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公证与诚信的涵义.docx
4页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公证与诚信的涵义 内容摘要:笔者试图通过对公证与诚信之概念的阐述,着重探讨公证与诚信之间的内在关系,阐明诚信是公证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而诚信的公证会对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诚信、基本理论、内在关系 一、公证与诚信的基本理论 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一样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实施国家公证职能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文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总结出公证制度的特征所在: 1、公证的主体是国家的公证机关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机关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的机构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则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且与申请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公证的客体即公证证明的对象,它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也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继承权、亲属关系、出生、死亡等)和文书(如证明文件上签名、印鉴属实; 证明文件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等)。
3、公证的内容是确认公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机关证明的对象(即公证事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假的或虚构的,而且该公证事项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公证的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4、公证的性质是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行使证明权的职能活动因此,它是一种非讼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来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公证事项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证明 5、公证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时候,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依法予以办理,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公证机关则不应进行干预 公证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从公元529年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到1804年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以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现行法律均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具有法律赋予的最高的公信力公证制度是通过对内容真实、合法的审查,对形式的保全和固定以及其本身的公信力而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诚实信用(也即诚信)原为公民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诚实”也即怀有好意、诚实地、公平地、忠实地,没有欺骗和欺诈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实是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信用”也即信誉,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二、公证与诚信的内在关系 1、诚信是公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公证制度属于具有“公正”、“公平”功能的法律制度,追求公正、公平是公证的首要价值取向一直以来,人们将公正、公平视为公证制度本身具有的内在品质,将公证文书视为有着国家最高公信力的法律文书,将公证员视为诚信的大使公证从担负国家证明职能的立足点出发,站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当事人在公证过程中应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其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应得以确认,其应得之利益应得以维护,虚假非法的东西应得以排除,公正、公平应以一种具体的公证形式得以实现。
然而近一段时间内,公证行业却屡屡面对诚信的尴尬武汉的体育彩票摇奖案,当离摇奖设备很远的观众都发现摇奖球有异常现象时,站在摇奖设备旁边的公证员却浑然不觉; 西安的即开型体育彩票案,造假者自行推出的三位“得奖人”用的都是假身份证,而在现场监督的公证员似乎对此一无所知个别公证员的严重失职行为顿时使公证面对“公证不公”、“公证为何不公?”的斥责和质疑,使我们长期以来用公平,公正经营起来的公证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之所以相信公证,是因为公证具有着国家最高的公信力,当公证不公,公证不正时,人们就会对公证失去信任,就会对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就是对公证制度产生排斥和摒弃,这样,我们的公证事业就会失去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笔者认为,公证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只有坚持诚信为本,忠实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证明权,积极塑造公证行业的良好的社会信誉 2、公证对诚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个人诚信原则和法律强制约束机制上的,离开这一原则和机制中的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便不能完善和发展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由货币经济向信用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自身调节能力还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和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假冒伪劣商品和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因此,人与人之间仍缺乏必要的信任,社会信用体系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一种国际通用的司法证明制度它是维护个人诚信原则和法律强制约束机制的一个“平衡点”它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所期望的诚信,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步入信用经济的轨道例如:涉外公证,我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得到国际上的普遍采信; 国内公证如各类开奖、招标等现场监督公证已成惯例,提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更为提高公民、法人信誉、促成交易以及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身份上的诚实,不得冒名顶替; 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得作虚假陈述; 要求当事人递交的文书及证明材料内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总之,要求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而公证活动才得以其法定的程序来保证过程及其结果的真实,从而达到国家的诚实信用实践证明,只有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建设成为一个被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公证的公信力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公证才能真正为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之,打造诚信的公证事业,让公证为构建我国乃至世界的信用体系奉献其光和热,是我们每个公证员最大的理想和奋斗目标。
我们坚信:中国公证必然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朝前发展,明天的中国、明天的世界必然是诚信的中国和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