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水质标准1.doc
12页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标准表项目 单位 要求和使用条件 允许值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GB50021 94 的规定执行 硫酸根离子 Mg/L硫酸根离子与氯离子之和 1.611.67 >7 >7 10-12 10-12 10-12含油量 7 10-12 >7 8.5-10溶解氧 252 嗅和味 无 无 无 无 有3 浑浊度(度) ≤3 ≤3 ≤3 ≤10 >104 肉眼可见物 无 无 无 无 有5 pH 6.5~8.5 5.5~6.58.5~996 总硬度(以 CzCO3,计)(mg/L) ≤150 ≤300 ≤450 ≤550 >5507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8 硫酸盐(mg/L) ≤50 ≤150 ≤250 ≤350 >3509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10 铁(Fe)(mg/L) ≤0.1 ≤0.2 ≤0.3 ≤1.5 >1.511 锰(Mn)(mg/L) ≤0.05 ≤0.05 ≤0.1 ≤1.0 >1.012 铜(Cu)(mg/L) ≤0.01 ≤0.05 ≤1.0 ≤1.5 >1.513 锌(Zn)(mg/L) ≤0.05 ≤0.5 ≤1.0 ≤5.0 >5.014 钼(Mo)(mg/L) ≤0.001 ≤0.01 ≤0.1 ≤0.5 >0.515 钴(Co)(mg/L) ≤0.005 ≤0.05 ≤0.05 ≤1.0 >1.016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不得检出 ≤0.1 ≤0.3 ≤0.3 >0.318 高锰酸盐指数(mg/L) ≤1.0 ≤2.0 ≤3.0 ≤10 >1019 硝酸盐(以 N 计)(mg/L) ≤2.0 ≤5.0 ≤20 ≤30 >3020 亚硝酸盐(以 N 计)(mg/L) ≤0.001 ≤0.01 ≤0.02 ≤0.1 >0.121 氨氮(NH 4)(mg/L) ≤0.02 ≤0.02 ≤0.2 ≤0.5 >0.522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23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24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25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26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27 硒(Se)(mg/L) ≤0.01 ≤0.01 ≤0.01 ≤0.1 >0.128 镉(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29 铬(六价)(Cr 6+)(mg/L) ≤0.005 ≤0.01 ≤0.05 ≤0.1 >0.130 铅(Pb)(mg/L) ≤0.005 ≤0.01 ≤0.05 ≤0.1 >0.131 铍(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32 钡(Ba)(mg/L) ≤0.01 ≤0.1 ≤1.0 ≤4.0 >4.033 镍(Ni)(mg/L) ≤0.005 ≤0.05 ≤0.05 ≤0.1 >0.134 滴滴滴(μg/L) 不得检出 ≤0.005 ≤1.0 ≤1.0 >1.035 六六六(μg/L) ≤0.005 ≤0.05 ≤5.0 ≤5.0 >5.036 总大肠菌群(个/L) ≤3.0 ≤3.0 ≤3.0 ≤100 >10037 细菌总数(个/L) ≤100 ≤100 ≤100 ≤1000 >100038 总 σ 放射性(Bq/L) ≤0.1 ≤0.1 ≤0.1 >0.1 >0.139 总 β 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0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5 地下水水质监测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 、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6 地下水质量评价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 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 0.001mg/L 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l576—2001工 业 锅 炉 水 质 代替 GBl576—1996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2.5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二、水质标准 1、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项 目 给 水 锅 水 >1.0 >1.6 >1.0 >1.6额定蒸汽压力, MPa ≤1.0≤1.6 ≤2.5 ≤1.0≤1.6 ≤2.5悬浮物,mg/L ≤5 ≤5 ≤5 总硬度,mmol/L 1) ≤0.03 ≤0.03 ≤0.03 无过热器 6-26 6-24 6-16总碱度,mmol/L 2)有过热器 ≤14 ≤12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溶解氧,mg/L 3) ≤0.1 ≤0.1 ≤0.05 无过热器 <4000 <3500 <3000溶解固形物,mg/L4) 有过热器 <3000 <2500SO2-3,mg/L 4) 10-30 10-30PO3-4,mg/L 10-30 10-30 相对碱度游离 NaOH/溶解固形物) 5) <0.2 <0.2含油量,mg/L ≤2 ≤2 ≤2 含铁量,mg/L6) ≤0.3 ≤0.3 ≤0.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1-10 批准 2001-10-01 实施表 1(完)1) 硬度 mmol/L 的基本单元为 c(1/2Ca2+、1/2Mg 2+),下同。
2) 碱度 mmo1/L 的基本单元为 c(OH-、1/2CO 2-3、HC0 3-),下同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3)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6t/h 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 6t/h 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 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 0.05mg/L4) 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1-)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 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试和修正此比值关系5) 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6) 仅限燃油、燃气锅炉2、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1.0MPa 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项 目 给水 锅炉水悬浮物,mg/L ≤20 总硬度,mmol/l ≤4 总碱度,mmol/l 8-26pH(25℃) ≥7 10-12溶解固形物,mg/L <50003 、 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 4.2MW 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锅内加药处理 锅外化学处理项 目给 水 锅 水 给 水 锅 水悬浮物,mg/L ≤20 ≤5 总硬度,mmol/L ≤6 ≤0.6 PH(25℃) 1) ≥7 10-12 ≥7 溶解氧,mg/L 2) ≤0.1 含油量,mg/L ≤2 ≤2 1)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 pH 值控制在 10 一 12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 4.2MW 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功率小于 4.2MW 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4、直流(贯流)锅炉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其水质按表 1 中额定蒸汽压力为大于 1.6Mpa、小于等于 2.5Mpa 的标准执行 5、余热锅炉及电热锅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同参数锅炉的要求 6、水质检验方法应按附录 A(标准的附录)执行第四节 混凝、沉淀和澄清(Ⅰ)一般规定第 7.4.1 条 阐明本节所指沉淀和澄清的适用条件本节所述沉淀和澄清均指混凝沉淀和混凝澄清自然沉淀(澄清)与混凝沉淀(澄清)有较大区别,本节规定的各项指标不适用于自然沉淀(澄清)第 7.4.2 条 规定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的选择原则随着净水技术的发展,沉淀和澄清构筑物的类型越来越多,各地均有不少经验。
在不同情况下,各类池子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正确选择沉淀池、澄清池型式,不仅对保证出水水质、降低工程造价,而且对投产后长期运行管理等方面均有重大影响设计时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主要因素,并考虑水质、水温和水量的变化以及是否间歇运行等情况,结合当地成熟经验和管理水平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 7.4.3 条 规定了沉淀池和澄清池的最少个数在运行过程中,有时需要停池清洗或检修,为不致造成水厂停产,故规定了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两个第 7.4.4 条 关于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后水的浑浊度的规定原《室外给规》TJ 13—74 版条文对经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的水,在进入滤池前的浑浊度规定为不宜超过 20 度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适应人民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的日益提高,即将颁布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拟将出厂水浑浊度由不宜超过 5 度降低为 3 度为与其相适应,有必要将进入滤池前的浑浊度适当降低,以保证滤后水的水质据此本条文改写为“经过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的水,在进入滤池前的浑浊度一般不宜超过 10 度”考虑到某些地区在处理高浊度原水或低温低浊度原水时,沉淀水较难控制在 10 度以内,为此条文中又补充了“遇高浊度原水或低温低浊度原水时,不宜超过 15 度”的规定。
某些工业企业直接应用沉淀或澄清处理的水作为生产用水,此时沉淀或澄清的出水浑浊度应根据生产用水要求而定由于本节规定的设计指标均按沉淀或澄清的出水浑浊度不超过 10 度为条件,故当允许出水浑浊度高于 10 度时,有关指标可适当调整第 7.4.5 条 规定了沉淀池和澄清池应考虑均匀配水和集水的原则沉淀池和澄清池的均匀配水和均匀集水,对于减少短流,提高处理效果有很大影响因此,设计中必须注意配水和集水的均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