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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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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2017 年初版)目录一、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二、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三、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四、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五、华南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六、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七、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344 号令,2011 年国务院第 591 号令,2013 年 645 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华南师范大学校园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如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教师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遵照此规定执行,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安全与环保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第三条第三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校、院(系、所、中心)、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各职能部处、各院系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第四条第四条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病原微生物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内置放射装置、动物、微生物等设施的实验室;第三类为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实验室第五条第五条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应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第六条第六条从源头开始,分步建立和推行各类新建和改造实验室启用的合格审核及准入制度新建和改造的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启用,须经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新建和改造的科研实验室的启用审核批准,具体由学校科技处牵头负责,联合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进行合格审核。

      新建和改造的教学实验室的启用审核批准,具体由学校教务处牵头负责, 联合资产管理处、研究生处、保卫处等进行合格审核 加强新建实验室、实验室改造的验收管理工作,凡是学校新建或改建的各类实验室,均须符合实验室安全规范,在验收中须吸收实验室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第七条第七条各院、系(所、中心)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单位分管领导为单位的安全责任人,院(系)其他领导负有关心和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第八条第八条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包括: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单位分管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包括: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院、系(所、中心)落实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协助院系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第九条第九条教学、科研公共实验室的主任或教师课题组实验室的责任教授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第十条第十条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院(系、所、中心)正职领导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院(系、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与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学校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院(系)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针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各类实验室,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等将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定期进行实地安全检查和督导,学校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华南师范大学院(系)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抽查和核对,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第一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安全员,由资产管理处核算工作量,专职安全员每周按照《华南师范大学院(系)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应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自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第二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周按照《华南师范大学院(系)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明确安全责任人,每天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自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第三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华南师范大学院(系)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明确安全责任人,每周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自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第四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华南师范大学院(系)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院、系(所、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华南师范大学院(系)实验室安全检查表》)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所、中心)须将检查结果形成简要报告,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系、所、中心)、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保证每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确实有效的整改。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博士后、进修教师等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本规定第三条中第一、第二类具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院系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毕业论文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各有关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 毒、防腐蚀的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具体应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实验室安全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严防扩散、泄漏,对人类和动物造成感染各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大型教学、科研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学校教学、科研有关的各类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应按照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并认真严格加以落实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管理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管理(如压力容器、行车等)及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广州市及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防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该怎么处理,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分类保管,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定期上门回收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学校、院系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推广与校园卡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门禁制度。

      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 还应有人防措施要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的预防措施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主动学习实验室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的门口应统一放置具有实验室信息的告示板,含有实验室名称、安全负责人、应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和实验室内存放的不安全源,如钢瓶等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放置适合实验室要求的设备,例如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院(系)、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学校将对各院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作为奖励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改不力的,将根据情况作出分类处理:对于安全督导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两次责令整改无效的教师科研实验室,将在通报批评基础上,暂停该实验室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处实施)及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处实施)资格,直至整改合格,并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公开举报制度,形成全方位监督,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压力传递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 344 号令,2011 年国务院第 591 号令、2013 年 645 号令修订)、《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 号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 号)精神,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临床医学、科技开发及校属产业等工作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学校内对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审批、采购、储存、领用和对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全过程监控制度,涉及监督管理使用的各有关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或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帐、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五条第五条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各单位及责任人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1.学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请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在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制剂的处理2.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申请、采购、储存、保管、发放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值班人员安排、有关人员出入的登记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仓库日常管理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负有对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责任。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申请人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第六条第六条涉及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领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由安监局核发的合格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的防范器材及水源第八条第八条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发出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第九条第九条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有拒绝和阻挠现象的发生第二章第二章申购管理申购管理第十条第十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学校统一申购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均在网上按照程序进行,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人可以通过学校资产管理处网站窗口登陆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学校采购中心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向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危险化学品统一采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学校的正常渠道,严禁私自购买、运输、携带危险化学品第三章第三章领用和使用领用和使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领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坚持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各实验室应将领用保管人名单送资产管理处、校保卫处及采购中心备案,人员变动时,各部门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校保卫处及采购中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室或使用地点,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到别处办理其它事情,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使用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领用剧毒品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管理,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落实措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嘻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危险性气体的安全管理按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华南师范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第四章第四章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置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对于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采购中心所属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代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各单位应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理,使用部门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校保卫处获准后,由资产管理处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第五章第五章奖奖惩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附附则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细则见本办法附件 1;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见本办法附件 2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附件::1.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细则2.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附件附件 1 1 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细则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的排放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第四条第四条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各学院、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保证本部门实验室的安全第六条第六条各学院、实验室必须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备查第七条第七条为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第八条第八条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第九条第九条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十条第十条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不得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并 配备应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定期联系专业回收公司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处置,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学院及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附件 2 2 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学院(系)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使用部门序号123物品名称用 途物品规格危险品种类现存数量申购数量使用数量 使用人承诺我承诺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所申购的物品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用途,如有违反,后果自负使用人签名:联系:年月日本实验室此次所购危险物品数量适当。

      承诺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放射实验室负性物品等管理规定,对所申购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有效监管责人承诺实验室负责人签名:联系:年月日学院主管审核意见:经审核本单位所申购的危险物品将全部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院(系)主管签名:年月日 盖章资产管理处意见:同意申购以上危险物品,必须确保用于教学或科研实验,并要求遵守《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盖章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 2 份,物品名称和申购数量不得私自涂改;2.如果一个单位有多人使用所购危险品,则可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学科组负责人签名;3.危险品种类填: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或其他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采购中心意见:同意申购,申购单位应做好监管工作,确保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盖章保卫处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校办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4 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 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2 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9〕1 号)、《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精神和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实验室,称为动物实验室第三条第三条学校生物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国家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详细标准见附件 1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与上述的第四类、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前必须通过国家认可并应获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并按照严格国家法规制定符合三级、四级生物实验室专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防护水平最高以 BSL-1、BSL-2、BSL-3、BSL-4 表示仅从事体外(in vitro)操作生物因子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BSL)以 ABSL-1、ABSL-2、ABSL- 3、ABSL-4 表示包括从事动物在体(in vivo)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animal bio-safety level,ABSL)本办法所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 BSL-1(ABSL-1)和 BSL-2(ABSL-2)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定义详见附件 2。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六条第六条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从事各类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均适用本规定,生物实验室同时应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学校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由所在院系向分管职能部门提交报告,科研实验室审批部门为学校科技处,教学实验室的审批部门为学校教务处院系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工作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弃物处理办法等,并对可能涉及的致病微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申请报告必须经过下列负责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1.学院所在实验室主任;2.学院分管院长;3.校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4.分管校领导;5.必要时需到广东省、广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学校职能部门根据院系申请,会同专家,依据国家标准确定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防护级别,审核现有安全防护水平是否满足拟从事实验活动的安全要求,提出意见,根据国家法规报学校及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生物实验室应在必要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建立风险控制程序第九条第九条生物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标准对实验室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十条第十条安全的生物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生物实验室内的各类人员始终处在被保护之中,不会受到可预知的危险的伤害;2.生物实验室内的各种生物和室内设备等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3.生物实验室外的人员和生态环境不因生物实验室的存在而受到超标的侵害和污染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采用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校、院系、实验室各负其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有关院(系)、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院系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单位责任人,具体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三)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四)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校领导报告;(七)负责对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以及操作程序等,实施前的生物安全审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为本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二)就技术方法、程序和方案、生物因子、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三)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四)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协助事故调查;(五)检查和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六)检查和落实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生物实验室在进行实验时,如涉及到具有危险性的生物体、生物制剂、生物样品等,应到校资产管理处申报备案申报品种可根据实验进展情况随时增减凡未经申报备案的生物危险品不得在生物实验室中使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二)生物因子生物危害评估,(三)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四)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五)人员健康监护制度,(六)生物安全检查制度,(七)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十二)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十三)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十四)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十五)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十六)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具体有关生物安全柜选型原则、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和基本程序、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方法及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见附件 3 至附件 6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开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根据不同级别,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应急救护等课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则不应进入实验区或立即退出实验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物样本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样本采集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止扩散污染的措施样本采集人员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时间、采集人员等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高致病性(或疑似)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非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也应由专人负责,专车运送,运送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送,运送过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接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单位内部运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外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B 类包装要求最外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保藏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保藏部位为内部治安保卫的重点,有关实验室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所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名录清单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设立专册(卡),详细记录名称、编号、来源、鉴定的日期和结果、鉴定者、所用的培养基、保藏的方法、传代次数等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销毁制度,销毁保存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专册(卡)上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验工作的类型、操作生物因子的特性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应编写包括针对各种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污染状态的消毒程序的操作规程应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采用有效手段监测消毒效果,并要作好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空调系统应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并有书面记录,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建立实验器材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程序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处置应由专人负责。

      实验室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实验用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弃置的菌(毒)种、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在实验室同一建筑内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应放置在有生物安全标记的防漏袋中送至指定地点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经生物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包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生部门、日期、类别等实验废弃物最终处置必须指定专人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分类保管,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定期上门回收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场所的消毒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意外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制订针对意外暴露和事故等状况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对暴露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生物危害评估;(二)明确高危险区域和地点;(三)明确可以暴露于危险或受感染的人员及其这些人员的转移通道;(四)列出能够接受暴露或感染人员进行治疗、隔离的单位和运送方案;(五)列出事故处理需要的免疫血清、疫苗、药品、特殊仪器和其他物资的来源;(六)列出应急状态下所需的装备和制剂的名录及存放地点;(七)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职责;(八)其他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实验室的应急预案应每年培训或演练,所有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在建设实验室或开展实验活动之前,应参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组织各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拟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实验活动的危险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治疗的获得性、防护屏障的安全性、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实验室生物危害评估结果应按照要求妥善归档保存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一)无需特殊选址,可以设置在共用建筑物内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和设施,有开启式窗户的应设置纱窗二)布局应分实验区和非实验区,二者之间应有效分隔,在实验区外应有实验所需用品的储存、个人物品存放和工作人员休息的空间实验室的人流、物流也应符合从清洁到污染的要求三)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四)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稳定,实 验台面能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消毒五)每个实验室应在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洗手龙头应为自动感应式、长手柄式或脚踏式,备有洗手皂液,必要时配备快速消毒洗手液。

      六)室内仪器和物品的摆放合理,便于操作,并应遵循易消毒的原则七)室内应有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设备和设施八)室内使用的利器应盛放在固定的容器内九)室内照明应保证工作需要,并避免反光和强光十)在出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专门放置实验室工作服十一)门口应有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一)可设在共用建筑内,但应相对独立,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二)实验时门应呈关闭状态,在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呈锁闭状态实验室的门或墙上应有可视窗三)在室内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生物安全柜应放在气流流动少,人员走动少,离出口处较远的位置,周围留有一定的空间四)当对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感染性材料样本的操作无法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加装负压罩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生物安全柜的使用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开机时间、使用时间、消毒方法及时间生物安全柜安装后、移位后、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对其生物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正常使用后每年必须由具有专项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保存检测记录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五)在所在的区域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作好记录,确保消毒效果和使用安全。

      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全、计量鉴(检)定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人员应作好使用记录六)在室内应设有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七)应保障实验室的通风和换气,可采用自然通风,如采用机械通风,应保证有不少于每小时 3-4 次的通风换气次数八)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保证紧急情况下基本设备的用电需要九)在门口应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十)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实验室按其要求执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实验室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应在生物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防护级别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应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一)工作场所应配备有足够的清洁专用工作服和乳胶手套,并有专柜存放污染的工作服和手套应放置在有适当标记的防漏袋中消毒二)实验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和手套,手套应戴在工作服外面穿戴工作服和手套时不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离开实验室之前方可除去手套和工作服使用过的工作服和手套不得带离实验室,一次性手套和工作服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三)当防护用品破损或污染物泼溅时应立即更换四)应着不露趾防滑防水的工作鞋。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一)进入工作场所操作时应穿专用防护服,戴防护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使用面部保护装置二)在从事有可能出现渗漏的实验工作时,应穿戴防水鞋或防水鞋套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场所的个人防护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同等级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执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应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对实验活动过程和所有对安全性有较大影响的特定实验活动制定标准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实验和检测项目生物安全操作规程;(二)移液管和移液辅助器使用规程;(三)生物安全柜使用规程;(四)离心机使用规程;(五)匀浆器、摇床、搅拌器和超声处理器使用规程;(六)尖锐利器使用规程;(七)样本分离操作规程;(八)洗手操作规程;(九)其他有必要制定的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实验室应建立人员进出登记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特殊情况下,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的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由专人陪同,并做好登记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实验室应建立内务管理制度,个人物品不允许带入实验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对会产生气溶胶或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的样本进行高风险实验操作时(包括离心、混匀、超生雾化和剧烈搅拌等),实验室应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安全的离心杯或样本储存容器,并只允许在生物安全柜或负压罩中开闭、装载和操作。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实验室应确保检测报告的生物无害性,宜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在清洁区打印、发放报告在污染区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经消毒处理,达到生物安全后方可发出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凡从事生物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并限期改正,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安生委及校领导报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凡从事生物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人员或管理者,因玩忽职守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对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进行生物实验活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附件随正文一并发布,具有相同效力,附件包括:病院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定义,生物安全柜选型原则,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和基本程序,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方法,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在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或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发布新的法规,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1.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定义 3.生物安全柜选型原则4.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和基本程序5.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方法6.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附件附件 1 1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本办法采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方法,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和 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的分类方法,对应关系见表 1表 1: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等级划分与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全管理条例》GB19489-2008册》(第三版 2004)Ⅰ级 (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四类 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危害)不会导致健康工作者和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动物致病的细菌、真菌、病毒物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Ⅰ级 (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Ⅱ级 (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病原微生物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但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病传播的危险有限。

      Ⅲ级 (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病原微生物通常能引起人或者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他个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由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Ⅱ级 (中等个体危害,有限三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群体危害)能引起人或动物发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康工作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者、群体、家畜或环境不会引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起严重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疾病,具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并且防措施的微生物传播风险有限Ⅲ级 (高个体危害,低群体二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 危害)能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 疾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 但通常不能因偶尔接触而在个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 体间传播,或能使用抗生素、生物抗寄生虫药物治疗的病原微生物 Ⅳ级 (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能引起人或动物非常严一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重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容易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直接或间接或偶然接触在人与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人,或动物与人,或人与动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物,或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病原微生物。

      附件附件 2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定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定义Ⅳ级 (个体和群体危险均高)病原微生物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从事具有明确生物学特征的、已知在健康成人中不引起疾病的、活的微生物菌(毒)种研究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操作我国的生物危害第三类以下的致病微生物或少量第二类致病微生物的某些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专用实验室:是指专门用来开展针对某一特定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如艾滋病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等附件附件 3 3 生物安全柜选型原则生物安全柜选型原则实验室应根据所需保护的实验对象的类型;针对操作感染性物质所需的个体防护要求;暴露于放射性核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品时的个体防护要求;或其他特殊性的工作要求来选择生物安全柜的类型一般在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中主要使用Ⅱ级生物安全柜(A1 型、A2 型、B1 型、B2 型),常用的是 A2 型和 B2 型生物安全柜的选型遵循原则见表 2。

      表 2:生物安全柜选型原则保护类型生物安全柜选择个人防护,针对危害程度一、二、三类的微Ⅱ级各型生物安全柜生物 少量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化学品防护挥发性放射性核素/化学品防护附件附件 4 4 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和基本程序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和基本程序Ⅱ级 B1 型或外排式Ⅱ级 A2 型生物安全柜Ⅱ级 B2 型生物安全柜一般根据物品的种类和污染后的危害程度来选择消毒、灭菌方法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可选化学方法对于菌(毒)种、生物样本、其他感染性材料和污染物等,应选用高压蒸汽灭菌法处理对于实验防护服、实验器具等,可选用高压蒸汽灭菌、化学浸泡法处理对于实验仪器,台面和实验室环境等,可选用化学消毒剂或紫外线照射的方法处理但若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采用更为有效的消毒法(如甲醛熏蒸等)对于被菌(毒)种、生物样本或其他感染性材料污染的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后清洗,使用前再按物品危险性的种类,选择适当的消毒、灭菌方法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附件附件 5 5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方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方法实验室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 100%,不合格的物品不得离开实验室。

      一、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灭菌剂每月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含氯制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消毒灭菌物品的监测:应定期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随机抽检,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二、高压蒸汽灭菌效果监测高压蒸汽灭菌应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对于高危险性物品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 B-D 试验,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三、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紫外线消毒应进行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 灯管照射强度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不得低于 70μw/cm2新使用的灯管也要进行监2测,不得低于 100μw/cm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要求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 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 99.90%四、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包括对空气、仪器设备、物体表面和工作人员手的监测。

      在怀疑有实验室污染时应进行环境监测监测方法和卫生标准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附件附件 6 6 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一、生物安全标识凡是盛装生物危害物质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生物危险物质操作的仪器和专用设备等都必须粘贴标示有相应危害级别的生物安全标识(见图 1)图 1 生物安全标志注:标志为黑色,背景为黄色二、生物安全标识的使用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入口的明显位置必须张贴生物危害标志标志上应明确标示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方式等,见图 2图 2 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志凡是盛装生物危害物质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生物危险物质操作的仪器和专用设备等都必须粘贴标示有相应危害级别的生物安全标志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主席令第 4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改)等法规精神,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具体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根据国家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我校实验室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主要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四)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内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第二章第二章管理分工及职责管理分工及职责第四条第四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二)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各单位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提供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信息和要求,督促和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五)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五条第五条院系(中心、所)等单位是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一)对所拥有的实验室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二)建立健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四)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六)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章第三章购置、安装和注册购置、安装和注册第六条第六条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校内各实验室需要新购特种设备,除了正常办理华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申购手续之外,还需办理特种设备审批登记手续,确保特种设备不遗漏第七条第七条学校购置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八条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第九条第九条各院系、实验室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生办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检测和报废管理使用、检测和报废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购置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校内各实验室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采购合同、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对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各单位对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委托维修和维护保养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

      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相关安全技术资料,以及维保单位和维修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维修、维保合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的主要内容为:(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改造,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实验室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实验室应立即停用并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报废申请批准后,各单位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五章第五章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安生办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第六章第六章奖奖惩惩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本办法的附件“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及使用规则”,具有同样效力,一并遵照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在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附件: :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及使用规则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及使用规则 附件附件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及使用规则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及使用规则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17 批准 2000-10-01 实施)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序序号号1充装气体名称充装气体名称化学式化学式瓶色瓶色字样字样乙炔不可近火字色字色色环色环乙炔白大红P=20,淡黄色单环2氢H2淡绿氢大红P=30,淡黄色双环345678910氧氮空气二氧化碳氨氯氟一氧化氮O2N2CO2NH3Cl2F2NO淡(酞)兰黑黑铝白淡黄深绿白白氧氮空气液化二氧化碳液化氨液化氯氟一氧化氮黑P=20,白色单环淡黄P=30,白色双环白黑黑白黑黑P=20,黑色单环 11121314151617二氧化氮碳酰氯砷化氢磷化氢乙硼烷四氟甲烷NO2COCl2AsH3PH3B2H6CF4白白白白白铝白铝白液化二氧化氮液化光气液化砷化氢液化磷化氢液化乙硼烷氟氯烷 14液化氟氯烷12液化氟氯烷12B1液化氟氯烷13液化氟氯烷B1液化氟氯烷116液化氟氯烷21液化氟氯烷22液化氟氯烷23液化氟氯烷114液化氟氯烷115液化氟氯烷133a黑黑大红大红大红黑黑二氟二氯甲烷CCl2F218二氟溴氯甲烷CBrClF2铝白黑19三氟氯甲烷CClF3铝白黑P=12.5,深绿色单环20三氟溴甲烷CBrF3铝白黑21六氟乙烷CF3CF3铝白黑22一氟二氯甲烷CHCl2F铝白黑23二氟氯甲烷CHClF2铝白黑24三氟甲烷CHF3铝白黑25四氟二氯乙烷CClF2-CClF2铝白黑26五氟氯乙烷CF3-CClF2铝白黑27三氟氯乙烷CH2Cl-CF3铝白黑 28八氟环丁烷铝白液化氟氯烷C318液化氟氯烷142b液化氟氯烷143a液化氟氯烷152a29二氟氯乙烷1,1,1 三氟乙烷1,1 二氟乙烷CH3CClF2铝白大红30CH3CF3铝白大红31CH3CHF2铝白大红P=20,淡黄色单环32甲烷CH4棕甲烷白P=30,淡黄色双环33天然气棕天然气白P=15,淡黄色单环34乙烷CH3CH3棕液化乙烷白P=20,淡黄色双环35363738丙烷环丙烷丁烷异丁烷液化石油气CH3CH2CH3CH3CH2CH2CH3(CH3)3CH棕棕棕棕棕液化丙烷白液化环丙烷液化丁烷液化异丁烷液化石油气白白白工业用民用39银灰液化石油气大红P=15,白色单环40乙烯CH2=CH2棕液化乙烯淡黄P=20,白色双环 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丙稀丁烯-1顺丁烯-2反丁烯-2异丁烯CH3CH=CH2CH3CH2CH=CH2(CH3)2C=CH2棕棕棕棕棕棕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液化丙稀液化丁烯淡黄淡黄液化顺丁烯液化反丁烯液化异丁烯液化丁二烯氩氦氖氪液氙氟化硼液化笑气液化六氟化硫液化二氧化硫液化氯化硼液化氟化氢液化氯化氢液化溴化氢液化全氟丙稀液化硫酰氟淡黄淡黄淡黄深绿P=20,白色深绿单环深绿P=30,白色双环深绿深绿黑黑P=15,深绿色单环P=12.5,深绿色单环丁二烯-1,3CH2=(CH)2=CH2氩氦氖氪氙三氟化硼一氧化二氮ArHeNeKrXeBF3N2O54六氟化硫SF6银灰黑55565758596061二氧化硫三氯化硼氟化氢氯化氢溴化氢六氟丙稀硫酰氟SO2BCl3HFHClHBrCF3CF=CF2SO2F2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黑黑黑黑黑黑黑 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氚一氟化碳氟乙烯1,1 二氟乙烯甲硅烷氯甲烷溴甲烷氯乙烷氯乙烯三氟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二甲醚D2COCH2=CHFCH2=CF2SiH4CH3ClCH3BrC2H5ClCH2=CHClCF2=CClFCH2=CHBrCH3NH2(CH3)2NH(CH3)3NC2H5NH2CH3OCH3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银灰氚一氟化碳液化氟乙烯液化偏二氟乙烯液化甲硅烷液化氯甲烷液化溴甲烷液化氯乙烷液化氯乙烯液化三氟氯乙烯液化溴乙烯液化甲胺液化二甲胺液化三甲胺液化乙胺液化甲醚液化乙烯基甲醚液化环氧乙烷液化甲硫醇液化硫化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大红P=12.5,深黄色单环甲基乙烯基醚CH2=CHOCH3798081环氧乙烷甲硫醇硫化氢CH3SHH2S银灰银灰银灰大红大红 注:1、色环栏内的 P 是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2、序号 39,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上的字样应排成二行,家用燃料居中的下方为(LPG)。

      二、气瓶使用规则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2.采购和使用有生产及充装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体,不得使用改装气瓶和超期未检的气瓶3.进入校区的钢瓶运输车辆必须为专用的危化品运输车,人员在运送操作钢瓶中请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4.气瓶接收及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标气钢瓶应有明确的成分标签,瓶阀、钢瓶帽等附件完好齐全,瓶体无撞击凹痕,表面无锈蚀状况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5.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加以适当固定,防止倾倒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如阳光、暖气、炉火)处,防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放置在焊割施工的钢板上及电流通过的导体上有性质不同可能会发生反应的气瓶不能混合存放,严禁将可燃与助燃气体钢瓶等混放6.在搬动或使用气瓶时,应旋紧钢瓶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运送过程中必须用钢瓶推车,运送到位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不能同车搬运7.严禁气瓶周围、尤其是瓶阀周围沾有油脂等易燃物质;安装减压表时,要检查瓶阀和出气口内有无油脂等杂质。

      8.气瓶严禁近火,乙炔瓶温不得超过 40℃,液化气瓶温不得超过 45℃,明火操作之间的距离大于 10 米,瓶阀带路不得漏气,严禁明火试漏9.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防止气体倒灌一般应保持 0.05MPa 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 0.2-0.3MPa,氢气应保留 2MPa 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10.气瓶应定期在指定单位进行检查,检测 3 年一次,表头至少 6 个月检测一次11.不准将氧气代替空气或氧气作通风使用12.气瓶装置的防爆紫铜片不准私自调换13.气瓶用后要将气瓶阀关闭 14.严禁气体钢瓶出口对人,实验室内钢瓶气体尾气必须经排放管路排至室外,不得将气体直接排放到实验室内15.对于气瓶使用环境,需保持房间内良好通风,有必要时需安装气体检测系统,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处理华南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做好有关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学校各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学校周围环境,特制订华南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49 号及〔2014〕第 653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2011〕第 18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8〕第 31 号)、《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公安部,环发〔2006〕第14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 55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精神,并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实验室内涉及放射性工作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各实验室在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的统一处理,定期组织辐射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并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第五条第五条校内使用放射源的各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辐射防护工作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指定实验室专人负责第六条第六条发现辐射安全事故隐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发出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第七条第七条凡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必须接受政府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第二章申购、使用及保管申购、使用及保管第八条第八条放射源的申购,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须由所在实验室专人提出申请,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资产管理处、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批准、登记备案后方能购置第九条第九条开展辐射有关工作必须申领辐射工作许可证严格按辐射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放射性有关的辐射工作辐射工作人员在从事辐射工作前,必须参加由广东省或广州市环保局及卫生部门组织举办的辐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通过培训考核方可取得辐射工作上岗证。

      没有辐射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辐射工作上岗证有效期四年,四年后需参加复训及考核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身体检查(身体不达标不能从事辐射工作),以后每 1 至 2 年体检一次,并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体检档案在辐射工作中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第十条第十条辐射场所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配备监测防护仪器及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场所每三个月监测一次,并记录在案供环保部门检查,每年需请有资质的单位(CMA)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同年度报告一并交广东省、广州市环保局有关监督部门射线装置维修必须做好维修记录,随时准备接受环保、卫生、安监、公安的例行检查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在每次使用后进行 γ 剂量率、α/β 表面污染检测,每两个月彻底检测一遍放射性实验室应配置 γ 剂量率、α/β 表面污染检测仪器实验中根据各种射线的性质和辐射能量必须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射线装置的使用也必须有专人负责,设置铅板等保护设施,在使用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实验室内应划分活性区和非活性区,操作和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器皿必须作出标记。

      如果没有专用的实验室,在做放射性实验时必须临时划分;临时划分使用的实验场所,在实验结束后必须进行 γ 剂量率、α/β 表面污染检测确保没有造成放射性污染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放射源一律由所在实验室统一保管,并指定专人切实负责使用和管理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措施,确保万无一失放射源的贮存必须为双人双锁,可以通过房间门锁钥匙和保险柜锁钥匙由不同人保管的方式实现放射源取用和归还时也必须要有两人在场在存放的保险柜、门口等位置设置放射性标志对于密封放射源的存放,放射源必须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必须固定于墙上,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建立放射源台帐领用制度,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放射源盘存查究制度,随时掌握本单位(或部门)放射源的数量、存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放射源被遗忘、失控、丢失或被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非密封放射源的工作单位(或部门),在工作场所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废物桶,桶外表面应有放射性标示,并按放射性同位素半衰期长短分别收集 对长半衰期的废物待积到一定数量后,应送交市环保部门专用的放射性废物库内贮存操作能量较高的 β 放射性核素时,要提防韧致辐射的伤害。

      管理办法参照密封放射源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发生辐射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置完毕后,经 γ 剂量率、α/β 表面污染检测无辐射污染后方可重新在该场所开展工作处理事故使用的所有用具均为放射性废物,需要交由资质的专业单位收贮如发生放射源的丢失或射线装置失控而导致人员超剂量照射事故,除应马上切断相关电源外,还应迅速安排受照可能造成放射伤害的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送省、市专门医疗单位救治;同时向校主管领导、广东省及广州市环保、安监、卫生和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在12 小时内再以书面报告形式送省、市各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部门)与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者谎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帐,记载放射源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源取用和归还时必须要有两人在场领用放射源必须由领用人填写申请单,由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领用。

      使用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消耗情况及废物处理的情况,建立帐目,定期检查帐物是否相符,发现不符,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放射源盘存查究制度,随时掌握本单位(或部门)放射源的数量、存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放射源被遗忘、失控、丢失或被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实验室保管的放射源,总活度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超过允许量必须经过学院和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特许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操作放射源时应当小心谨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戴好手套和口罩,在特殊情况下应穿戴好辐射防护服装;实验前必须仔细检查辐射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工作人员离开辐射工作场所前必须脱掉穿戴的防护用品学生使用放射源必须经教师同意,不能用手触摸放射源活性区表面放射源严禁拿出实验室使用或转借(如欲转借必须经过专人批准),如果是非豁免源,禁止向外转借;如有遗失,负责的专人应负完全责任;如发现遗失或无故损耗时应立即报告并进行追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为在万一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及时加以处理,减少可能造成的危害,工作人员在平时应学习和熟悉处理意外事故的方法,了解安全设备的用法工作场所除有一般的安全设备(如灭火机)外,还应有处理意外事故的设备,如急救箱等(其中有供清理皮肤伤口、眼睛污染用的物品等);使用非密封源的场所应设置喷淋装置、洗眼器等应急设 施。

      每次意外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均应详细记录,以作为追查事故的原因、改进防护工作和日后查定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的一项重要根据记录应妥为存放第三章第三章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实验室应尽一切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量,严禁任意丢弃放射性废物实验室放射性废物必须同普通垃圾分开,严禁与普通垃圾混放,或倒入普通水槽及垃圾箱中,存放时放射性固态与液态废物要分开,而且要有详细标志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固体放射性废物必须倒入指定的脚踏开关废物桶内,液体废物按分类,储存于统一的容器内,存放废物的量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二废物积存一定数量后,需要处理时,必须具有清楚的标记(如化学性质,半衰期,状态,毒性等),然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处置的书面申请,经获准后,报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第四章第四章奖奖惩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严格执行放射性工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该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附附则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针对学校可能发生的事故,为了规范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校园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二条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第三条第三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按以下类别认定: 1.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2.同位素及放射装置事故:指同位素遗失、被盗、泄漏,放射装置突发事故;3.公共卫生事件:指实验室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发生遗失、泄漏以及存放这类微生物的装置发生重大损坏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事件;4.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5.机械事故:指因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6.触电事故:指各种原因导致触电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7.其他事故:除以上事故以外的其他有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四条第四条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工作的首要任务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各施其职5.妥善处理,四不放过对已发生的安全与环保事故要在坚持“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认真整改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不放过”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第二章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第五条第五条组织体系1.华南师范大学安全环保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中心、所)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2.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校医院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各相关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完善,并组织实施4.学校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成员由化学、化工、生物、医学、放射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针对现场紧急处置、救援救治、洗消防护、危害评估、事后恢复和事故调查等问题提出指导、评估意见5.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援组、各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等第六条第六条职责分工如发生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学校立即成立应急处理临时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总指挥: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事务协调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安全保卫责任部门:保卫处、事故单位技术保障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责任部门:校医院事故调查小组:校纪委、校工会、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环保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安全环保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第七条第七条安全环保事故预防与预警1.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件,监督并协助各相关实验室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预案。

      2.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使用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3.相关部门及单位建立有害工种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发现人员伤害或感染立即报告4.各相关单位定期开展综合性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发出预警通报,限期整改5.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消除安全隐患6.各相关单位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7.各相关单位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第八条第八条安全环保事故响应及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必要时,根据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拨打 110,120 或119 求助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2.对重大及较大安全环保事故,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在确认事故后立即向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3.无论在何时何地,当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的疏散无关人员,避免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各级安全工作机构的应急联系如下:保 卫 处 :020-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南海校区资产管理处:********、********、********、********、校 医 院:020-紧急:报警 110、火警 119、急救 120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第四章应急措施应急措施第九条第九条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1. 第一时间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2. 迅速查看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诱发次生灾难3. 果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① 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采用水冷却法灭火;但对珍贵图书或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② 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的火灾,应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 ③ 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④ 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4. 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5. 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第十条第十条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理预案1. 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2. 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3. 爆炸引发的火灾参照“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处理4. 爆炸引发人员受伤,应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 5.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 实验室化学品伤害事故主要有三种:化学品伤害皮肤、眼睛等外部器官;毒气由呼吸系统进入体内引起中毒;误食毒物引起中毒。

      化学品伤害事故的应急措施主要是救护受伤害的人员2. 实验过程中若不慎将酸、碱或其它腐蚀性药品溅洒在身上,立即用大量的水进行冲洗(若眼睛受到伤害时,切勿用手揉搓),冲洗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视情况轻重及时送往医院就诊3. 如果发生气体中毒,应立即打开窗户通风,并疏导学生撤离现场将中毒者转移至安全地带,解开领扣,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① 受氯气轻微中毒者,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② 中毒较重者吸氧;③ 严重者如已出现昏迷症状,应立即做人工呼吸;上述情况,视严重程度拔打 120急救4. 如果发生入口中毒,应根据毒物种类采取适当处理方法:① 酸碱类腐蚀物品先大量饮水,再服用牛奶或蛋清,送医院救治;② 其他毒物先行催吐,再灌入牛奶,然后送医院救治; ③ 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 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④ 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验室触电、创伤、烫伤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触电、创伤、烫伤应急处理预案1. 发生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马上联系医院救治2. 在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金属锐器损伤、被动物咬伤、被昆虫叮咬等情况下,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 75%酒精、2000mg/L 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3. 如果受到烫伤,伤处皮肤未破时,可涂擦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用碳酸氢钠粉调成糊状敷于伤处,也可抹獾油或烫伤膏;如果伤处皮肤已破,可涂些紫药水或 1%高锰酸钾溶液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1. 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正确方法处理,以免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加剧,或污染范围及后果的扩大2. 污染发生后应沉着镇定,做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3.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严格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标志,分类收集存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1. 重大及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 级、II 级)(1)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配合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如消毒、隔离、调查等)2)受污染区域实施有效消毒;妥善治疗、安置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按照最长的潜伏期时间,监控是否出现新的病例;确保丢失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 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III 级) (1)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2)被感染人员得到有效治疗;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感染者;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大型仪器故障及玻璃器皿刺伤或切割伤应急处理预案大型仪器故障及玻璃器皿刺伤或切割伤应急处理预案1. 受伤人员马上脱下工作服,消洗双手和受伤部位,使用碘伏或酒精进行皮肤消毒并记录受伤原因和相关的微生物,保留完整的原始纪录2. 潜在危险性气溶胶的释放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离相关区域,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为了使气溶胶排出和使较大的粒子沉降,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小时内)严禁人员入内,并在门口上张贴“禁止入内”的标志。

      3. 容器破碎及感染性物质溢出污染立即戴上手套,用布或纸巾覆盖受感染物质或受感染物质溢洒的破碎物品;在上面倒上消毒剂,让其作用 30 分钟后清理污染场所所有用于清理的抹布、纸巾按医疗垃圾处理4. 离心机内盛有潜在感染性物质的试管破裂如果机器正在运行,应关闭机器电源,让机器密闭 30 分钟,使气溶胶沉积;工作人员戴上手套使用镊子清理玻璃碎片;离心机内用 1%消佳净擦拭两次,擦拭用的抹布按医疗垃圾处理5. 眼睛溅入感染性物质第一时间用清水冲洗眼睛,并立即护送至医院做进一步治疗6. 手部污染如果是一般污染,先用清水冲洗双手,再用肥皂或洗手液搓洗(至少10 秒钟),用清水冲洗后用干净的纸巾擦干,用酒精擦手;如果是重度污染,先用 1%消毒水浸泡双手(5-10 分钟),再用清水和肥皂水清洗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安全环保事故信息发布安全环保事故信息发布安全环保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由校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学校统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各部门不得越权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第五章第五章安全环保事故后期处理安全环保事故后期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发生事故后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及相关部门进行勘察,事故查清后,要写出定性结案处理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对调查的证据材料的分析、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和结论,以及对事故制造者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的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善后处置善后处置 1.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卫处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学校2.对实验室安全环保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根据需要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3.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 .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各学院(中心、所)具体组织落实,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实施,各单位要制订本实验室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制度,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实验室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配套办法、《华南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规章制度等,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关于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等的安全教育与考试,按照国家要求,必须接受特殊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第三条第三条对于本科入学新生,由学校统一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制度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通知将统一编入新生须知,由学校招生处将其和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本科新生应在入学报到之前完成和通过网上“科普型”安全教育考试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新生,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延期至入学教育周内完成根据学生的学科专业特点,“科普型”安全教育考试命题分为“理工医”和“人文社科经管”两大类,入学学生应根据自己入学时的学科专业,选择对应的考试类型 第四条第四条对于研究生入学新生及已经入学在华南师范大学就读的各类学生: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由各学院(系)组织。

      各单位可根据本院(系)的学科专业特点要求,选择合适的试题类型,在学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未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的学生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各类实验第五条第五条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博士后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具体培训由人事处组织,资产管理处配合支持落实第六条第六条到我校培训、进修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由组织培训及进修的单位落实第七条第七条留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由留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留学生管理部门配合落实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整理翻译相关教育考试题,供各学院用于留学生安全教育第八条第八条为了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工作,各学院(系)应明确 1 名领导作为责任人,并指派 1 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考试的日常有关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九条第九条资产管理处定期编写和更新“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作为宣传教育资料,由资产管理处提供手册根据人员类别,具体发放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学生处、宣传部等部门配合第十条第十条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学校各有关部门和院系、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配合落实。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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