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罚则管理办法.docx
5页公司经济损失责任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资产保全机制,增强全体员工责任感,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三条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实行经济处罚,用以赔偿损失在经济处罚的同时,也要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第四条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或对公司损失采取隐瞒、作假、拖延等办法,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被罚责任人的主管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并按被罚责任人被罚金额的20-50%,将连带被罚金,并降一级工资第五条实行硬性处罚的原则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又拒不缴纳处罚款的人员,从绩效工资中扣缴第六条监察审计部为处置部门监察审计部为负责处置部门,牵头法律、人力资源部以及财务部门协同形成处置小组,若有涉及部门需回避参加处置小组第七条:处罚要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规范,要尊重事实原则对发生事件和事故,监察审计部要及时进行调查认定,按照岗位职责、管理界面权限划分以及流程是否完整原则根据调查事实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出具责任划分处置意见具体报告三十万元损失以下的由监察审计部处置。
三十万元以上需将意见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处罚第三章处罚范围第八条凡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以下经济损失的,都要予以经济处罚:(一)造成设备、器材、公用设施、公物损坏的;(二)不执行企业限价,在采购或出售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因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超越职权(责)范围,不按照规定流程办事的;(四)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五)用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亲友、熟人、关系单位的商品高、质量不符合要求、企业不急需、超储积压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八)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资金和器材,造成损失的;(九)盗窃公司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十)打伤员工,由公司担负了医疗、护理、歇工费用的;(十一)泄漏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二)个人原因造成伤亡事故,如死亡、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的;(十三)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等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随意批示造成损失的;第四章处罚标准第九条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处罚。
第十条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一条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以内经济处罚按6个档次执行经济损失处罚标准一览表第一档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照损失数额40%处罚第二档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按照损失数额30%处罚第三档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照损失数额20%处罚第四档10万元至20万元(含5万元)按照损失数额15%处罚第五档20万元至30万元(含5万元)按照损失数额10%处罚第六档20万元至30万元(含5万元)按照损失数额5%处罚第十二条对超出合同规定期限、资金回收预期处罚标准资金逾期一个月按照责任划分扣除相关人三个月绩效工资,并从第二个月起,发放超出当地生活保障一疋额度的工资资金逾期三个月扣除相关人及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继续发放超出当地生活保障一定额度的工资资金逾期半年扣除相关人及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同时,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严重经总裁办公会审定,可以考虑解聘其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第五章具体规定第十三条发生经济损失和事故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瞒报或不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第十四条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按责任大小分别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