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的安全管理规范.docx
7页Word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平安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平安运行,保障广阔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平安工作详细状况,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平安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其次章 平安职责 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平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平安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平安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筑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详细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平安管理工作; 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平安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平安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平安管理机构及平安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状况,准时消退平安隐患。
第四条 锅炉平安管理人员应熟识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平安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平安管理工作责任,详细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平安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方案、检修方案,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平安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准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平安问题,消退平安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平安教育; 五、对锅炉平安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平安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识所操作的锅炉、平安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掌握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学问,熟识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平安运行,并做好以下详细工作: 一、正确、准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平安运行正确推断锅炉故障缘由并准时排解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准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平安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识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识锅炉水质标准,详细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准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依据水质状况,实行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准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状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 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第三章 锅炉房建筑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筑的锅炉房内设置非独立锅炉房应事先征得锅炉房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同意;由于状况极为特别,条件所限需在多层及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安装锅炉的,应事先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
第八条 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平安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 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 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平安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第四章 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 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需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需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平安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需附有与平安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②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 平安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 ④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⑤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⑥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 锅炉产品平安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需附有与平安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 竣工图样 ② 产品质量证明书 ③ 压力容器产品平安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需符合《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与修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修理工作,必需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修理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必需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章 锅炉的平安使用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 二、锅炉长期停用、平安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准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准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平安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依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平安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发觉问题准时订正和处理锅炉平安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1. 岗位责任制应依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状况,分别制定主要有 ①锅炉平安管理人员 ②司炉人员 ③水处理作业人员; 2. 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岗位应知应会内容 ②操作范围 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 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交接班时间 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设备等) ③交接班条件 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 ⑤交接班签字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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