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中后期漕运体制弊端的表现.docx
4页清代中后期漕运体制弊端的表现摘要::漕运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封建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然而,漕运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勒索广大劳动人民的一种手段,在其存在的后期弊端百出本文拟从各方面清代中后期漕运体制弊端的表现形式,以利于对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漕运制度的研究.关键词:漕运总督运丁浮收勒折漕运起源较早,它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漕之兴,封建之废也”[1]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将征收的粮食经水路运往京师或其他指定的地方,其目的是供宫廷消费、百官俸禄、军饷支付和民食调剂等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巩固北方的统治,始皇帝派大将蒙恬出击匈奴,“使天下蜚刍挽粟,起于东腄、琅琊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而致一石”[2]清嘉道时期,漕运弊端丛生,道光二十六年,御史朱昌颐奏:“州县取之于民,弁丁取之于州县,部书仓役又取之于弁丁,层层需索[3]由此便形成了一系列的陋规恶习一、漕运征漕加派频繁和各级官吏的贪污清军入关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对吏治的大力整顿,到乾隆时出现了“康乾盛世”,漕政同样也比较清明但自乾隆中后期开始,政治日益黑暗,吏治腐败,征漕之时各种杂派也是五花八门。
据记载:“江右漕粮杂费之苦,较正项而倍甚开仓有派,修仓有派,余米有派,耗米有派每年征米,或委员佐,或差本官,仆役经承俱有常例,名曰漕费”[4]又据胡文学奏:“过淮监兑有派,修船使费有派,官役规例有派,他如踢斛、淋尖、垫仓、扬簸种种名色,一致截头、水脚试用,多寡不等,故应纳粮一石,必须用数石,应折银一两,必需费数两”如此众多的额外加派,给有漕各省的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故民间有:“兑漕之苦,不在正赋之难完,而在杂费之名多”的说法清代中后期征漕加派繁多,主要与漕政官吏的贪污有重大关系贪污的官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和完粮户直接接触的州县官吏胥役,一种是州县官吏的各级上司州县官吏在征漕时进行贪污也会有所顾忌,“虑其上司之参劾也,则馈送之”由此便形成了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州县官吏在贪污时因怕其上司弹劾,从而对其上司进行贿赂,上级官吏也会抓住这一难得的机会,乘州县征漕之机而中饱私囊二、漕运总督衙门对运丁的勒索漕运的最高长官为漕运总督,其衙门在淮安漕船到达淮安后,总漕随即派遣属下前往盘查,而其下属却故意放纵手下兵役对运丁进行刁难乾隆七年,按船帮计算:江南船每帮索银20—24两,浙江船每帮索银24—30两,白粮船加倍,江西、湖广船每帮索银40—50两。
此后漕船过淮花费不断增加,嘉庆十五年,漕船过淮,每帮向盘粮书吏花费陋规银增至500两道光十七年,漕船过淮,给盘粮吏胥银若干两,这被称为“兵胥对比费”,陋规总额又超过了嘉庆朝漕船过淮时所需支付的费用较多,其重要原因就是清代漕运官制庞大而复杂,主要官吏有漕运总督、巡漕御史、督抚、粮储道、监兑官、催漕官等,较低层级的有书吏家人等,这些官员,甚至是书吏士兵,都能够通过这些陋规而分到数额不等的银两漕运总督衙门的吏胥照例上船查验漕粮,但他们并不是以漕粮质量的好坏作为查验的标准,而是以漕船运丁所给规银的多寡为标准漕船运丁冬出冬归,一年到头十分辛苦,但是,他们所得到的津贴却不够沿途盘粮交仓、过闸过坎之费用,“倾覆身家,十丁有六”三、州县官吏征漕时的浮收与勒折清中叶开始仅就斛面浮收而已,不久就有了折扣之法,“始而每石不过折扣数升,继乃五折、六折不等”此后,浮收的规模不断地扩大有漕各省州县及其他各级有关漕政官吏的贪索,地方绅衿对漕赋的侵蚀,还有帮船运丁为应付沿运官僚吏胥的贪索而向兑粮州县索取的大量帮费,最后都通过浮收和勒折转嫁到了一般粮户的身上,使粮户的实际支出为正漕的好几倍州县官吏征漕时所使用的浮收手段名目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淋尖法;一种是在量米时使用手脚,比较常见的就是踢斛法;还有一种是加大容斛的容积。
州县官吏在征收漕粮时对农民的敲诈勒索还有另一种重要的手段是勒折州县为了对粮户进行勒折,其惯用做法是,当粮户运粮到达州县时,州县官吏百般刁难,拒绝收兑漕粮如道光二年孙贯一奏:“州县征漕,民户如期运到,州县官吏故意挑剔搁压,不予兑收,最后仍勒令改纳折色”粮户完纳折色,他们的支出要增加好几倍,州县征漕勒收折价,“计市价好米每石二千文之时,折价则四五千文”与浮收相比,勒折对民户所造成的危害更大,“收米浮,收折更浮”,是时人对勒折进行的生动描述四、漕粮运丁对兑粮州县的勒索清漕政承明之制,实行漕粮军运,长运者称为旗丁,旗丁被另立户籍,又因旗丁的主要任务是运送漕粮,故又称“运丁”运河沿途关卡林立,而尤以淮安和通州对运丁的勒索最为严重运丁则转取偿于兑粮州县,这笔款项通常称之为帮费运丁终年往来于运河之中,其原来所分得的屯田无人耕种,大多荒芜,因此收入也大幅度减少而其所得到的政府给予的津贴根本不足以偿付漕运各级官吏的贪索,因而运丁常常是“倾覆身家,十而有六”失之于此,则必取之于彼,正如道光三十年,大理寺卿邵灿奏:“漕粮自开兑以迄验收,例有常则,立法极为周密无如奉行日久,率皆视为具文,以致诸弊丛生如所奏州县浮勒,弁丁需索,以致漕船捏报开行,任意逗留。
漕运运丁向兑粮州县索取帮费,从州县勒索规费,旗丁往往被描写为“运弁奸丁,连成一气,州县唯恐误兑,不能不受其刁勒”[5]漕运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因而具有这种专制体制的种种弊端及至清代嘉道年间,吏治更加腐败,进一步加剧了漕运体制败坏的过程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爆发,致使运河漕运多处被迫中断,进一步加剧了漕运的衰落故清政府在光绪二十七年颁布诏令,停止运河漕运,光绪三十年裁撤漕运总督随着时代的进步,当中国步入近代社会后,延续数千年的漕运便在社会的巨变中走向了衰亡,并最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