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x
3页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凡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办法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校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或考查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素质; 3.符合毕业要求,原则上最终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四条平均学分绩点在低于2.0、高于1.7(含)的,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2.外语类(CET成绩425分及以上)、计算机类(二级及以上)国家水平考试证书、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以上三者之二; 3.有突出贡献而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 4.个人或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含体育类)三等(或前六名)及以上奖励; 5.已经结题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主持,或具有专利,或以第一 1 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凡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办法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校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或考查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素质; 3.符合毕业要求,原则上最终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四条平均学分绩点在低于2.0、高于1.7(含)的,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2.外语类(CET成绩425分及以上)、计算机类(二级及以上)国家水平考试证书、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以上三者之二; 3.有突出贡献而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 4.个人或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含体育类)三等(或前六名)及以上奖励; 5.已经结题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主持,或具有专利,或以第一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