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保并轨社保情况说明.doc
4页1关于非城镇户籍农民工综合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各部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文件精神,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成都市将停止办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 ),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及 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被公司录用的非成都市户籍(以下简称“ 非本市户籍” )农民工将并轨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分别按新费率标准缴纳和享受待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综保并轨社保后人员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情况(一)成都市户籍农民工缴费费率及待遇一览表缴费比例 险种 单位 个人 缴费基数 (元/月)待遇基本养老 12% 8% 1428 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医疗 4.5% 2% 1364 住院费用报销 个人门诊大病互助 1% —— 1364 大病补充失业保险 2% 1% 1364 按月领取失业金工伤保险 0.6% —— 1364 工伤待遇生育保险 0.6% —— 1364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该类人员养老保险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用人单位2费率执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为 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14 年 1 月 1 日起,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提高到7.5%。
二)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缴费费率及待遇一览表缴费比例 险种 单位 个人 缴费基数 (元/月)待遇基本养老 12% 8% 1428 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医疗 2.5% —— 1364 住院费用报销失业保险 2% —— 1364 失业补贴工伤保险 0.6% —— 1364 工伤待遇生育保险 0.6% —— 1364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该类人员养老保险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用人单位费率执行;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医疗待遇仅享受住院费用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大病互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失业待遇仅享受一次性失业补贴,不能按月领取失业金二、2011 年 4 月 1 日(含)以后新进人员缴费标准及待遇情况(一)成都市户籍及外地城镇户籍员工缴费费率及待遇一览表缴费比例 险种 单位 个人 缴费基数 (元/月)待遇基本养老 20% 8% 1655 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医疗 6.5% 2% 1526 住院费用报销 个人门诊大病互助 1% —— 1526 大病补充失业保 2% 1% 1526 按月领取失业金3险 工伤保险 0.6% —— 1526 工伤待遇生育保险 0.6% —— 1526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该类人员缴费标准及社保待遇均按原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相关缴费标准及待遇执行。
二)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缴费费率及待遇一览表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元/月) 待遇险种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 12% 8% 1655 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医疗 2.5% —— 1526 住院费用报销失业保险 2% —— 1526 失业补贴工伤保险 0.6% —— 1526 工伤待遇生育保险 0.6% —— 1526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三、原参加综合保险人员转移后其缴费年限及账户接续办法(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综合保险的历年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加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41、原参加综合保险的成都市户籍人员:其综合保险门诊医疗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继续使用,与新建立的个人账户合并;其缴费年限与2011 年 4 月 1 日后接续参加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原参加综合保险的非成都市户籍农民工:其综合保险门诊医疗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继续使用,但不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
三)生育、工伤及失业缴费年限原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缴费年限,与 2011 年 4 月 1 日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附件: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解答综合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