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分析.docx
5页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分析 摘要:通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制定、执行、调整、完善的全过程的分析,发现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变迁阶段为审慎期、突破期和完善期在教育对外开放新形势下,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关键政策问题包括发展定位存在分歧、办学方向不够一致、办学行为不够规范、部门协同不太顺畅、供给需求矛盾突出因此,建议把握发展趋势,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未来战略;进行科学布局,引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调整体制机制,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保障制度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政策分析本文系七方教育研究所招标课题“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比较研究”(QF201500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的政策研究”(BGA150035)的研究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已经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进程中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采用政策过程理论,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制定、执行、调整、完善的全过程角度,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方法、统计方法、影子控制方法等进行政策分析,提出中外合作办学未来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变迁路径分析(一)政策发展的审慎期20世纪80年代至1994年底,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审慎期改革开放之初,政府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十分谨慎,合作多集中在有关高校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大学合作举办中美经济学班,复旦大学合作举办中美法学培训班,天津财经学院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MBA)班等,中外合作办学开始起步这些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国家、社会培养了一批急需的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人才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逐渐增多1993年6月,《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由原国家教委发布,明确将“积极慎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方针;引进和利用境外于我国有益的管理经验、教育内容和资金等要有所选择、有所限度,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开展不同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这是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有益探索,为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奠定了政策基调在这一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经历了从十分慎重到有限开放,再到积极慎重的过程,中外合作办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截至1994年底,全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0多个(以机构为主)。
二)政策发展的突破期1995年至2002年底,为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发展的突破期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政府逐步累积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经验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1995年1月,原国家教委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法人组织、个人和有关国际组织与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并提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为中外合作办学,这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性质得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中外合作办学走上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中外合作办学短期内有了较快发展,出现了一些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的项目此后,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授予我国相应学位和境外学位,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授予境内学生境外学位,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快速发展,1996年1月,《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由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其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中学位授予的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在这一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从积极慎重转向鼓励引导,加强该领域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力图营造规范、健康、有利的环境,推动其发展。
三)政策发展的逐步完善期2003年随着《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政策逐步走向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中外合作办学史上第一部法律,是中外合作办学政策逐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条例的颁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并以此为契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由此进入有法可依、逐步规范的阶段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成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方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与实施后,教育部依法批准了3所具有法人资格、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即宁波诺丁汉大学(由浙江万里学院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合作举办)、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由北京师范大学与香港浸会大学合作举办)、西交利物浦大学(由西安交通大学与英国利物浦大学合作举办)这些机构在办学理念、形式和管理模式上呈现出与其他国内大学不同的特点2004年6月,教育部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中外合作办学行政法规涉及的有关政策,以推进行政法规实施2004年8月开始,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教育部逐步对之前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
2007年底,83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核准通过复核,其中机构126个、项目705个与此同时,教育部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备案编号和审批工作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以及在招录学生、质量保障、文凭颁发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教育部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强调严格审批办学资格、依法管理、规范办学,坚持公益性原则,重在引进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2009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逐步评估已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此保障和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在这一阶段,国家颁布并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密集、频率较高,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形成截至2016年3月,在专科、本科及以上层次,由教育部审批和复核通过,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2209个,其中办学机构203个,办学项目2006个[1]二、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关键政策问题(一)发展定位存在分歧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目标、管理方式、未来走向等问题,中外合作办学利益相关者存在认识分歧,再加上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不够清晰,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办学者的利益需求不同、办学动机不一、资源条件不同,其中的利益诉求涉及多个方面,利益关系较为复杂例如,外方合作者的合作办学行为动机,一方面可能是政府行为,基于国家发展的战略考虑,包括政治影响、文化扩散、价值观输入等进行合作办学;另一方面,可能是市场行为,基于争夺教育市场、扩张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营利等开展合作办学中方合作者的合作办学行为动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国外相对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不同层级、类型的人才培养水平,进而提升我国教育的整体质量;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机构和项目基于营利目的举办教育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但从目前情况看,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合作者大多为规模较小、影响有限、水平不高的院校或者教育机构,很难说是优质教育资源,且办学多以营利为目的,与公益性事业的要求有差距近年来,我方不断寻求与国外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但发展定位差异导致价值诉求差异,使得办学质量差异甚大、办学层次有待提升二)办学方向不够一致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诉求与我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要求存在偏差,导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举办方向与国家导向不够一致。
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对办学投入、师资培养、教学改革、质量保障等缺乏应有重视,学校能力建设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偏离国家政策规定举办教育活动,甚至把自行举办的、与出国留学相衔接的国际文凭班也视为中外合作办学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管理者、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向把握不准,尚未处理好中外合作办学改革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关系,甚至把中外合作办学看作非正规教育,没有把其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未积极发挥其对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双方的价值诉求不一,办学动机不同,中方更加看重引进外方的优质教育资源、外方更加看重办学的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由此导致双方在收费标准、合理回报、办学规模、师资配置、教育模式、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分歧,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效益究其原因在于双方利益追求不同,导致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认识不同,在运行过程中形成较多利益冲突目前,我国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总体尚需提升,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比较短缺,国际化人才培养能力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的战略要求着力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学校能力建设,是一段时期内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其必然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发挥引优质、促发展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