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doc
9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铁十七局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三分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规定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二〇一一年五月专心---专注---专业杭长项目二分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事故的发生,以防被敌对势力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和《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硝酸铵、氯酸钾,各种油料、沥青和其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易燃、易爆物品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物品包括:施工现场所用的各类化学试剂、硫酸、硝酸等各种酸、碱腐蚀性化学试剂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化学危险物品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部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第四条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或在其指导下进行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管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公安分处每季度、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消除,并书面报主管单位和公安分处派出所、驻片民警督促管内设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的单位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报公安分处备案第二章 爆破器材及化学危险物品的选址建库第七条 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办理相关证件后,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八条 爆炸物品库、化学危险物品库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层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应向外开,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墙应设置通风口和防火网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水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库区应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线电阻不应小于10欧姆,应安装充足的照明设备和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记,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要选择在人烟稀少地方,设立在避光、阴凉通风处,禁止在人员稠密处设立库点,根据各种化学物品不同的特性,使用不同的建库保存方法第十条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置。
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防爆(盗)保险柜、铁皮箱(柜),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日使用量,当日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日退回爆炸物品仓库化学危险物品在使用完毕后,剩余量必须全部交放入库,不得设立临时库存点第三章 购买和运输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使用单位物资部门负责,必须先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方准购买第十二条 购买爆炸物品,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由使用单位物资部门负责,由专业技术人员到专营销售点购买,因购买品种、数量需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备查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由购买单位负责组织一)爆炸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跨省、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区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m/h)行驶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三)运输爆炸物品到库房,由购买人、押运人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四)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到库房后,由购买人、运送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门口应张帖醒目警示性标记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在经有关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爆炸物品堆码时底部应垫高200-300毫米,堆垛距离库墙不少于2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三)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库内储存爆炸物品、化学危险物品要设置明显标记,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一般不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一般不超过1.5米液体化学物品不得堆垛保存,固体化学物品堆垛保存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第十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记表》,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签字领取当班使用量二)购买、领取、发放、使用、回收有编号雷管时,应将编号登记清楚,明确雷管流向,为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落实提供依据三)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施工作业组应指定可靠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核准,现场使用人、保管员签字后领用,对剩余量及时回收入库,不得在外临时存放认真填写使用清单,以便核查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外部劳务队需要爆破作业的,由使用外部劳务队的单位派爆破员组织实施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疏散爆区人员、牲畜、财物。
必须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的标记,发出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信号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第二十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被盗、不流失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每库选派不少于3名内部职工担负看管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化学危险物品库点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看守,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严禁脱岗二)库房要采取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库房值班人员应配备通讯工具,和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严禁私藏、私借、私用、赠送他人、以物易物,应当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第二十二条 变质过期失效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第二十三条 积压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商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物资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和批准,可以在单位之间相互调剂、转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物品第二十四条 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为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承包给使用的民工队伍保管、使用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或公安分处存档化学危险物品在使用结束后,及时清理库存物品,进行销毁或退还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一)认真执行本规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全年无被盗、丢失、涉爆、涉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被盗、丢失、涉爆、涉化事故成绩突出的四)检举、揭发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涉爆、涉化案件事迹突出的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20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正不按期改正的;(二)库房为石棉瓦顶,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防范措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三)库房内存放物品性质相抵触,容易发生爆炸、化学反应情形的四)超量储存,超过限高或堆放无序的;(五)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六)库区无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有吸烟、使用明火现象的;(七)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库房存放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易燃、易爆或化学危险物品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炸物的;(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涉爆、涉化事故的;(十)私自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承包给个人或外部劳务队的;(十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发生涉爆、涉化事故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经济处罚和奖惩经费依据“铁公安〖2002〗22号《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项目部派出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自身滥用职权、监管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爆炸、涉化事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