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假请假制度.docx
18页病假请假制度 篇一: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等一线员工及临时工适用本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五条的2、3项、第六条和第七条 2、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 三、请假程序: 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各管理部门人员和市场业务部门人员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3、生产部门员工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4、生产部主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生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产假及哺乳假 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及临时用工人员除外)。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春节前后由公司统一进行安排员工如不服从公司统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员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准时上班的,将按旷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它规定 1、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为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员工每周休息日在月度内不得进行累积休息;同时,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应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积休1天在当季内换休使用,逾期作自动放弃,每季度末累计积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小时、半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提前使用其积休,员工应予理解和支持生产部门其他员工可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安排和计件工作制实行情况,参照本规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4、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附表:《请假单》 上海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 xxx有限公司 篇二:20XX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20XX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导读:请病假还有工资吗?病假工资如何规定的?找法xx搜集整理了有关劳动法 病假工资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 助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 限 第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 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 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 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 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 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 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 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 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 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 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 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 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 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 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 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 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 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xiuj/ 篇三: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