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鉴定管理(二).doc
3页公安机关鉴定管理 公安机关鉴定规定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定 一、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鉴定机关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自我鉴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定》。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21)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四、鉴定程序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鉴定时限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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