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市经信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
13页序 号权力 名称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情节 的轻重细化标准1对违规生 产、销售、 使用粘土 实心砖、 空心砖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 土砖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 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由江苏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 11月1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 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以及在省人民政府 规定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的范围内生产粘土空 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 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墙体材料管理机 构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 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 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 机构撤销批准,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 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1、在整改 期限内自 行停止违 法行为并 改正的不予处罚2、初次违 反规定, 未能在整 改期限内 自行停止 违法行为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 得3、拒不改 正的,逾 期继续生 产、销售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 得,移送工商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材料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 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对在电力 设施周围 或者在依 法划定的 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 进行作 业,危及 电力设施 安全的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5年12月 28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第17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 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 偿损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87年9月15日由 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 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 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 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 偿损失1、危及电 力设施安 全的责令停止作业、 恢复原状并赔偿 损失3对盗窃电 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5年12 月28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第17次会议通 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由国务院1996 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第四■•一条:违反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 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 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情 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追缴电费 并处应缴电费 一倍以下的罚 款2、违法情 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追缴电费 并处应缴电费 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追缴电费 并处应缴电费 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4对采取掺 杂使假、以 次充好等 欺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8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1996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5号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1、情节较 轻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可进行经营 的处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 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 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于2004 年12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 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 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依法吊销煤炭 生产许可证或者 取消煤炭经营资 格2、情节较 重,造成 一定后果 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4倍罚款,可 以依法吊销煤炭 生产许可证或者 取消煤炭经营资 格3、情节严 重,造成 严重后果 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下罚 款,可以依法吊 销煤炭生产许可 证或者取消煤炭 经营资格5对电力建 设项目使 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 电力设备 和技术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5年12月 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17次会议 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 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 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1、在规定 的期限内 停止使用 的没收国家明令淘 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2、在规定 的期限内 未停止使 用,违法 情节较轻 的没收国家明令淘 汰的电力设备, 并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3、在规定 的期限内 未停止使 用,违法 情节较重 的没收国家明令淘 汰的电力设备, 并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6对未经许 可,从事 供电或者 变更供电 营业区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5年12月 28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第17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1、在规定 的期限内 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下的罚款2、在规定 的期限内 未改正 的,违法 情节较轻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3、在规定 的期限内 未改正 的,违法 情节较重 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7对拒绝供 电或者中 断供电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5年12月 28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第17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 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1、拒绝供 电或者中 断供电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8对危害供 电、用电 安全或者 扰乱供 电、用电 秩序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5年12 月28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第17次会议通 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2、在规定 期限内未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3、在规定 期限内改 正的,但 情节严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 重且拒绝 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 并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9对未经审 查批准,或 伪造煤炭 经营资格 证或以买 卖出租转 借等形式 取得煤炭 经营资格 证擅自从 事煤炭经 营活动的 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于2004 年12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 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 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情节轻 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2倍 罚款2、情节较 重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 2-3倍罚款3、情节严 重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 4-5倍以下罚 款10对经营无 煤炭生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于2004 年12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1、情节较处以违法所得1 倍罚款,最多不许可证或 无煤炭经 营资格证 的企业的 煤炭产品, 或向无煤 炭经营资 格证的煤 炭经营企 业销售煤 炭产品的 处罚第四十七条: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得超过1万元2、情节较 重的处以违法所得2 倍罚款,最多不 得超过2万元。
3、情节严 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最 多不得超过3万 TIj O11对擅自设 置、使用 无线电台(站)等 行为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 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11日 施行)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 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 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 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 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 与工作无关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2005 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