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思考..doc
14页对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思考. ; ; ; ;目前世界各国多注重对企业名 称权的法律保护,并形成了由民法、工业产权法和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组成的多层面的保护机制本文以我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为中心,论述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及我国对企业 名称权保护的法律问题nbsp; ; ; ; —、企业名称的法律意义 ; ; ;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 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 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 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 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 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 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 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 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nbsp; ; ;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 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 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 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nbsp; ; ; ;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 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 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 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 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 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 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 不予登记nbsp; ; ;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 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 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 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nbsp; ;  ;  ;二、企业名称权的性质 ; ; ; ;企业名称权经依法登记而取 得,其法律性质如何,学理上有着不同的观点就公权与私 权而言,企业名称权属于私权而非公权;就绝对权与相对权 而言,企业名称权属于绝对权,对此并无异议。
但是,就企 业名称权究竟为人格权,或为财产权,或兼具人格权与财产 权,在法学界有着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企业名称权兼具人 格权与财产权nbsp; ;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 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 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 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 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公民信 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 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 损失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 始有其适用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 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 享有名称权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 用于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业 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 然而,企业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 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 格权又有所差异nbsp; ;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和第21条亦有对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加以保护的规定 保护的对象一一企业名称权(姓名权)与《民法通则》是否 完全一致,都属于人格权呢?笔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有着较 大的差异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 是从法律主体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进行立法而《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名称和姓名因被用作经营者的 表征,主要显示商品的主体及来源,具有商业价值,已从单 纯的人格权,进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换句话说,名称和姓 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质上的利益,《反不正当 竞争法》则侧重保护后者它的立法理由是:当一个主体进 入商业运营以后,其姓名的精神价值会产生物质利益,二者 之和构成独立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表彰商品来源,象征信 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 果,它会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业 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 犯因此,姓名或名称的使用,究竟为人格之象征,还是表 征营业是《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将其作为 规范对象的主要区别所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 商名称归属于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 有财产价值nbsp;  ; ; ;综上所述,认为企业名称权纯 属人格权,或者说是纯属财产权,都是不完整的它兼具人 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只是在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所体现的侧重面有所不同罢了nbsp;  ;  ;  ;三、企业名称专用权辨析 ; ;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 名称作为企业法人的必备要素之一,只要经过核准登记,企 业才能成立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将必须进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企业扩延到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如 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这两个行政法规都肯定了核 准登记后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且对企 业名称的组成和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名称应由字号 (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依次 组成;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法律规 定的某些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 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 名称不得混同。
可见,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限制,即在企 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且在同行业内享有 专用权;超出该行政区域,或者虽在该行政区域,但企业所 属行业不同,都不享有专用权然而,目前我国登记机关就 有3000多个,这使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非常微弱实际 上现行的条块分割的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并不能避免企业名 称的混同,甚至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的混同企业名称混同很 容易对公众造成极大的误解(比如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当 今社会,奉行经济自由的政策原则,企业的经营范围很广,区分某个企业属于哪个行业,不要1说一般公众,即使是主管机关也非常困难另外,在商 业迅速发展的今日,跨县、市连锁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已属 常事,这样,设立在不同县、市而名称相同的企业,极有可 能同时在某县(市)均有分支机构,从而使交易相对人产生 混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行政 法规对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企业 名称专用权实质上是名称权的法律效力问题,主管机关在审 核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时,即可予以解决nbsp; ; ; ;企业名称权渊源于公民姓名 权法律并未规定公民享有姓名专用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 多人的姓名相同,也极少发生姓名权纠纷问题企业与公民 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名称的使用上却有相似性法律不应绝 对禁止名称的相通或相似,禁止的应是企业之间的混淆如 果某企业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可能引 起公众误认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 称的,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这也是《民法通则》 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并与公民姓名权同条规定的原因所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认为,法律不能规定企业享 有名称专用权而绝对地排除第三者使用相同名称,但要防止 公众误认①所以说,企业享有名称权而不是名称专用权是 合理的,也是现实的nbsp; ; ; ;四、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体 系 ;  ;  ;  ;某项人格、财产权利的保护单 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这依赖于完 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 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 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 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nbsp; ; ; ; 1.《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 权的保护 ; ; ;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从民 事主体的人格角度立法,着重保护企业的精神利益盗用、 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然,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对企 业名称权的侵犯,一般会造成该企业的财产损失,被侵权人 有权要求赔偿在保护的途径上,被侵权既可以采取自我救 济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方法,或者在自我救济无 效、无力的情况下,再向法院请求保护nbsp;  ;  ;  ;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 ;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行政 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nbsp; ;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 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 ; ; ;《反不正当克争法》对企业名 称权的保护是最深层次的和最主要的。
其规定,擅自使用他 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要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笔 者认为侵犯名称权行为虽发源于民事侵权行为,但侵犯企业 名称权已不仅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 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 的侵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在当今社会,竞争既然是 一种制度而为法秩序所确认与保护,则利用此种制度而破坏 该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之行为,即是一种违法②《反不正当 竞争法》对此当然要予以禁止和制裁nbsp; ;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 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在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上相辅相成,协调统一,成为一个严谨 的体系另外,在法律适用上,还应注意《民法通则》与《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特别法,在 符合该法要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 法通则》仅具有补充的效力;只有在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 法》要件且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才有《民法通则》 第120条的适用。
nbsp; ; ;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反不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