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docx
11页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 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 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 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 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 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 妻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约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 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 展的必然目前,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发展过程(一)《中华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 4节 《夫妻财产制》第1004 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 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 1007 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 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二)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 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我国 1950 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由 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它指出婚姻法 "对一切种 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 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 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 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 管理权等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 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三) 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随着我国经济较快的发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 1980年我国对 1950 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在第13 条第 1 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 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该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制仅仅是法定共同 制的一种例外,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约定的范围、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 效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好掌握四)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也日渐丰富,法定财产制已不能完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 2001 年《婚姻法》对夫妻 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 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发展 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 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 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修订前的《婚姻法》虽首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 产制,但其因以除外规范方式规定而显得过于笼统,因而虽涉及到意思自治原则,但并 不充分。
修订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弥补了这一缺陷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2001 年《婚姻法》第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据此,2001 年《婚 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 财产制一)一般共同财产制1. 一般共同财产制的概念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 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 定的财产除外2001 年《婚姻法》第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 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 一般共同财产制的终止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 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
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 行分割和清算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 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⑵、法律规定属于 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 2001 年《婚姻法》第 18 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限定共同财产制1.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概念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 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 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 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2.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 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 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 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 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三)分别财产制1. 分别财产制的概念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 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 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 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 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 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 极意义2.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 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 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 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 姻法》第 40 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 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 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约定的主体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是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约定的 主体是夫妻,也就是说,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 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 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 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未结婚之前,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今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但 该约定只有在双方结婚之后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婚姻不成立,或属于无效婚姻, 或属于可撤销婚姻而被依法撤销的,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夫妻离婚,该约定不再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是从事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据我国民 法通则的规定,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制民事不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后,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就不能同对方进行财产 约定。
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二)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 同时,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三)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 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 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 己有,不得利用财产的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养及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也不能利 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更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 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例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 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 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应当在协议中指明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如对婚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哪些财产归共 同所有,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对某些财产没有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 部分财产不属于约定财产四)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 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 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 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新《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 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书面形式应当采用将约定内容写成书面文件,由双方 署名另外,夫妻在约定中也可以附加条件和期限人们常说"口说无凭",书面形式容 易体现,将来对簿公堂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 有关规定,包括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