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极条约与领土主权要求.docx
12页南极条约》与领土主权要求颜其德 朱建钢摘 要:《南极条约》的成功签署与运作, 不仅缓解了当时的南极洲领土主权纷争, 倡 导了科学研究精神与环境保护意识, 而且向世人表明: 世界各国在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世界 和平与进步的宗旨下, 是可以走在一起并一道工作和对话的现今, 人类在应对全球气候变 化的难题面前, 不正是在呼唤这种“为了全人类的利益须加强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共识吗? ” 因此, 《南极条约》不仅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其深远的全球意义, 堪称国际法公约的 典范关键词:南极; 条约; 领土; 主权; 要求一、《南极条约》的产生背景随着南极的探险、发现与考察活动的深入开展, 南极地缘政治、科学价值的重要性和巨 大资源的诱惑力触动了一些国家的领土主权欲望, 于1908—1942 年间, 先后有英国、澳大 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智利和阿根廷等七国对南极洲提出了领土主权要求美国和前 苏联一方面声称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 , 另一方面则加快了对南极的考察 活动( 主要表现在南极洲建站数目增加、考察活动增多且规模迅速增大) 为自己打算提出南 极领土主权要求寻求依据一时间使南极的政治气氛变的十分紧张, 一些国家由于历史渊源 和现实领土主权瓜葛大有一触即发的战争危险, 而最后的大陆—— 南极洲也大有“ 切蛋糕 式” 的瓜分危机。
随着1957—1958 年国际地球物理年( IGY) 的开展, 各国对南极科学考 察活动的兴趣大增和潜在资源的不断发现 , 使得南极领主权归属问题更为复杂, 矛盾更为 尖锐因此, 在客观上急切需要有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以缓解南极洲日趋突出的领土主权要 求矛盾并加强国际社会对南极洲的有效管理在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与多重利益的驱动下, 于1948 年, 美国提出了两个关于南极洲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 即由联合国托管, 或由美国 和所有的南极主权要求国共管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中有关托管的概念 , 主要是为了保护有人居住的领土上的利益 , 而南极洲的情况显然与这一概念不相符合多国共管方案对于在南极半岛上的地位正在下降 的英国有一定的吸引力, 但英国对共管的前景忧心忡忡美国的倡议提出以后, 只有新西兰 表示支持, 而其他主权要求国则表示反对二战后, 人类共同认识到在太空和南极地区加强 科学考察的重大意义和时不待人为此, 国际科学联合会( ICSU) 倡导了在1957—1958 年 开展第三次国际极地年一一国际地球物理年(IGY)活动IGY在南极地区的科学考察观测内 容涉及地球物理、气象、地磁、电离层、紫外线、极光和气流、经度和纬度、冰川、气候以 及核放射性等方面的观测研究,参与国家多达12个之多。
在IGY期间,前苏联明确地表示, 在IGY结束之后,它在南极洲的活动将继续下去,而其他国家也跟随其后,改变原来的初 衷,表达了同样延续IGY的愿望,这就潜在了各国在南极的利益冲突和明争暗斗有可能进 一步加剧, 如何管理南极问题、协调好各国的利益冲突、加强科学合作与考察? 就摆在了各 南极考察国的面前IGY 是一次空前规模的国际合作, 为人类向南极洲进军开创了一个新纪元 , 也使参与 南极考察的国家看到了避开政治纷争和主权问题, 加强科学合作的重要性和美好前景, 更 为《南极条约》( 以下简称“ 条约”) 的成功签署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和主旨内容二、《南极条约》主要条款与领土主权要求“ 条约” 于1959 年12 月1 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 于1961 年6 月23 日开始生效阿 根廷、澳大利亚、智利、挪威、新西兰、法国、日本、比利时、南非、英国、美国、前苏联 等12 个国家为“ 条约” 原始缔约国, 也是当然的南极条约协商国现今,“ 条约”缔约 国46 个、协商国28 个 条约”共计14 条其中主要条款有:(1) 和平目的条款——第一条第1 款: 南极洲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 措施, 例如建立军事基地、构筑要塞、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以及军事演习, 均予禁止。
第2 款: 本条约不妨碍为了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备 这是“ 条约”的灵魂与宗旨、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 是划世纪的创举和对世界和平的 重要贡献2) 科学研究条款——第二条在国际地球物理年内所实行的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为此 目的而进行的合作, 应按照本条约的规定予以继续3) 主权要求条款——第四条第1 款: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 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洲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b) 缔约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它在南极洲的活动或由于它的国民在南极洲的 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洲领土主权的要求的任何根据;(c) 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其他国家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要求或要求的 依据的立场第2 款:在本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 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 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 也不得创立在南极洲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 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第四条是“ 条约”解决南极领土主权问题的核心, 它是经过与会法学家们咬文嚼字、 慎重考虑、反复推敲才拟定出来的, 但它表述得是如此的含糊其辞, 其使用措辞又是如此的 微妙精炼,使具有不同利益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或解释其权利已在“ 条约”中得 以保留之法律依据。
正如美国会参议员格吕宁指出,“ 条约”的第四条是: 它说明了它不意味着什么, 但它 却没有说明它意味着什么这样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为解释这一条款留下了许多疑点但有 一点可以肯定, 第四条是保护了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的利益 : 即主权要求国利益, 潜在 主权要求国利益和非主权要求国利益所以,“ 条约”冻结( 至少是暂时冻结了) 对南极洲 的主权要求纷争, 这也是上述三类不同利益国家都能接受“ 条约”的成功之作4) 防核扩散条款——第五条第 1 款: 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 射性废物第2 款: 如果在使用核能包括核爆炸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方面达成国际协定, 而其 代表有权参极地考察加本条约第九条所列举的会议的缔约各方均为缔约国时 , 则该协定所确立的规则均适 用于南极5) 适用地区条款——第六条本条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南纬 60o 以南的地区 , 包括一切 冰架; 但本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在任何方面影响任何一个国家在该地区内根据国际法所 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三、《南极条约》与联合国之间的互动联合国大会首次将“ 南极洲问题”列入大会议 事日程是从1983 年的第38 届联大开始的, 从此揭开了联合国关注和介入“ 南极洲问题” 的序幕。
自那以后几乎在每次联大会议上, 有关“ 南极洲问题”都成为大会必不可少的 议案之一 条约”与联合国之间的互动, 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对南极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和 “ 条约”组织对其的认可与接纳; 在历次的联合国大会关于“ 南极洲问题”讨论中 ,“ 条 约”协商国的代表认为,“ 条约”不但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 缓解了因南极洲领土主 权问题而引起的国际冲突, 确保了该地区的和平与非军事化、促进了科学考察的合作与发展, 因此, 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进步是做出了积极贡献的 , 也是世界众多国际法公约或条约中 运作成功的典范并强调指出; 近些年来, 在“ 条约”的基础上又制订了相应的公约和措 施, 使其发展成为“ 南极条约体系”, 在保持和发展科学考察优先的同时, 更为注重和加 强了南极地区的环境与生态保护, 该条约顺应了国际社会和南极洲的需要与发展 , 因此是 很实际而有效的而国际社会, 尤其是非南极条约国中的发展中国家代表说,“ 条约” 仅 是其成员国的“ 俱乐部”、是排外的、缺乏民主性和广泛性, 特别是“ 条约” 协商国地 位资格对发展中国家“ 门槛太高”, 使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综合国力弱而被长期排斥 在外。
而“ 条约”协商国代表强调指出;“ 条约”向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开放, 其缔约国已 由最初的12 个国家增加到现在的46 个, 且还在增加, 几乎占有全世界人口总量的85%和经 济总量90%以上, 具有最广泛的地区性和代表性, 而“ 条约”协商国会议是采取协商一致的 议事规则, 具有最宽松的民主性所以,“ 条约”具有广泛的开放性、代表性和民主性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的深海底资源为人类共同 继承财产的原则也应适用于南极洲 条约” 协商国的代表反驳说, 南极洲怎么能与深海 底相提并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的深海底, 不仅其自然地理、生态环境情况与南极 洲截然不同, 而且人类的活动更是相差甚远与深海底相比, 南极洲并非是一块无人的陆地, 人类的足迹在2 个多世纪前就踏足这片冰原, 有85%的南极大陆被提出过领土要求, 现在每 年都有数以千计的科技人员在40 多个科学站上, 冒着风雪严寒勤勤恳恳地工作着, 为人类 认识南极洲做出了重大贡献, 近些年来, 随着南极旅游事业的火暴发展,还有与日俱的旅游 者纷至沓来就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也不是意味着任何国家就可以坐享其成或平均 分配深海底资源的。
因此 , 任何使南极洲国际化的想法 , 既不符合现实实际, 也是很危险 的联大关于“ 南极洲问题”议程的讨论持续了20 多年, 在2005 年的第60 届联合国大会 上, 联大秘书长关于“ 南极洲问题”的报告中, 重点而详细地介绍了南极条约体系和国际 机构的活动情况以及近期与南极环境有关的事态发展, 显示出, 联大关于“ 南极洲问题” 有了进一步关注和实质性进展同时 , 联合国下属的一些组织 , 例如; 国际科学联合会 ( ICSU) 、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 IOC)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国际海事组织( IMO) 、 国际水文组织( IHO) 、世界自然保护区联盟( IUCN) 、和世界气象组织( WMO) 以及南极洲 和南大洋联盟( ASOC) 、国际南极旅游经营者协会( IAATO) 、绿色和平组织( Green Peace) 等众多的国际组织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南极许多活动 , 特别是在促进南极的科学考察与 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积极作用鉴于全世界对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 联合国也特别认识到南极洲对国际社 会的特别重要意义, 在全球环境、气候变化和科学研究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之重大。
在联 合国制定的《21 世纪议程》、《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气候变化公约》 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 均对南极环境及生态问题给予了特殊关注和确认, 并分别在1993 年的第48 届、1996 年的第51 届、1999 年的第54 届和2002 年的第57 届联大会议的秘书 长报告中, 对南极环境状况给予了突出的阐述报告重点介绍了南极条约体系和国际机构的活动 , 以及近期与南极环境有关的事态发 展2007 年,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公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 全球气候 正在经历着一场以变暖为特征的变化, 尤其是在两极广袤的冰盖和海冰反馈出快速的融化, 引发洪涝灾害的极端降水事件的发生频率, 正在全球范围内增大高温、热浪、洪涝、干旱 等极端气候将更为频繁、范围更广、持续时间更长, 全球荒漠化面积加大, 海平面将进一步 上升, 这将给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在此大背景下, 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 基文于11 月8~11 日开展了他的南极破冰之旅 , 他是自联合国成立以来, 第一位涉足南极 的联大秘书长, 其初衷是希望各国淡化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纷争 , 把目光聚焦在全球气候变 暖的问题上来。
潘基文的南极访问, 揭开了联大关注和参与南极问题的新篇章,对进一步推 动联大与“ 条约”之间的互动有着现实而长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