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国PPP项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报告.docx
11页关于我国PPP项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余秀娟作者简介:余秀娟,系XX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XX投融资事业部研究员,现代研究院研究员摘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越来越受到政府的支持和社会资本热捧,如何加强PPP项目所得税管理,最大程度体现PPP模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PPP项目投资人与项目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因此,本文对PPP项目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期为PPP项目财税关注者提供一些参考建议关键词:PPP项目 项目公司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规定,PPP项目分为不同的运作方式运作方式虽有差异,但整个项目周期可分为项目公司成立、建设、运营、移交四个阶段,所得税税务管理贯穿于全流程的每个阶段目前,我国尚未针对PPP项目形成专门、成体系的税务法律法规规定,本文依据相关的会计准则、税收条文,就项目生命周期中涉及的所得税税务处理进行相关探讨和研究一、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的所得税处理PPP项目下,项目公司可以采用新设或收购原来经营项目的项目公司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一)新设成立项目公司出资方通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
其中,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税务处理;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则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如果资产作价高于新购资产的购买成本或者已有资产的摊余价值,则出资方需就高出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收购成立即社会资本方以股权交易方式,收购原项目公司出资人的股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48号),出让股权方(原出资方)需针对出让实现的资本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受让方(社会资本方)没有所得税税务影响二、融资阶段涉及的税务处理根据PPP项目运作模式和交易结构,项目投资一般包括资本金和外部融资两部分,由于项目公司为针对项目成立的专属公司,通常项目注册资金即为项目资本金,由社会资本方和(或)政府出资方股权融资,剩余的资本金缺口则通过债务融资解决一)股权融资税务处理股权融资主要指项目资本金融资,项目资本金由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一次性或分期注入,通常是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可参照前文新设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在PPP融资实操中,还存在基金“名股实债”(即带有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融资方式,名义上是股权投资,但从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出发,其实质为债权投资参照《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固定的利息支付;(2)明确的投资期限和本金偿还;(3)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5)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混合性投资视为债权性投资,不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只能作为权益性投资来处理PPP“名股实债”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如下:投资所得“名股实债”的基金投资方PPP项目公司投资利息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投资赎回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随着2017年11月相继出台的《关于规X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明确禁止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叫停PPP“名股实债”。
二)债务融资模式税务处理债务融资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包括股东)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下面仅讨论常见的股东借款和金融机构借款的税务处理方法1、股东借款对于项目公司向股东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此类借款需要考虑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超过部分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2、金融机构借款对于项目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借款,无需考虑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超过,可以全额抵扣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工作中,通过委托贷款或信贷贷款等方式取得的借款,虽然形式上来看项目公司的借款人并非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需参与贷款协议的签订,所以从实质上来看,项目公司还是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本文认为从实质大于形式角度,此类情况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不考虑税前扣除是否超标的问题三、PPP项目运营阶段涉及的税务处理由于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没有收入,此阶段主要是做纳税申报的工作,因此不对PPP项目建设阶段的税务处理展开讨论运营阶段占整个合作期的大部分,涉及所得税方面也比较多,如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出资方股权投资收益,以及项目资产证券化等税务处理。
一)项目经营所得的税务处理按照《关于规X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规定,项目公司常见付费机制有三种形式,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本文对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的付费机制分别进行讨论1、使用者付费或政府付费的税务处理由于PPP项目实质是政府与社会资本达成契约后形成的购买关系,此时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无论是使用者付费还是政府付费,都应与一般形式下的商品或服务购销交易,在税收待遇上无任何差别,属于法人公司销售行为项目公司无论是从使用者获得的收入还是从政府获得的收入,都应当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税务处理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土地划拨、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因此税收风险很大,税收待遇不易确定如果可行性缺口补助表现为价格补贴形式,其定性比较容易,一般情况下与公共产品数量或公共产品提供服务有关,按“照付不议”合同原理,项目公司由于销售或提供服务获得的价格补贴,应当界定为项目公司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的一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其他非价格补贴形式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其金额不易评估,在税收待遇的认定上会存在一定难度但以上可行性缺口补助形式都是基于PPP项目公司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获取的经济利益,应按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折算成其应当补偿的金额,在实际获得时并入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中,应判断补助是否来源于企业与政府交易实质,有效区分“政府补助”与“可行性缺口补助”企业获得政府补助是因为其积极响应政府鼓励的事宜,并不是基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合同,需向政府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税法上认定政府补助为不征税收入但项目公司因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取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是与政府在达成PPP项目时的事先约定,目的是保障项目公司运营收益,属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税法规定进所得税税务处理3、 基金经营所得的税务处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PPP基金的税法条文,实践中参照一般性基金的税务处理根据基金组建方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三种类型无论何种基金类型其经营所得都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买卖股票、债券等差价收入,具体税务处理如下:契约型PPP基金是通过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其本身并不具备公司企业或法人的身份,因而不是纳税主体。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型PPP基金本身是股份XX,其税务处理无异于普通公司对于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对于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则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面临双重纳税的负担,实践中采用公司型PPP基金并不多见有限合伙型PPP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其自身不涉及所得税,而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对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公司型和契约型,有限合伙型既克服了公司型双重纳税的问题,又突破契约型无法充当股东的难题,有较大的运作空间,因此成为PPP基金广泛采用的模式。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各领域的PPP项目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表所示PPP项目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收优惠表序号项目所得税优惠依据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污水处理、工业废气处理、饮水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力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2核力发电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可按专业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向后结转,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4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5西部大开发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XX省XX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比照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6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二)资产证券化税务处理资产证券化指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支持计划(SPV),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撑证券进行融资,最后用该资金池产生的现金流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是PPP项目运营阶段的重要融资方式。
项目公司作为PPP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其转移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既有债权;二是未来收益权1、 既有债权转移根据既有债权风险是否真正转移,分为“真实出售表外处理”和“担保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