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docx
7页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税务处理分析很多纳税人遇到这样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 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 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 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 取 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 比和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内资企业:1 .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 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2 .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 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 目。
3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 业在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 算清缴4 .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己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 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1 .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 生制为原则2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 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 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这一点内、外资企业的处理是一致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 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 年 的所得税前列支如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5]276号文件的规定会计的结账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 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 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 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 人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发现 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o二、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与纳税分析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 如 下: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目前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外资企业按照 权责 发生制原则处理,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 据国税发[2002]31号文件规定,除可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 金外,其他情况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 未来费用等对内资企业,国税函1 2003) 804号文峻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 或其 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按照会计 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广东地税对预提费用的处理:根据合同预提到纳税年度12月止的预提贷款利息、场地租金等准予税前列支,其他预提费用或者 超过纳税年度预提的费用需要纳税调整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 税前扣除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 做法2.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先将费用计入当年的 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 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 度 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o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 求退还以下是广州地税的规定,可供参考:穗地税发[2005]276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 支 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 权 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 在 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能 够重 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允许纳税 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帐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 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 但 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可 以分 为两种情况:1)非会计差错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发票入帐应 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客观性等原则,原则上讲,发票日期与入账时 间应一致但实际业务中,对方当月开出的发票可能要到下个月才能 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2月31日还在 邮寄过程中,但当天必须结账,这笔费用无法在当年度入账;有员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无法赶回公司,其12月份发生的差 旅费就无法在当年报销入账以上是由于客观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票 日期与入账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月份 入账这种情况不属于会计差错,可以在实际取得发票时入账考虑到这是客观存在的特殊情况,对这种情况一般不做纳税调整,直接作为入账年度的费用扣除,只要金额不大,不属于所得税前 限额扣除的费用,税务机关一般也认可。
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处理, 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2)会计差错另外一种情况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不能及时入帐,比如对方8月份就把发票开了,当时没有及时索取,等下年1 月 拿回发票已经结帐了或则员工拿很久以前的发票出来报销这 些都 是企业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导致漏记支出,在会计核算应作为会 计差错 处理,所得税处理同上述“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 账凭证”的情况一样,不再重复4 .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 明》的规定,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 别材 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 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一一暂估应付 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 或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物资采购”科目和“应 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下一年度在取得发票时,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 可能还是 存货或则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 纳税调整 的情况。
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 进行纳税调 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 时正常入账就 可以了下面是宁波地税的规定,可参考:《关于明 确2004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 一 [20043222号)规定,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 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 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 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 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账 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 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5 .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购买固定资产,按会 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购进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因 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所得税,不需要对所 得税进行调整总之,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要根据具体情 况处理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 引起的麻烦1 .快到年底的时候,检查是否有当年的费用支出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没有取得发票的及时向对方索取并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对 方已经开票但没有寄出,或则发票丢失等情况。
2 .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后通知你公司,以便及时取得发票3 .年底合理安排业务,尽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