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doc
13页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实行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组织①是一种组织,不能是个人公务人员与行政机关是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以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其行为的责任由机关承当②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立法、司法、公司、事业、社团、民办非公司组织、群众团队都不是此类组织③独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权除外)不具有独立人格④独立承当法律责任内设机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除外根据行政组织的组织法定、行政分权和组织效率三原则,目前行政主体只有两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授权)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条件1、法定设立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有权机关批准由级别较高的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批准;3、法定职权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不得越权、失职、转让、放弃)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获取协助、行为推定有效;受益权:经费、设施、报酬、交通等)4、法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职权、机构、编制“三定”5、独立经费和预算6、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条件7、政府公示成立公示知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资格条件1、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直接和间接);2、具有授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行政惩罚授权组织、行政许可授权机关);3、授权组织在法定权限范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当法律责任(不得超越授权的范畴、条件、事项和时限等)授权组织的分类(一)派出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的工作机构,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对外在授权范畴内实行行政行为如治安派出所警告和50元如下罚款二)机关内部机构涉及根据授权规定直接成立的专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三)其她组织涉及行政性公司,如海洋石油总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等;经授权的公司单位,如电力公司、邮政公司;授权的社团组织、群众组织和其她社会组织,工会、妇联等行政职权的授予――行政授权 1、行政授权的基本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补偿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授权的规定可知:行政授权是指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决定,或通过其明确的授权性规定由行政机关间接决定,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并独立承当相应责任的行政职权配备方式。
获得行政授权后,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行行政管理,并对外独立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除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以外,还涉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她组织通过法定授权使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也成为行政职权的独立行使者和责任承当者,同步将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事务授权给某些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办理,使得行政运营具有灵活高效,节省费用,减少冲突的特性 3、行政授权的基本特性 特性之一: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并符合法定方式一类是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直接授予,例如《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另一类是由特定行政机关根据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性规定而间接授予(类似于现实生活中常用的“戴帽下达指标”的做法),例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5条规定:“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其她驻外机关无论哪一类方式,授权对象的范畴、所授行政职权的内容等等,均由单项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明确规定,被授权者直接或间接根据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获得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
如无此种明确规定,则行政机关的所谓“授权”应当视为一种“委托”关系,提起行政诉讼后应将此种“授权者”(而不是此种“被授权者”)作为行政被告 特性之二: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如果仍然以授权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那就不属于行政授权,是行政委托或执行机关的自主行为 特性之三:行政授权的法律效果之一是使被授权的组织获得所授予的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也即创设了新的行政主体这当中应区别两种状况:其一,行政授权重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还涉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授权,使其成为行使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的新的行政主体;其二,如果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是其职权范畴扩大、职权内容增多,从职权范畴和内容上看也就犹如形成了一种新的行政主体,如质监部门的压力容器(劳动)质量监控,煤监部门的事故调查(劳动) 特性之四:行政授权导致被授权组织的职权和职责发生变化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步,也接受了行政职责行政授权的成果,或者使得被授权的某一组织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有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以及相应的行政职责,或者使其增长了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内容,可以说在两种状况下被授权组织都相应地获得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行政授权应当遵循的原则1、授权拟定原则指行政授权必须明确授权的目的、范畴,以约束被授权者的行为不背离授权的目的,不超过授权的范畴2、被授之权不得转授原则指被授权的主体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再转授其她主体行政职权的代行――行政委托 1、行政委托的基本含义 一般来说,基于行政职权的强制性、单方性和不开处分性的特性,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其她行政主体,都应亲自行使行政职权但是,当某些行政主体因受条件限制或由于存在特殊因素,无法亲自行使某项行政职权,也即存在“行为能力局限性”的问题时,则可以通过实行行政委托,由其她组织或人员代其具体行使行政职权,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和职责范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务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她组织,以及特殊状况下委托给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行行政管理行为,并由委托者承当法律后果 2、行政委托的基本特性 特性之一: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主体的委托行为行政委托是由委托主体依法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的,因而行政委托的发生源于行政主体的委托决定由委托决定所产生的是一种新的行为主体(代行行政职权),而不是一种新的行政主体。
特性之二:委托者与委托对象之间是一种外部(横向)关系性质的专项代理关系行政委托的对象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行政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殊状况下接受行政委托的个人如果是根据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有关行政职能、职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成其下属部门和公务员具体行使行政职权、实行行政管理,则属于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职务关系,不属于这里讨论的行政委托 特性之三:行政委托不发生行为效果的转移及行政主体资格的变化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受委托者行使受委托的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但并不由于该行政委托行为而获得行使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而只是在委托的范畴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行行政管理,其行为效果也归属于委托者 3、行政委托的限制 行政委托不是完全随意的,至少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限制条件,否则极易导致行政侵权损害的后果: 限制之一:有关行政委托事项的限制尽管行政委托的事项不及行政授权那样严格,但行政委托事项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原则上应当是在人员局限性、时间急切、专业人员水平和技术装备临时不适应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等状况下,委托者才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她人,例如将物价、治安、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调查等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某些社会组织和义务监督员进行。
限制之二:有关行政委托对象的限制尽管受委托组织的范畴比较广泛,如社会团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公司及工、青、妇等组织,都也许在与其专业领域或事务有关的范畴内成为行政委托的受托者,有些领域甚至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行政委托的受委托者;但由于行政委托事项具有公共性、专业性、法律性、强制性等特点,行政委托的对象并非毫无限制例如,就国家权力强制性特点比较突出的行政惩罚等行政职权的委托对象而言,原则上不直接委托个人实行行政惩罚;并且社会组织要成为行政惩罚的受委托者,也应受到严格约束例如《行政惩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 (一)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均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例1:国家图书馆对读者有公共管理的职能 例2:学校对于家属区的管理和大的学校里的红绿灯等的管理,应当给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二)区别点: 1.法定根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根据,如果没有法定根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根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长,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当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获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当,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当 特点 1.受委托方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自身不具有行政权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由委托行政机关承当责任,区别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3.可以委托行使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转让 行政委托的构成要件 1、委托必须有法定根据。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干委托没有法定根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擅自处分职权,放弃或者是懈怠行使职权,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状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她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的规定,有学者觉得这“事实上是承认了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根据的行政委托关系亦能成立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行政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自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固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应当符合‘合法法律程序’的基本规定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