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ppt课件.ppt
32页第十四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具有强制性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补偿性 是特殊侵权责任,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案例分析:东京大气污染诉讼案,东京是国际化的大都市,是日本政治、经济、文化、金融中心,它由23区1200万人口所组成为了给城市居民提供便利的交通,日本各级政府除了修建各种铁路外,还修建了多种立体式道路,整个东京都的交通线路宛如一个蜘蛛网在东京,都级以上的道路就达104条,其中日本政府修建了13条,首都高速公路公司修建了19条,东京都自治政府修建了7条另外,还有难以数计的区级道路由于城市人口、汽车数量的激增,汽车排放出来的废气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许多居民因此染上了疾病,部分严重的患者陆续死亡为了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这一环境问题,东京居民多次上访反映情况。
因各级政府相互推诿,长时间没有解决问题,愤怒的国民便开始寻求法律保护1996年5月31日,居住或工作在东京都内23区多条道路两侧50米以内且患有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等方面疾病的患者或因上述疾病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共计102人,共同推举西田顺作为原告诉讼团团长,以日本政府、东京都自治政府、日本首都高速公路公司以及丰田、日产、日产狄赛尔、三菱、五十铃、日野、马自达等7家汽车制造公司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停止向东京都23区排放污染物质,并赔偿受害人各种(身体健康上的损害、家庭生活上的损害以及精神生活上的损害等)损失共计223850万日元2002年10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在东京一些公路和高速公路路旁50米以内生活和工作的部分原告是受害人,责令日本政府、首都高速道路公司和东京都方面赔偿约7900万日元,但驳回了原告方对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和日本政府方面随即都提起了上诉2007年6月22日,东京高等法院除了向双方提出了和解劝告,还做出裁定,由7家汽车公司缴纳12亿日元的和解金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
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负责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二、行为的违法性 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
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一)按所侵害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分 1.对国家财产权的损害 2.对法人、非法人团体财产权的损害 3.对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环境损害,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我国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一,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 第二,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险行为的; 第三,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案例分析:中国环境民事诉讼第一案,1978年7月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的电器设备因遭雷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从而造成该厂大量氯气外溢,致使该厂附近居民10余人因吸人氯气中毒,当晚送医院抢救其中青岛房产局机具厂女工王娟,因家住距本次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附近约100米处,中毒症状较重,在医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其间花费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费、生活补贴等全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二者之间并无纠纷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医院在为其办理出院检查时诊断王娟还患有“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其出院后继续服药治疗但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承担相关费用。
其理由是,王娟的“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与氯气中毒无关也就是与该厂的氯气外溢事故无关 无奈之下,王娟于1980年5月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调查了王娟的病史,走访了有关的医疗卫生部门并收集了大量的医学旁证经审理查明:(1)王娟在此次患病以前从未患过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并且其本人无此类疾病之家族病史;(2)医学证明氯气中毒可致人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3)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的时间正是在青岛市化工厂发生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以后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娟患病系化工厂氯气外溢污染事故所致,故青岛市化工厂应对王娟因患病所遭受的各种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在法庭调解之下,化工厂与女工王娟之间达成赔偿协议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反民事义务的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一、损害赔偿 (一)概念 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二)赔偿损失的原则 对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原则 赔偿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三)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二、排除危害 是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妨碍以及各种有害影响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三、消除危险 指要求侵权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责任方式四、恢复原状 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被侵害的环境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原有的状态的责任形式发生在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的情况下一、环境民事诉讼 (一)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或者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二)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导致环境民事诉讼在许多方面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呈现出自身的某些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有: 放宽起诉资格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 延长诉讼时效1、放宽起诉资格 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与自己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1)公益诉讼 (2)集团诉讼 (3)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最简洁、最清楚的解释(日本在1970-12-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 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1)盖然性说 (2)疫学因果关系说 (3)间接反证说,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通常由原告转移给被告,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意味着原告将一切举证责任都转移给被承担,只是将原告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原告本身仍然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施污染环境损害行为;原告本身遭受了污染损害;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4、延长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