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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着装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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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549412240
  • 上传时间: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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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监督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统一着装对树立卫生执法监督整体形象,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起着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和综合执法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为专业执法机构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统一着装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我所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全所人员均应着统一有卫生部规定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全所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要求穿戴齐整、仪容洁净;调离本所时,要交回服装及附件;新录用或调入的卫生监督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执法时,穿监督制服的同时应当戴大檐帽,要求帽檐前缘与眉齐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第五条 在办公室内可以不戴大檐帽参加重要的室内会议时,应将帽子置于桌子的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着装时,执法标志应佩带齐全、端正、牢固,要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臂章、肩章、监督员编号(胸卡)等。

      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肩章佩带于双肩处;监督员编号(胸卡)佩带于外衣左胸处不得佩带其他与卫生监督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本所人员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二) 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严禁衣裤不统一不得夏冬装混穿不得监督服和便服混穿;    (三)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五)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佩带领花、胸针等服饰;    (六)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    (七) 除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着装时,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行走时不得左右摇晃,站立时不斜肩,入座后不抖动;不得有席地倒卧等有损卫生监督员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着装时,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除工作需要外,本所人员不准着装进入宾馆、饭店、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着装执法时,必须随身携带监督员证和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帽徽、臂章、肩章、监督员编号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    第十三条 本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监督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四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本所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五条 本所工作人员不得以卫生监督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所内工作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本所工作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一) 工作时间一次不着装,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元整一次着装不整,每人次罚款人民币10元整着装不整是指以下情形:    1.不佩带执法标志或佩带不齐全、不端正;    2.外出监督检查时只穿监督制服,不戴大檐帽或歪戴大檐帽;    3.监督服和便服混穿;夏冬装混穿或监督制服衣裤不配套穿着;    4.不使用配套的领带或衬衣;    5.穿春秋装时不按规定打领带;    6.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7.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下摆外露,非制服衣领高于制服领;   (二)外借制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工作考核可定为不称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穿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等,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着装酗酒闹事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罚款人民币200元整有上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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