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doc
75页. 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2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1.3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1.3.4使管辖电网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1.5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与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下级各调度机构与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1.7本规程适用于市电力公司各地调与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市电力公司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2.2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简称市调) 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2.3地调在调度业务上服从市调的统一调度2.4供电局的线路值班室,路运行操作和调度业务上接受供电局地调的领导和指挥第三章 调度管辖围的划分3.1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500kV网间联络线、相关母线与二次设备由国调调度管辖;电网其余500kV一、二次设备由市调调度管辖3.2电网220kV输变电设备、110kV局间联络线、系统的大型骨干发电厂和调节性能好的发电厂以与相关二次设备由市调直接调度管辖;装机容量在10Mw与以上或单机容量6Mw与以上的并网电厂由市调调度管理。
3.3地调调度管辖设备围是:3.3.1 110kV与以下的线路和变电设备(110kV的线路和变电设备的管辖划分由上级调度机构根据电网结构、通讯状况等具体条件确定);3.3.2并入35kV与以下电网的单机容量在6Mw以下且总装机容量在10Mw以下的地方电厂;3.3.3上级调度机构划归地调管辖的设备;3.3.4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低频减负荷装置除外)的调度管辖围与一次设备一样3.4地调和线路值班室调度管辖设备围按如下原则划分:3.4.1以下设备由地调管辖:3.4.1.1 35kV与以上用户与设备;3.4.1.2 10kV专线用户;3.4.1.3 10kV公用线上的重要用户;3.4.1.4 l0kV与以上的双电源用户;3.4.1.5 10kV线路上具有环路作用的刀闸、开关;3.4.1.6 其它指定的设备与用户3.4.2 10kV其它设备、380V(220V)的设备与用户的调度管辖围划分由供电局确定3.4.3具有自备发电机的10kV公用线用户,根据发电机的容量、发电机是否并网运行等情况,由地调决定管辖权限划分3.4.4 10kV公用线上的小水火电站,根据装机容量的大小,由地调决定管辖权限划分。
3.4.5管辖围的具体分界点以地调批准的明细表为准3.5地调和县调调度管辖设备围划分由供电局确定,报市调备案第四章 调度的职责和权限4.1地调的职责4.1.1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围设备的运行、操作与电网的事故处理;4.1.2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网的典型和特殊运行方式;4.1.3负责编制并上报本地区电网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4.1.4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低频减负荷方案》;4.1.5负责本地区电网继电保护、通信和自动化等专业技术的调度管理工作;4.1.6负责批准调度管辖围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制定启动方案,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统一调度命名编号;4.1.7负责编制本地区电网电力、电量计划与电量统计;4.1.8参加本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4.1.9合理使用无功补偿设备,负责管辖围主变压器分接开关挡位整定,配合主网调整电压4.1.10参加本地区电网的事故分析会,参加研究制订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性的措施4.1.11参加讨论和制定各种供电技术经济指标(如线损率、负荷率等)以与改进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4.1.12参加计划电力分配,监视用电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电力、电量的统计、考核工作4.1.13对管辖的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电力用户进行调度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计算,并监督执行情况4.1.14参加修编地区电网有关规程和制度4.1.15行使上级调度和供电局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4.2线路值班室的职责4.2.1负责线路工作申请和管理4.2.2担任线路工作的工作许可人4.2.3负责管辖设备的操作和管理4.2.4根据地调指令,对地调管辖设备进行操作4.2.5根据停电计划,按规定时间通知管辖用户4.2.6参加线路检修查勘工作以与新建、改(扩)建线路投运前的验收工作4.2.7电网接线发生变化时,根据生技部门提供的图纸与时修改网络图并送交地调、生技等部门4.3县调的职责4.3.1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和指挥事故处理,参加事故分析,报送事故简报,制定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4.3.2会同生技科编制月停电计划,按规定审批所辖设备的临时检修和事故抢修,按规定时间通知停电用户;4.3.3负责监督和控制所辖电网计划用电执行情况;4.3.4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负责辖区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监视与遥控、遥调操作;4.3.5执行上级调度下发的调度方案、反事故措施等;4.3.6负责按继电保护方案指挥所辖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正确投入、退出和定值变更;4.3.7行使上级调度和供电局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调度管理制度5.1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时间,为管辖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电网所有下列运行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时间,均应受值班调度员的领导:5.1.1变电站(包括开闭所和操作队)正值班员;5.1.2线路值班室正值班员;5.1.3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5.1.4电力用户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5.1.5其他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5.2属于地调管辖的设备,未经调度值班调度员许可,各厂、站、线路值班室人员、电力用户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改变其运行状况,现场规程有规定者除外5.3值班调度员对其所管辖围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指令,各厂、站、线路值班室与电力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执行;如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时,应对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值班调度员重复他的指令时,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将危与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则运行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与改正指令的建议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如有厂、站、线路值班室或电力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值班调度员指令,则不执行或延迟执行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该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5.4供电局的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地调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非地调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或变更任何调度指令供电局的领导、地调负责人以与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求所属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受令运行值班人员仍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该调度机构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或撤消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5.5当出现威胁电网安全,若不采取紧急措施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电网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5.6当发生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调度所应立即报告供电局领导5.7调度值班员应由专业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5.8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应根据调度管辖围,报上级调度机构第六章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6.1地调应每年编制管辖围电网的典型运行方式,经供电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报市调备案6.2编制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的原则;6.2.1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6.2.2保证重要用户供电的可靠性、灵活性;6.2.3尽量使电网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6.2.4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力求达到电网运行的最大经济性6.3年度典型运行方式应包括以下容:6.3.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与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概述;6.3.2新设备投产计划;6.3.3电网年度典型运行方式;6.3.4电网特殊运行方式;6.3.5潮流计算与分析;6.3.6低频减负荷方案;6.3.7存在的问题与建议6.4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与检修引起电网运行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应编制”特殊运行方式”卡6.5日调度计划由运行方式专责编制,并经继保专责与通信、自动化专责(必要时)会审,由调度所长批准后交调度室执行第七章 负荷、频率与无功电压管理7.1负荷管理7.1.1值班调度员应掌握电网的负荷情况与主变、线路的最大允许负荷值7.1.2根据电力用户负荷分配情况与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应要求各电力用户按供电计划用电。
7.1.3在电网事故或电力不足时,值班调度员按地方政府批准的《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与《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对超计划用电的电力用户实施限电7.2频率管理7.2.1值班调度员应协助市调调整电网频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7.2.2所有变电站(包括用户站)必须按规定装设低频减负荷装置;新建、改(扩)建变电站的低频减负荷装置与一次设备同时投运7.2.3地调负责低频减负荷方案装置的整定并下达执行7.2.4正常时各轮低频减负荷装置应全部启用,如需停用须经市调同意;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切除的线路,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其跳闸时间、负荷、频率与轮次情况作好记录与时汇报市调,并依据市调指令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