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防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x
3页通防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通防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部副部长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安全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通防部副部长应依据支配担当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根据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状况,准时进行维护等,发觉问题准时解决 第5条 根据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觉问题准时解决 第6条 根据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准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建议 第8条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通防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通防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害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部担当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根据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副部长副重要责任 第13条 根据分工要求,未准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通防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