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ppt
36页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序序 言言§一、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的概念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四、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四、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五、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五、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一、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的概念§1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人格者”(international person),是指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This chapter considers the principal "actors" (sometimes referred to as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reated by state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ersons and groups of persons; and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These actors are capable of possessing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and have the capacity to take certain kinds of action in the§international sphere. (P. 33)§#(1)国际人格者是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的实体,也可以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行为体;§#(2)强调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而不是“国际关系”的能力。
§实际上,两个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一些实际上,两个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往往把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往往把“独立参加国际法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律关系的能力”升格为升格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关系-国家间关系)的能力(国际政治关系-国家间关系)的能力”,,以此来缩小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最终使国家以此来缩小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最终使国家成为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成为国际法的唯一主体§2 2.国际法主体的必备要件.国际法主体的必备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我(李春林)在美国访学有没有可能我(李春林)在美国访学有没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呢:从我访学回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呢:从我访学回国的的“杰作杰作”说起说起§——不是遗臭万年,而是遗臭万国;不是历久弥新,而是历久弥臭§——在美国国会大厦制造恐怖事件?§——在回国航班上制造劫机事件?§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后来,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但国家仍然是基本主体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和它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以及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人类社会以国家为基本单元仍然是当今国际政治生活的一个主要事实至少是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以来,国家就一直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单元,且有关国际关系的大量法律规则仍旧以解决国家间的纷争为其根本使命§(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而国际社会在目前仍主要是一种国家间体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大都是一种权力性交易,对两国之间的非权力性交往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举个例子,奥巴马与习近平之间即使交换一个小礼物,其意义也远非中美公司之间做几十甚至几百亿的买卖所能比拟 §(2)国家拥有主权,并由此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表现为国家的独立性、平等性,不受其他主体的管辖和制约,因此,国家能够与其他主体在国际关系的全部领域进行各种形式的交往,具有全面的交往能力同时,国家还有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其权利、义务的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的国际法主体所没有的。
其他实体(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至少在形式上取决于国家主权的行使§(4)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对于其他国际法主体及其资格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由于国家“独吞”国际社会中甚至可以是地球上的两大“法宝”——领土与主权,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生成都必须仰仗主权国家:由主权——权力源派生出具体权力,通过把具体权力“打折”并集体地行使,创建了国际组织;由权力“制造”(承认或保护)个人权利,由此使个人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国际法的主体§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body of legal rules that apply between sovereign states and such other entities as have been granted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by sovereign states.§(5)国家是国际法的创制者,而且,国家首先且主要是为自己立法,因而在本质上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同时,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States remain the central actor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law; most international law is created, interpreted, complied with, or enforced by the governments of states. (P. 33)§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0世纪曾被一些学者称“国际组织的世纪”。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逐渐得到确认的,但从根本上讲,是国家一手把它推上国际法主体地位的§1.国际组织的定义§从广义上讲,凡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都可称为国际组织其中,由国家或其政府所创立的国际机构,常称为政府间国际组织(IGO-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或公国际组织;由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国际机构称为国际非政府组织(NGO)或国际民间组织国际法主要研究的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即狭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依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 §2.国际组织主体资格之证明§(1)为国际组织的章程性文件所明确规定在国际组织产生后,出现了国际组织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组织同非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前者为国际组织宪章所调整,且有关宪章往往明确规定某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后者为一般国际法所调整;※※[1][1]§(2)为国际实践所证实,如二战后绝大多数多边国际条约都是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制定的; [1][1]《《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第8 8条条———— WTO WTO的地位的地位§1.WTO具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
§2.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3.WTO每一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4.WTO一成员给予WTO、其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5.WTO可订立一总部协定§(3)为国际判例所确认——1949年“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的赔偿案”(国际法院咨询意见);※※[1][1] [1] 1947年至1948年间,联合国为解决以色列和阿拉伯之间有关巴勒斯坦的争议,派遣了仲裁员及观察员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仲裁员弗尔克·伯纳多特伯爵和法国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撤冷的以色列控制区遭到暗杀事件发生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联大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意见,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就此案发表了咨询意见咨询意见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国际求偿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了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
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从宪章的规定来看,它并不限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和它在广泛领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最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承认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对造成的损害可向负有责任的国家追究国际责任并进一步声称“代表着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50多个国家,依照国际法,有权创立一个客观上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这个国际人格者不仅为它们所承认,还具有创立而且有提出国际求偿的能力”法院的这一结论表明国际组织不一定需要在该组织构成条约中明白地被赋予权力;该组织同样具有为了最有效地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暗含的权力亦即在签订条约时不论有无关于法人资格的明文规定,国际组织都具有法律人格。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确认联合国是国际人格者,因而拥有职能保护权,并由此拥有国际求偿能力——暗含权力说§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发表之后,大会通过决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实现联合国的赔偿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歉,采取进一步措施逮捕凶手并赔偿损失54624美元以色列政府于1950年6月接受了这一要求§(4)最后还为国际法学者所普遍承认如劳特派特、斯塔克等都认为联合国和其他重要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之具体表现§二战后,政府间国际组织迅速增加,并且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还逐渐获得了国际法主体资格具体表现:§第一,国际组织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形式,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第二,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第三,国际组织之间及其与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调整的重要对象;§第四,国际组织既是参与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重要主体§4.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之特性§(1)派生性(国际组织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国际权力股份公司,每个国家都以同质同量的主权权力出资);§(2)有限性(为职权的明确性和宗旨的特定性所决定);§(3)补充性(担任国家自身无法胜任的角色,完成国家自身无法实现的使命)。
§四、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四、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定义§争取独立的民族:又称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指在摆脱殖民统治的斗争过程中,已经实际上控制了一定的地域,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组织或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的实体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2.国际法依据§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权)是争取独立的民族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3.特征§有两个突出的特征:有限性和过渡性§4.经典案例§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2002年5月20日东帝汶摆脱印度尼西亚的统治取得独立§五、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五、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最先在国外学界中一直有争议后来,随着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在我国的兴起,此种争议又在国内得到延续我们认为,国际法与个人之间的距离不再遥远,个人在某些领域已经开始在和国际法打交道,并正在成为新一类的国际法主体§(一)学说介绍§(二)各种观点的分析与评价§(三)个人拥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若干实例§(四)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意义§(一)学说介绍(一)学说介绍§1.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否定说)§即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安齐洛蒂和德国的施瓦曾伯格我国的周鲠生、王铁崖等学者也持相同的观点§(1)国际法必须要通过国家和国内法中介才能作用于个人的§(2)个人只是国际法的客体有关学者认为,尽管个人间接地从国际法中受益,但他们好比动物保护法中的动物一样;而且,个人更多地作为国际法惩处的对象出现的§(3)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会打破国际社会的基础——国家间体制个人与国家“平起平坐”必然会削弱国家对本国和他国国民的控制§(4)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都只受理国家间的争端§2.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极端肯定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一学说为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狄骥、塞尔和跨国法主张者杰塞普以及纯粹法学代表人物凯尔森所坚持其依据是:国家是由具体个人组成的,国家的权利义务最终由个人来承担,国际法只不过是调整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关系的规则的总体他们还认为,只有个人才能够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Westlake就认为,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仅仅是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杰塞普认为,作为国际秩序的基础的一个要点是,国际法必须像国内法一样直接适用于个人,而不应该像传统的国际法一样继续远离个人§反驳:完全忽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本质区别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中心地位。
§3.个人和国家同为国际法的主体(肯定说)§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其他实体和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以劳特派特为代表,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二)各种观点的分析与评价(二)各种观点的分析与评价§1.国际法主体之争在形式上是一个概念之争§国际法主体的不同界定对个人的包容性是不一样的§慕亚平主编的《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际法律关系的创设和参加者,即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社会成员§前述定义认为要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三种能力:创建国际关系、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和构成国际社会成员(实际上指制定国际法)的能力而且,把国际关系等同于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根本不是跨国关系§——对个人来说,这种要求太高了一些§李浩培: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不管国际法是怎样来的,也不管国际法律关系是如何被创设的,只有个人在其中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就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是对国际法主体一种非常现实主义的理解,必将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2.概念之争事实上涉及到对当代国际社会结构特征的准确把握问题§主权国家虽然仍然是国际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和最有能量的行为体,但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国际社会的全部内容。
如果只认为国家(国际组织)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就难以准确地理解和解释国际社会的现实与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从国家间体制向国际社会(如果还不够,请用全球社会)体制过渡的时期,国际社会的行为者(国际法的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此时,确有一种社会需要: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外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理论著作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英文表述“非国家行为者” (Non-state actor)或者“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相对应)而且,非国家行为者还日益活跃我们认为,曾经本·拉丹所领导的“基地组织”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力不亚于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关于个人之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三种学说比较:§(1)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把国际社会变成了一个国家俱乐部;§(2)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把国际社会变成了一个歌舞厅(个人在那里尽情狂欢,似乎会搞得天翻地覆);§(3)多元主体说——国际社会是一个大舞台(同场竞技),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个人§3.国际社会中的确出现了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国际法主体类别的增多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国际社会的不断演进及在此基础上国际法体系与内在价值的变动所导致的从二战以来,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陆续加入了国际法主体的行列。
不过,“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在其性质或在其权利的范围上并不一定都相同,而它们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91)§(1)fundamental subjects vs limited subjects(中国香港——主权与治权);§(2)original subjects vs derivative subjects;§(3)primary subjects vs secondary subjects.§4.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兴起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也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做出了最后回答§因为:尽管人权法和人道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条约建立起来的,但这类法律确保的是非国家价值,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给国家施加的主要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个人享有的主要是各种人权,所以,国际人权和人道法律关系从形式到实质都与传统“共存”和合作法律关系不同§ 5.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具有派生性、有限性、间接性和(权利义务)非对称性等特征§正如李浩培教授所指出的,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四)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意义(四)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意义§在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日益一体化的时代,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有助于使两者在道德、价值、法律等方面趋统;其中法律方面的“趋统”尤其具有丰富的意义和内容,它有助于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长期在主体、价值、道德基础等方面格格不入§ 另外,如果我们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那么,作为多个人之集合或组合的法人、非政府组织等当然也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与个人不一样,法人在国际法上更多的是作为国内法及国际法义务的承担者的身份出现的,以便确保个人与国家之基本利益Presently, we are at the genesis of an era where MNCs are beginning to possess obligations at International Law.§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给跨国公司施加了若干义务性要求§SA8000标准的兴起:它是于1997年8月由美国的经济优先权委员会所制定的国际标准SA8000是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简称尽管SA8000是美国制定的,但是这个标准的独特性之处在于,这是全球第一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
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保护人类基本权益§全球协约:199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了“全球协约”,呼吁企业在各自有影响的范围内,遵守、支持和施行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对“一切”义务和国际刑法的发展如随着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成为了一种国际罪刑,任何公司都不得从事或者支持恐怖主义活动§国际人权法的全球化——公司、个人、国际组织(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非政府组织§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全球民间立法、执法的趋势在先前,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国家才享有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权,其他国际法主体只有老老实实地遵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但现在的一些情形刚好相反当然,这里我们是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法的代际演进与国际法主体的多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