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宪法的发展.ppt
46页理性主义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民族主义 国家主义极权政治民主政治开明专制专制政治民主主义 自由主义 权利本位近代西方从文化核心理念演化到基本政治法律 制度的主要脉络: 理性主义、理性人→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社 会契约、人民主权→民主政治、宪政法治主权人权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政治统一)是宪 法产生的现实前提• 中国:实现精神生命的同一性于现实社会 ,即大一统、大同社会 • 西方精神领域与物质领域、超越世界与现 实世界是分离的,西方政治统一的两种途 径:精神上的一致追求或一种合法的暴力 强制这就产生两种基本类型的西方政治 :神权政治和世俗政治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统一的独立 的最高的公共权威 • 这种统一的独立的最高的公共权威被称为“主权” • 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宪 政法治• 以社会契约论说明此种公共权威的起源是论证此 种公共权威的必然性和正当性的唯一途径• 宪法是把此种公共权威转化为现实的制度规范的 唯一方式,宪法是主权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是 一个政治社会的最高权威(民族圣约)• 1.城邦至上 • 2.罗马法的皇权(Imperium)为了使皇帝一个人能代表全体人民行使主权,罗马人民通过 “王权法”将主权委托给元首。
盖尤斯:“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而享有最高权力”;乌尔比安:“皇帝所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已 经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转移给了他”这样,罗马法学家就创造出一种后来被称为主权理论的公共 权力理论,这种理论直到今天仍然是主流的国家理论,也是 宪法的基础 • 3.中世纪政教分离 • 4.封建制下作为财产权的治权封建理论和罗马“所有权”(dominium)概念结合在一起, 治权被认为是一种类似于财产权的权利中世纪法律家用“主权”(sovereignty)来描述这种权利, 它原指独立于任何其他贵族、只依靠上帝的贵族身份享有者1.马基雅维里的马基雅维里主义(1532《君主 论》):强权即公理 2.博丹的绝对主权理论(1576《国家论六卷》 ):①在每个稳定的政体中都必定有最终的、唯 一的政治权力中心;②这种权力必须是绝对的• 主权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 的最高权力”,它是永恒的、不可转让的、不受法律 约束的,因为主权者就是法律的来源 • 主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社会整体或者对每一具 体个人发布命令,而不必征得其上级、同级或下级的 同意” • 主权的绝对权力必须集中在一个唯一的实体上,因为 “权力之内的权力是一种逻辑上的不可能”,这个实 体在当时来说一般是君主。
君主绝对主权观• 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 • 他的孙子路易十五也说:“主权是在我一人,立法权只 在我一人,我的人民只对我一人;国家的权利和国家的 利益,必然是与我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结合在一起,而且 只在我的掌握中 • 英王詹姆士一世撰写《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结合 君权神授论和博丹的绝对主权理论,形成君主绝对主权 观: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世袭君主具有绝对的权 力,法律的唯一来源就是君主的意志,任何对人民的誓 言或契约都不能约束他,他只对上帝负责 • 霍布斯的完善:由君主掌握的主权源于社会契约契约 是原初人们之间的契约,订立契约的结果是创造了主权 、政府和臣民,人民从未拥有过最高权力,主权不是人 民赋予或让渡的 普芬道夫(1672《自然法与国家法》)的 主权理论• 缔结社会契约有两个阶段:先是结成市民社会的契 约(联合契约);然后是结成市民社会的人民与政 府之间的契约(从属契约) • 从属契约创建的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一定范围 内、一定限度内的最高),但不是绝对权力(即绝 对自由地行使权利) • 君主是真正的主权者,而不仅仅是主权的代表或信 托者(受托人)由于人性的弱点,应该对主权者 施加特定的限制。
• 主权既可以以完整的方式持有,也可以以有所限制 的方式持有,但即使受到限制仍然是真正意义上的 主权洛克(1689《政府论》)的三级主权理论• 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建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人民)拥有完整的主权但一般情况下政 治社会仅是潜在的主权者,而一旦政府解散,就成为 能动的主权者 • 国王是形式上(法律上)的主权者,主权的代表(国 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但没有实际权力 • 立法机关是最高政府机关(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 ),是政府权力中的主权者,拥有立法上(法律上) 的主权,但此种主权是有限制的,虽然在其范围内是 最高的1、立法机关是保护和维持而非破坏的权力;因而“它不 是、也不可能对人民之生命和财产完全独断”2、立法机关是被赋予特定权力的“信托”组织正如受 托人拥有财产,但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使用收益财产一样 ,立法机关、政府拥有权力,但必须为人民的利益运用权 力它从属于真正的主权者——政治社会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1762《社会契约论》)• 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优士丁尼法典》:“与全体有关者必得全体赞同 劳特 巴哈(十一世纪晚期):统治建立在人民和他们的统治者的契 约之上。
阿奎那:“世俗的最高权力是由人民创建的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一个社会自身就是一个实体,制定法律 的权威必定在人民手中,国家唯一的行政权威只有一种委托的 权力,人民永远不会让渡他们的主权 •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保留了博丹赋予主权的特征,即 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但主权的所在从诸如 君主、议事机构这样具体的政治实体转移到了一个集 体的抽象物,即“人民” • 卢梭论证说,一个有组织的政治社群不仅仅是个人的 集合,它本身就成为了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甚至具有 像个人一样的目的特征和价值判断,它的意志被称为 “公意”,它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的意志 • 基于“公意”的“人民主权”将伦理与政治结合,从而消解 了博丹加于主权的道德限制 • 人民主权学说把人民有权决定他们应当如何被统治的真 命题转换成了国家是一个最高政治和道德实体的假命题 • 在现代社会,再没有一个词像人民这个词那样被政府频繁地用来对 付个人了个人是具体的,有不同的思想和利益,而人民则是抽象 的个人能为自己说话,而人民却只能通过代表说话个人很难在 人民的大范畴内受到保护……否定了个人的权利,人民的权利也就 被架空了在捍卫抽象的人民权利时,个人利益就被抽象掉了,而 具体的权力就落入了独裁者的手中。
• 索尔仁尼琴:“永远是这样,不是某某人需要,而是祖国需要,祖 国需要什么,总有个什么官儿代替她知道并代表她说话 • 能够防范权力变为专断的不是权力的来源而是对权力的 限制 • 人民主权这一概念真正的意义就在于,它十分明确地宣 示了国家权力的公共属性从分割主权(《联邦党人文集》)到明确区 分主权与政府权力(伯吉斯,1892,《政治 学和比较宪法》)• “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 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 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 ,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 ,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 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 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此处的“联邦”应 作“邦联”理解) • 狭义的主权和广义的主权的区分:狭义的主权也就是政府 主权,是可分的;广义的主权属于人民,是不可分割的最 终主权,人民具有自身的真实存在——国家所以,关键 是把国家和政府区分开来伯吉斯:根据严格的分析,“政府并不是国家的最高组织 在政府的背后尚有宪法,宪法的背后尚有制定政府和自 由宪章的原初性主权国家”。
• 第一,1215年《大宪章》(《自由大宪章》)主要规定:⑴国 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以征得贵族的 同意;⑵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扣留、伤害、搜查、逮 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或剥夺法律保护 • 第二,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 对臣民权利的允诺,宣布:非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迫征收任 何赋税;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拘禁、驱逐任何自由民或剥 夺其继承权或生命 • 第三,1679年《人身保护法》规定除叛国罪或重罪之外,被拘 禁者有权请求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 • 第四,1689年《权利法案》主要规定:⑴未经国会同意英王无 权停止和中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征税,无权在和平时期征募或维 持常备军;⑵人民有权向国王请愿,有自由选举国会议员权,议 员享有言论免责权;⑶法院不得科以过多罚金,不应滥施酷刑等 • 第五,1701年《王位继承法》禁止天主教徒继位,扩大议会权力 • 第六,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限制上院的权力 • 第七,1998年《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英国法 • 另外还有:1832、1867、1884年的《选举改革法》、1835年《城市政 府组织法》、1873-1876“司法法”,1888、1894、1929年的《地方政 府组织法》、1918年《人民代表法》、1928年《平等选举法》、1931 年《威斯敏斯特法》、1937年《王室大臣法》和《摄政法》。
• 宪法性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历 史原因形成的事实,逐渐演变为一种惯例,它不具有 法律形式,但却是公认的、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 则和制度,被称为“活的宪法”主要有:⑴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会中的委员会 之成员比例必须依照下院的党派比例,下院议长必须以无 党派身份履行职责;⑵国王超越党派、统而不治,他必须 同意议会的决议和内阁的建议;⑶首相必须是议会多数党 领袖,他组织内阁,在政府中居于首要地位;⑷法官任命 后应当断绝和他以前所支持的党派的联系;⑸文官制度的 无党派性或文官的非党化 • 宪法性判例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性问题的案件所作 的判决及其解释在英国,许多宪法原则是通过法院判决确立起来的,如关 于公民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对这些权利的司法保障、法官 的豁免权、陪审员的特权等议会主权”,也称“议会至上”即英国议会 在法律上具有原初的、最高的、不可分割的 权力(此种权力是原初的、在宪法之前的权 力)具体而言,议会具有创制法律的垄断 权,这种权力与生俱来,无需其他任何机关 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只有议 会能创制、修改和废除法律,议会以外任何 机关或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法院必须执行 议会的法律;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 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 监督。
英国国会的权力来自王权• 议长率领平民代表在贵族院围栏边参加勋爵专员们主持的 会议,在读过长长的法案标题之后,议会书记官宣布:“ 女王御准法案就成了议会的一项法律法令(开头) 宣称:“兹由最尊贵的女王陛下,根据宗教贵族和世俗贵 族以及平民代表的建议,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在本届召集 的议会中,以上述权威,制定如下法律 • 枢密院是英王作为行政首脑时的辅佐机关,所以是形式上 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掌握实际权力,但内阁的很多决定 要用枢密院令发布才能发生效力大臣与文官都是国王的 仆人 • 枢密院与议会分别由御前会议的大会议和小会议发展而来 • “英国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男人变成女人外 ,可以做一切事情瑞士德洛尔姆,De Lolme)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逐渐衰落正好说明 了这样一点:对于真正的宪政国家来说 ,主权的代表必须是虚的代表,即不能 有任何实际权力一旦涉及具体的政府 权力,那么必须实行分权原则议会必 须有实际权力,那么它就不可能是主权 真正的代表,也就是说,它的权力毕竟 不同于主权,所以终究是有限的,必须 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①不成文宪法 ②柔性宪法 ③英国宪法只有内容上的根本法意义,没有形式上 的根本法意义。
英国宪法的非至高性特点的最深刻启示是:一 个国家能否实现宪政的关键还是社会观念问题,有 无正式成文宪法是次要的 ④英国宪法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