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docx
2页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别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别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别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纯粹的身份犯(也称真正身份犯)和不纯粹的身份犯(也称不真正身份犯)纯粹的身份犯是指以特别身份为主体要件,无此特别身份则该犯罪根本不能成立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若行为人不具备此种身份,其行为就不能成立贪污罪不纯粹身份犯是指特别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在这种状况下,假如行为人不具有特别身份,犯罪也成立;行为人具有特别身份的,则成为刑罚加重或减轻的事由如一般人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但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应从重惩罚 正确理解犯罪主体的特别身份的含义,应当留意:(1)特别身份必需是在行为人开头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别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别地位或状态。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后才形成的特别地位,并不属于特别身份如刑法典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法律规定只惩罚首要分子,但不能由此认为该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由于首要分子在此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筹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地位或资格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形成的,并非特别身份实际上,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力量的自然人,均可以聚拢众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成为首要分子,该罪的主体固然是一般主体假如把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别地位或状态也称之为特别身份,那么在犯罪主体中区分一般主体与特别主体就可能失去意义,由于根据那种说法,“犯罪的实施者”本身也是一种身份,如有意杀人罪的主体是实施杀人者,这明显是不妥当的2)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别身份,仅仅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和帮忙犯,并不受特别身份的限制如强*罪的主体必需为男性,但这只是就实行犯而言,妇女可以成为强*罪的教唆犯或帮忙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