第三条村庄道路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间道 路主要道路是指将村内各条道路与村口连接起来的道路新、改建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道路长 度应不小于30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面层主要 道路建设标准一般应满足6t及以下中、轻型车辆通行要求第五条次要道路是指村内各区域与主要道路的连接道路新、改建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道路长度应 不小于20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面层次要道路 建设标准一般应满足3t及以下轻型车辆通行要求第六条 宅间道路是指村民宅前屋后与次要道路的连接 道路新、改建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大于2.5mo路面铺装 材料应因地制宜,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石、块 石、青砖、预制混凝土方砖及其他适合的地方材料宅间道路 一般不通机动车,仅满足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需要第七条村庄道路建设应以村庄总体发展规划作为指导,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节约土地、保护环境、 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尽量利用老路,逐步改善通行 条件,方便群众出行,服务于行政村经济、文化发展。
第八条村庄道路的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可参照《农 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DG/TJ08-2067 -2009 )建设不 通行机动车的宅间道路时,路线设计可因地制宜地参照适合的 技术标准,保证非机动车与行人安全需要第九条新、改建村庄道路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质量 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可通过聘请专业监理或发 挥群众监督等方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十条主要道路设计车速为20 km/h;次要道路设计车 速为15km/h;宅间道路如通行小型车辆,设计速度应不高于 15km/h当路况、地形发生变化或出现路线交叉地点,设计车 速可以变化,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第十一条主要道路净空高度应不低于3.5m (可通行中 型货运车辆);次要道路净空高度应不低于2.5m (可通行轻型 货运车辆)第十二条 村庄道路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 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和村庄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平、纵、 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协调、均衡,满 足行车安全需要第十三条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采用双车道布置时,路 基宽度应不低于6.5m;采用单车道布置时应因地制宜设置错 车道,错车道有效长度应不小于10m,错车道处路基宽度应不小于6.5m。
第十四条 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应设计路肩,路肩宽度不宜小于0.25m第十五条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路基应根据沿线的地 形、地质、水文及自然环境等条件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强 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宜采用浅挖、低填的断面形式,重视填 挖均衡第十六条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路基横断面应不低于 表1规定表1路基横断面 R ►/ V//////////////A \—4 \<— —►! 1^-路面路肩 路肩设计速度(km/h)20、15车道数21B路基宽度 主要道路6.504.00(m)次要道路3.00第十七条村庄道路路基的边缘设计标高一般应高于两 侧原地面30cm左右;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设计标高, 应考虑潮水位的影响,增加安全高度第十八条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 青路面时,填方路基应选用级配较好的砾类土、砂类土等粗粒 土作为填料,填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应分层铺筑, 均匀压实,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路基压实度填挖类别零填及挖方填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0-0.30-0.80.8 - 1.5>1.5压实度(%)>94>94>93>90第十九条村庄道路路基两侧应设置边坡,边坡坡度应为 1: 1.2~ 1.5;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地点, 应采取路基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一般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 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治 方法,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第二十条村庄道路路基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 然水系及现有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充分考虑防、排、疏结合, 合理设置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建可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路面结构不宜低于表3的组合要求表3新建村庄道路路面典型结构组合路面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典型结构沥青路面典型结构主要道路(可通行6t及 以下中型、轻型 车辆)1、 18cm 水泥混凝土(/; = 4・0MPa)2、 20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3、 15cm砾石砂或石灰土垫层1、 3・5cm沥青混凝土(AC・13F)2、 5.0 cm 沥青混凝土 (AC-20C )3、 25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4、 15cm砾石砂或石灰土垫层次要道路 (可通行31及 以下轻型车辆)1、 15cm 水泥混凝土(A = 4.0 MPa )2、 15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3、 10cm砾石砂或石灰土垫层1、 5・0cm沥青混凝土 (AC-13F)2、 15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3、 10cm砾石砂或石灰土垫层第二十二条 对于改建原有村庄道路为可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应尽量利用原有路面结构:1、拓宽原有村庄道路时,其拓宽部分的路面材料宜与原有路面材料一致,路面结构不宜低于表3的组合要求;2、在原有土路上改建可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时,原有土路应整平,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路面结构不宜低于表3的组合要求;3、在原有砂石路面上改建可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时,路面结构不宜低于表4的组合要求。
表4改建原有砂石路面典型结构组合路面类型水泥混凝土路面典型结构沥青路面典型结构主要道路1、 18cm 水泥混凝土 (fr = 4.0 MPa)2、 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3、 原砂石路面整平1、 3・5cm沥青混凝土(AC・13F)2、 5・0cm沥青混凝土 (AC-20C )3、 20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4、 原砂石路面整平次要道路1、 15cm 水泥混凝土 (fr = 4.0 MPa)2、 15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3、 原砂石路面整平1、 5.0 51沥青混凝土(AC・13F)2、 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集料3、 原砂石路面整平第二十三条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设计规范》(JTG D40)设置纵向、横向与交叉口接缝,并采 用相适应的接缝填封材料第二十四条新、改建桥涵设计应参照《公路桥涵设计通 用规范》(GTJ D60)和《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 (DG/TJ08-2067-2009 )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宜采用标准跨径、 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第二十五条可通行机动车桥涵设计汽车荷载应不小于 下列标准:公路-II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 0.7 倍。
第二十六条现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采 用限制通行、加固、改建等方式,确保桥梁安全,改善通行条 件第二十七条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相同或相近的 结构形式和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 能力第二十八条村庄道路两侧在不影响视距和交通安全的 前提下,根据节省土地、适地适树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庄道路路肩、边坡等区域进行绿化,以达到稳固路基、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目的第二十九条村庄道路沿线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应 根据道路功能、通行能力,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及路基路面具体 情况,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综合设计和实施;并应考虑因 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第三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村庄道路的使用功能、类 型、交通量等,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厅公路字 [2006]4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规范、醒目、实用第三十一条村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 技术标准》(JT-GB01-2003 )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1、 村庄道路的桥梁两端应根据桥梁荷载等级设置相适应 的限载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证桥梁安全和 畅通。
2、 在视距不良、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河等路段, 应在路侧设置相适应的视线诱导、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 侧护栏3、 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减 速带、减速坎等减速设施和限速标志,并可配合划定人行横道 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第三十二条可通行机动车的村庄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参照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工程未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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