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课件.ppt
14页1一、章节一、章节一标题一标题 投资顾问执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业行为准则投资顾问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二、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二、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一、投资顾问人员基本准则一、投资顾问人员基本准则三、重要合规注意事项三、重要合规注意事项专业胜任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谨慎完整、客观、准确勤勉尽责基本准则一、投资顾问人员基本一、投资顾问人员基本准则准则4 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投资顾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诚实诚实守信守信 投资顾问人员应当品行端正,正直守信,维护客户、公司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维护自身、公司及行业声誉 勤勉勤勉尽责尽责投资顾问人员应当本着对公司和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认真、审慎履行岗位职责 专业专业胜任胜任投资顾问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分析两门 独立独立客观客观投资顾问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5 避免避免利益冲突利益冲突 投资顾问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监管机构、公司和客户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在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履行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投资顾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要求,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公平公平对待客户对待客户 投资顾问人员应当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类型的客户,当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不可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二、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二、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二、二、 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二二、 投资顾问人员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禁止行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二二、 投资顾问人员投资顾问人员禁止行为禁止行为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10一、章节一、章节一标题一标题 重要重要合规注意事项合规注意事项11一、投资顾问应了解客户身份、告知客户信息一、投资顾问应了解客户身份、告知客户信息u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u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u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12二、应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顾问协议二、应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顾问协议u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u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13三、提供投资建议应有合理依据并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三、提供投资建议应有合理依据并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u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u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u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u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14四四、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不得与、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不得与客户客户约定约定分享分享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u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u案例 某投资顾问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签约服务周期为一年,签约服务资产为 万,签约服务周期内约定账户盈利部分的20%作为服务费服务费用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在每三个月服务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从甲方资金账户内扣除,直至协议终止如本协议提前解除,已收取的部分乙方不予退回 合规意见:合规意见:该投资顾问业务收费是按照账户盈利部分的20%作为服务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因此建议修改收费标准,避免“分享证券投资收益”的相关表述,并且在该业务具体执行过程中请注意避免出现“分享证券投资收益”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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