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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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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22521192
  • 上传时间: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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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 于 教 师 地 位 的 建 议【 编 者 按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于 年 月 在 法 国 巴 黎 召 开 了 一 次 关 于 教 师地 位 的 各 国 政 府 间 特 别 会 议 会 议 通 过 了 一 项 题 为 《 关 于 教 师 地 位 的 建 议 》 的 文 件 它 时 最 近 十 多 年 中 各 国 教 师 的 培 训 工 作 发 生 了 很 重 要 的 影 响 这 份 由 会 议 主 席 约 翰· 托 马 和 联 教 科 文 事 务 局 长 普 奈 莫 签 署 的 建 议 包 括 前 言 和 十 三 章 , 共 有 条 ,涉 及 的 范 围 十 分 广 泛 这 里 选 载 其 中 六 个 章 节 的 部 分 内 容 , 供 大 家 研 究 参 考 】前 言 关 于 教 师 地 位 的 政 府 间 特 别 会议 略第 一 章 定 义 第 条 略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条 略第 三 章 指 导 原 则 第 一 条 略第 四 章 教 育 的 目 标 与 政 策 第条 略第 五 章 教 师 的 培 养 第 一 条选 拔有 关 教 师 培 养 课 程 的 入 学 方 面 的 政策 , 应 以 为 社 会 提 供 具 有 必 需 的 道 德 上 、 智慧 上 和 身 体 上 的 素 质 以 及 具 有 必 需 的 专 业 知识 和 技 能 的 足 够 数 量 的 教 师 之 必 要 性 为 基 础加 以 制 订 。

      为 了 与 上 述 的 必 要 性 相 适 应 , 教 育当 局 应 使 教 师 培 养 具 有 足 够 的 吸 引 力 , 并 为适 当 的 培 养 机 构 设 置 足 够 的 定 员 在 适 当 的 教 师 培 养 机 构 内 修 完 规 定的 课 程 , 乃 是 对 所 有 就 任 教 职 者 的 要 求 要 取 得 教 师 培 养 课 程 的 入 学 认 可 ,应 证 明 已 修 完 适 当 的 中 等 教 育 课 程 并 具 备 适合 于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的 人 格 素 质 教 师 培 养 课 程 的 入 学 认 可 应 维 持 一般 的 标 准 , 但 另 一 方 面 , 对 于 虽 然 在 入 学 所需 的 正 式 的 学 历 资 格 上 有 若 干 欠 缺 、 但 具 有宝 贵 经 验 特 别 是 在 技 术 及 职 业 方 面 的 经 验者 , 应 能 准 许 入 学 对 教 师 培 养 课 程 的 学 生 应 给 予 足 够的 奖 学 金 或 财 政 援 助 , 以 使 之 能 够 继 续 学 业并 维 持 相 应 的 生 活 具 有 权 限 的 当 局 应 努 力建 立 免 费 的 教 师 培 养 制 度 。

      有 关 教 师 培 养 的 机 会 和 奖 学 金 或 财政 援 助 的 信 息 , 应 让 志 愿 当 教 师 的 学 生 及 其他 人 能 容 易 地 知 晓 对 于 在 别 国 修 完 教 师 培 养 课 程者 , 在 确 定 其 就 任 教 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权 利时 , 应 公 平 地 考 虑 其 教 师 培 养 课 程 的 价 值 应 采 取 措 施 , 使 根 据 国 际 一 致 同 意的 标 准 而 授 予 教 职 资 格 的 教 师 许 可 证 书 得 到国 际 间 的 承 认 教 师 培 养 课 程教 师 培 养 课 程 的 目 的 应 在 于 培 养 学生 的 一 般 知 识 和 教 养 、 教 育 他 人 的 能 力 、 对构 成 国 内 外 良 好 人 际 关 系 之 基 础 的 诸 原 理 的理 解 、 以 及 通 过 教 学 和 表 率 而 对 社 会 的 文 化的 和 经 济 的 进 步 作 出 贡 献 的 责 任 感 教 师 培 养 课 程 基 本 上 应 包 括 如 下 内容普 通 教 育 科 目, 教 育 中 所 应 用 的 哲 学 、 心 理 学 及 社 会和学 的 概 论 、 教 育 的 理 论 及 历 史 、 比 较 教 育 、实 验 教 育 学 、 学 校 管 理 、 以 及 各 科 教 学 法 的研 究 ,同 学 生 将 来 的 教 学 领 域 有 关 的 科 目 ,在 有 足 够 资 格 的 教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的教 育 实 习 和 课 外 活 动 的 实 习 。

      一 切 教 师 都 应 在 大 学 或 者 相 当于 大 学 的 培 养 机 构 或 专 门 培 养 教 师 的 机 构内 , 学 习 普 通 教 育 科 目 、 专 业 教 育 科 目 和 师范 教 育 科 目 幻 教 师 培 养 课 程 的 内 容 , 可 随 特 殊 教育 机 构 、 技 术 学 校 、 职 业 学 校 等 各 种 学 校 对职 务 的 要 求 , 作 适 当 的 变 更 且 当 技 术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的 场 合 , 其 教 师 的 培 养 课 程 中 应 包括 工 业 、 商 业 或 农 业 所 需 要 的 某 种 实 习 在 教 师 培 养 课 程 中 , 师 范 专 业 课 程可 与 学 术 的 或 专 业 的 教 育 、 专 业 的 技 能 等 课程 同 时 开 设 , 也 可 置 于 这 些 课 程 之 后 教 师 培 养 教 育 一 般 应 为 全 日 制 但是 , 对 于 年 龄 较 大 的 志 愿 任 教 者 以 及 属 于 其他 例 外 情 形 者 , 可 采 取 特 别 措 施 使 课 程 的 一部 分 或 全 部 以 部 分 时 间 制 形 式 进 行 。

      当 此 场合 , 应 以 其 课 程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水 平 与 全 日 制等 同 为 条 件 应 考 虑 让 不 同 种 类 的 教 师 , 无 论 是初 等 教 育 、 中 等 教 育 、 技 术 教 育 、 专 科 教 育 或职 业 教 育 的 教 师 , 都 在 相 互 有 机 联 系 的 培 养机 构 或 地 理 上 邻 近 的 培 养 机 构 内 攀 受 教 育 以 促 进 所 有 从 事 教 师 培 养 工 作 的 教 师 , 都应 努 力 通 晓 本 工 作 领 域 的 研 究 成 果 , 并 向 学生 传 授 学 华 同 教 师 一 样 , 应 有 机 会 表 明 自己 对 教 师 培 养 机 构 中 的 生 活 、 活 动 和 纪 律 等措 施 的 意 见 教 师 培 养 机 构 应 成 为 教 育 发 展 的 中心 , 应 努 力 使 学 校 跟 上 研 究 成 果 和 教 育 方 法的 进 步 , 同 时 又 使 自 己 的 工 作 反 映 出 学 校 和教 师 的 经 验 乃教 师 培 养 机 构 有 责 任 分 别 地 或 共 同地 、 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或 有 权 限 的 教 育 当局 协 作 地 或 不 协 作 地 证 明 学 生 已 圆 满 地 修 完了 课 程 。

      ‘ 、学 校 教 育 当 局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与教 师 培 养 机 构 相 配 合 , 根 据 新 毕 业 的 教 师 所受 的 教 师 培 养 教 育 以 及 个 人 的 志 愿 及 情 况 ,雇 佣 他 们 教 师 培 养 机 构教 师 培 养 机 构 的 教 师 , 在 本 人 承 担的 学 科 上 , 应 具 备 以 与 高 等 教 育 同 等 水 平 进行 教 学 的 资 格 师 范 专 业 科 目 的 教 师 , 应 是具 备 学 校 实 际 教 学 经 验 者 其 经 验 , 在 可 能的 情 况 下 , 应 通 过 到 学 校 教 课 的 方 式 定 期 地加 以 更 新 有 关 教 育 和 特 定 的 学 科 教 育 方 面 的研 究 和 实 验 , 应 通 过 为 教 师 培 养 机 构 内 的 研究 提 供 方 便 以 及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研 究 作 业 , 予第 六 幸 教 师 的 继 续 教 育第 一 条当 局 及 教 师 应 认 识 到 旨 在 保 证 系 统地 改 善 教 育 的 质 量 、 内 容 及 教 育 技 术 的 在 职教 育 之 重 要 性 。

      当 局 应 在 与 教 师 组 织 磋 商 的 基 础上 , 促 进 能 让 所 有 教 师 免 费 参 加 的 广 泛 的 在职 教 育 制 度 的 建 立 这 种 制 度 中 应 设 置 多 样的 课 程 , 并 允 许 教 师 培 养 机 构 、 科 学 文 化 机构 以 及 教 师 组 织 参 加 特 别 是 应 为 离 开 教 职后 又 欲 重 返 教 职 的 教 师 设 置 再 教 育 课 程飞 应 为 继 续 教 育 课 程 及 其 他 适 当的 便 宜 制 订 计 划 , 以 便 教 师 能 提 高 资 格 、 变更 或 扩 大 其 职 务 范 围 、 谋 求 晋 升 、 以 及 在 教育 专 业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上 都 跟 上 时 代 的 步 伐 应 采 取 措 施 为 教 员 提 供 书 籍 及 其 他参 考 资 料 的 方 便 , 以 改 善 教 师 的 一 般 文 化 素养 和 教 师 资 格 教 师 应 获 得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课 程 和 享受 其 便 宜 的 机 会 及 诱 因 , 同 时 本 人 也 应 对 此加 以 充 分 利 用 学 校 教 育 当 局 应 作 出 各 种 努 力 , 以便 学 校 能 采 用 与 学 科 内 容 及 教 学 方 法 有 关 的研 究 成 果 。

      当 局 应 奖 励 及 尽 力 帮 助 教 师 为 继 续教 育 之 目 的 , 集 体 地 或 个 别 地 在 本 国 或 到 外国 旅 行 了 希 望 教 师 的 培 养 和 继 续 教 育 方 面 的措 施 , 能 获 得 国 际 或 地 区 规 模 的 财 政 上 及 技术 上 的 协 助 而 得 到 发 展 和 补 充 员 以 及 其 他 特 别 责 任 者 等 负 有 教 育 责 任 的 职务 , 应 尽 量 由 有 经 验 的 教 师 担 任 升 级 应 在 严 格 参 照 与 教 师 组 织 协 商制 定 的 专 门 的 判 断 标 准 , 比 照 新 地 位 客 观 评价 教 师 的 资 格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第 八 章 教 师 的 权 利 及 责 任 义 务第 一 条第 七 章 雇 佣 及 身 分 第 一 条教 职 的 聘 任有 关 教 师 聘 任 的 政 策 应 协 同 教 师 组织 以 恰 当 的 水 准 明 确 地 加 以 规 定 , 并 应 制 订出 规 定 教 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章 程 教 师 及 雇 主 应 认 识 到 , 任 教 试 用 期是 旨 在 鼓 励 新 任 者 、 对 其 进 行 入 门 教 育 、 提高 其 实 际 教 育 能 力 、 以 及 确 立 和 维 持 教 职 本应 有 的 标 准 的 机 会 。

      通 常 的 试 用 期 应 事 先 通知 , 圆 满 通 过 的 条 件 , 应 与 专 业 能 力 密 切 相关 教 师 在 未 能 圆 满 通 过 其 试 用 期 时 , 应 被告 知 理 由 , 并 有 申 辩 的 权 利 晋 升 及 升 级教 师 可 以 以 具 备 必 要 的 资 格 为 条件 , 在 教 育 职 业 的 范 围 内 , 从 某 类 或 某 阶 段的 学 校 转 入 他 类 或 他 阶 段 的 学 校 教 育 ’勺 组 织 及 机 构 包 括 各 个 学 校的 组 织 及 机 构 应 给 予 各 个 教 师 以 充 分 的 机会 去 履 行 附 加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并 承 认 这 种 附加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但 是 , 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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