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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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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04246042
  • 上传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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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1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 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 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 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结合本单位实际,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可制定相应的专项应 急预案2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 序和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确定是否编制 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具体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 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 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内部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 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 案体系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 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 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具体应急人员的岗位职责;3(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应急程序和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 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行政区域、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洁、 准确和有效;(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 定;必要时,可以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应急预案中涉及相关部 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附有评审人员签字名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 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4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 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评审人员与生产 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应急预案 进行评审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重点从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 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具体评审指南或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公布的执行。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 ,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对确需 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备案.5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应急预 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应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其所属的各级分 (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行政许可 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评审人员的姓名、单位、专业、职称;(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结论;(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6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以及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 业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验收时,必须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表,并将备 案登记表作为申请必备材料之一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 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管理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 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 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 作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 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处置方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 应急地点并设立明显的标志7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 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 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 用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二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 桌面演练。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 急演练第三十三条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 估报告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彼此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 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8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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