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导性案例23号.docx
2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指导性案例23号 篇一: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第一批 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检例第1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情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冲突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繁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冲突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根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 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举行现场施工,但被屡屡阻挠未果2022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举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好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与西岑村村民对峙,双方彼此谩骂、互扔石头。
出警到达现场的石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把双方村民隔开并奉劝离去,但仍有村民不听奉劝,持续叫骂并扔掷石头,致使二辆警车被砸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伤(经鉴定均未达微弱伤) 【诉讼过程】 案发后,石狮市公安局对积极参与斗殴的西岑村施某等9人和子英村李某等8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制止事态进一步扩 大,也为冲突化解创造有利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抉择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两村村委会做好冲突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2022年3月16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抓住化解积怨这一关键,特意成立了化解冲突工作小组,努力促成两村之间冲突的化解在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后,工作小组屡屡走访两村所在的永宁镇党委、政府,深入两村争议地点现场查看,并与村委会沟通,制订工作方案随后协调镇政府牵头征求专家观法并依照镇排水、排污规划对争议地点举行施工,从交通安好与养护环境的角度启程,在争议的排水沟渠所在地周边修建起护栏和人行道,并纳入镇政府的统一规划这一举措得到了两村村民的普遍认同。
化解冲突工作期间,工作小组还细心、细致地举行释法说理、政策教导、心绪疏导和思想感化等工作,两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对用聚众斗殴这种违法行为解决冲突纠纷的做法举行反省并表示懊丧,都表现出明确的和解意愿2022年4月23日,西岑村、子英村两村村委会签订了两村和解协议,涉案人员也分别出具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证遵纪守法至此,两村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冲突根源得以消释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其次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微弱,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处治与教导相结合的原那么启程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2022年4月28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其次款之规定,抉择对施某等17人不起诉 忻某绑架案 (检例第2号) 【要旨】 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视职责。
【根本案情】 被告人忻某,男,1959年2月1日出世,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高中文化2022年9月1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22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忻某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绑架儿童并敲诈家长财物的意图,并屡屡到浙江省慈溪市举行踩点和物色被绑架人2022年8月18日上午,忻某驾驶自己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从宁波市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团圈支路老年大学邻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1时许,忻某见女孩杨某(女,1996年6月1日出世,浙江省慈溪市浒山东门小学三年级学生,因本案遇害,殁年9岁)背着书包自身一人经过,即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将其扣在一个塑料洗澡盆下,开车驶至宁波市东钱湖镇“钱湖人家”后山当晚10时许,忻某从杨某处骗得其父亲的号码和家中的号码后,又开车将杨某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算山村防空洞邻近,采用捂口、鼻的方式将杨某杀害后掩埋8月19日,忻某乘火车到安徽省广德县添置了一部波导1220型,于20日凌晨0时许拨打杨某家,称自己已经绑架杨某并要求杨某的父亲于当月25日下午6时前带60万元赎金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交换其女儿今后,忻某又乘火车到安徽省芜湖市打敲诈,因其将记录的纸条损失,将被害人家的号码后四位2353误记为7353,接通后听到接的人操宁波腔调,而杨某的父亲讲普遍话,由此忻某质疑是公安人员已介入,遂中断了敲诈。
2022年9月15日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忻某供述了 绑架杀人经过,并率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埋尸现场,公安机关起获了一具尸骨,从其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上提取了杨某头发两根(经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是被害人杨某的尸骨和头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忻某处扣押波导1220型一部 【诉讼过程】 被告人忻某绑架一案,由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2年11月21日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了忻某有权嘱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也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嘱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同年11月2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忻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2年1月4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某涉嫌绑架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某以敲诈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22年2月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张某应得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17640元、丧葬费11380元,合计人民币329020元三、供被告人忻某犯罪使用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一辆及波导1220型一部,予以没收 忻某对一审刑事片面的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年10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忻某以敲诈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更加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概括 处境,对忻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刻执行2022年4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甬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忻某的量刑片面,维持判决的其余片面;二、被告人忻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杨某的父亲不服,于2022年6月25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苦求提出抗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错误,于2022年8月10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浙江特意核查了案件相关处境最高人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两次审议了该案,认为被告人忻某绑架犯罪事实领会,证据切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刻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概括处境”为由改判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错误,应予校正理由如下: 一、忻某绑架犯罪事实领会,证据切实、充分本案定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公安机关根据忻某的供述找到被害人杨某尸骨,忻某供述的诸多隐秘细节,如埋尸地点、尸体在土中的模样、尸体未穿鞋袜、埋尸坑中没有书包、打错敲诈的理由、打敲诈的通话次数、通话内容、接人的腔调等,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改判是认为本案证据存在两个疑点一是卖给忻某波导1220型的证人傅某在证言中讲该的串号与公安人员扣押在案的串号不一致,的同一性存有疑问;二是证人宋某和花某表明,在案发当天望见一中年妇女将一个与被害人特征相近的小女孩带走,不能摈弃有他人作案的可能经审查,这两个疑点均能够摈弃一是关于同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 第一批四个案例: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参谋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12月20日发布)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12月20日发布)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12月20日发布)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有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12月20日发布) 其次批四个案例: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4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4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创办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4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4月9日发布) 第三批四个案例: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9月18日发布)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9月18日发布)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9月18日发布)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有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9月18日发布) 第四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害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1月31日发布)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1月31日发布)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1月31日发布) 指导案例16号--中海进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通过 2022年1月31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