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身安全操作规程.docx
2页检身平安操作规程检身平安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检身工作人员 第2条 检身工作人员应完成下列工作:煤矿上下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上岗条件 第3条 检身工作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检身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学问: 1、熟识入井人员的有关平安规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员数量 3、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4、掌握《煤矿平安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平安规定 第5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6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留意入、出井人员 第7条 依据《煤矿平安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满足要求 第8条 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 第9条 禁止在距井口36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 正常操作 第10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11条 要求对入、出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 第12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需佩带的仪器、装备状况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要求其改正 第13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觉问题除了要求其马上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
第14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劝其离开或责令马上改正 第15条 操作期间的信号发送,可以参照“运输信号工”的操作规程执行不得任意发送信号 第16条 发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平安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需佩戴平安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规定) 第17条 发觉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马上汇报煤矿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8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需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9条 假如检身工兼职担当把钩工,还需要依据“把钩工”的操作规程执行 特殊操作 第20条 遇到紧急状况,必需准时汇报,实行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 收尾工作 第21条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有关事项 第22条 不得脱岗,必需现场交接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