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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银联标准公务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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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25557650
  • 上传时间: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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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北部湾银行银联标准公务卡章程(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的为财政预 算单位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 督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广西北部湾银行银联标准公务卡(以下简称公 务卡)是发卡机构针对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 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发行 的、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 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 同)有银联标识的国家和地区使用、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标 准信用卡第三条 广西北部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公 务卡持卡人、公务卡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 遵守本章程第二章公务卡的功能、分类和使用范围第四条 公务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结算等功能,本章 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公务卡按持卡人个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金卡 和普通卡第六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 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 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部分的责任全部由 个人承担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 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 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 入公务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 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 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 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 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 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 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的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 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 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 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类交易自银 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 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通过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应向 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小额免签免密业务”为发卡机构遵循中国银联统一标 准发行,具备闪付功能的芯片卡(含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 合卡等)具备的基础功能。

      该业务是指持卡人以闪付方式发 起的,一定单笔交易金额以下的联机交易,无需输入密码、 打印签购单及签名,即完成消费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八条 公务卡申办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发卡机构 应与财政部门和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所属单位员工公务卡公务消费所产生 的全部债务及法律责任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 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 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第十条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 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 签名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审核申请人的公务卡申 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 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 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 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 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 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为必 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

      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 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 义务第十一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 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 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 料不予退回第十二条公务卡凭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申请,原则上 不受理担保如遇特殊原因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的,申 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同时应另行 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包括持卡人公务卡发生的全 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 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第十三条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可选择凭“密码+签 名”或“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 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 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 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第四章使用第十四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 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 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提取当地币种现钞; 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网点提取 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 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 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小额免签免密 业务以及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 织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发卡机构新发公务卡为磁条芯片复合卡,默 认支持小额免签免密业务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可在发卡机 构指定渠道自主选择开通或关闭小额免签免密业务,也可在 发卡机构限定的小额免签免密交易限额以内设置其卡片限 额第十七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 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 费、存取款、网上支付、支付、支付等各类交易, 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 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 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 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 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交易 不核对持卡人签名且无需密码即可支付,凡使用电子现金进 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卡片保管 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 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 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 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 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务卡有效期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 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失 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 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 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第二十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 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或重置密码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 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一条公务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 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 可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 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 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 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 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 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三条发卡机构授予公务卡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或按监管和财政等有关部 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 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 门第二十五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 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持卡人 本人个人结算账户扣款并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 人的欠款第二十六条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 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 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 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内(含)的,按照 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 冲还第二十八条公务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 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向 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 天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 公务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 式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 账单全部应还款额的,其本期账单发生的消费类交易款项可 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第三十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 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 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持卡人 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转出交易金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持卡人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将按 照领用合约约定计收违约金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 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 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 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 额度二) 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 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 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 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 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 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四) 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 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 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 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 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 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五)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 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 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的抵质押物、关联工资 账户内一切收入以归还其欠款,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 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 追索六) 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 信息七) 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 入其账户八)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 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第三十三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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