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docx
20页中化股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产的清理与追索第四章资产的销案依据第五章资产的销案程序ZrA- 1 2^*7-第六章资产的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股 份)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中化股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依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及国家有关制度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化股份及全资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称各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董事会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各公司在清产核资中 (但不限于)清理出来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 但尚未最终形成事实损失,并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 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 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资产中的应收款项、委托贷款 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 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 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 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第五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 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按 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第六条 中化股份对各公司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事项实行备案制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中化股份全面负责集团内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 检查,具体工作责任部门为会计管理部、审计稽核部、法律部、党群 工作部,具体工作职责:(一)会计管理部:贯彻落实国资委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制定中化股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公司账销 案存资产处理和销案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各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 管理;定期向国资委上报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及年度专项报告二)审计稽核部:对中化股份及各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 审批程序、销案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实施审计和监督三)法律部:负责各公司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过程涉及的 相关法律事务。
四)党群工作部:对各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和 销案工作实施监督和必要的责任追究第八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 领导责任;经营、实物资产、投资、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账销 案存资产的清理、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管理监督责任一)经营部门职责:负责对账销案存资产中涉及经营活动的债 权性资产、存货进行清理和管理,并负责债权性资产的最终追索以及 进行债务重组等事宜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账销案存实物资产台账、 卡片的登记和资产处理工作,并对实物资产的保管定期盘点三)投资部门职责:负责对账销案存所有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 和管理,负责股权性资产的最终追索以及进行资产重组等事宜四)财务部门职责:根据中化股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制 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 作,建立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备查簿,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报表 体系,加强账销案存资产的动态管理五)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处置程序、 销案及档案保管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跟踪审计和专项检查六)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制订对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监督计划和程序,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 理、处置程序及销案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责任追究。
各公司应依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本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的特点和 具体要求,成立专门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账销 案存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统一管理第三章 资产的清理与追索第九条 各公司应当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 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 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组织力 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 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 追索清理和追索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签订清理追索协议,也可以自行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 进行处理,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 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 免暗箱操作一)各公司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 应当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对清理和追索 工作的领导和督促二)各公司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 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适当的追索奖励制度。
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 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三)各公司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 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 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市场公开竞价的应以多种方 案择优比较后确定第十一条 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 索,各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收回)等 处理方法上述处理方法应当经各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批 准,并报中化股份会计管理部备案第十二条 各公司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属于 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 应报中化股份会计管理部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 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公司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第十三条 各公司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应当认真做 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 尽可能收回残值第十四条 各公司对清欠收入确实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账销案存资产,必须经各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销案第十五条 各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 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 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第四章 资产的销案依据第十六条 各公司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 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 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第十七条 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 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 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 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 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 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 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 文件;(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 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 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或有 关批准文件;(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 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 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 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 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五)股权性资产处置的协议及收回资产的相关资料;(六)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九条 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 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 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陪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 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 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五)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五章 资产的销案程序第二十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按照中化股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审 批权限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 序:(一)各公司经营、实物资产、投资部门依据销案依据提交销案 申请(填列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核准、备案表),说明对账销案存资产 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二)各公司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三)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 核意见;(四)根据销案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对于账销案存资产单笔价 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各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完成销案工作; 对于账销案存资产单笔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 须报中化股份会计管理部备案,中化股份会计管理部对备案材料如无 异议后完成销案工作第六章 资产的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按账销案存资产原会计科 目和资产类别设立账销案存资产明细台账(附参考格式),负责记载 其管理的各项账销案存资产的转入、处置、结存及销案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营、实物资产管理、投资等相关部门应对账销案 存资产实行台账与卡片同步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财务与经营、实物资产管理、投资等相关管 理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情况应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 分别在单独设立的账销案存资产备查明细账和股权、债权台账及实物 卡片内如实反映,并按期核对,定期进行盘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按要求向中化股份报送账销案存资产清 理情况表(格式附后)及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况,包括清理、追索 的手段、处置情况、申报审批的程序等;(二)对追索收回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三)账销案存资产本期的销案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 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存放期限规定进行保 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一)销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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