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课件21、22章.ppt
55页第二十一章 民事判决的各种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讲: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具有以下10种效力: (一)羁束力 /判决的“自缚力” (二)形式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既判力 (三)执行力 (四)形成力 (五)实质既判力六)反射效(Relexwirkungen von Urteilen) : 举例1:,举例2:,(七)争点效(issue preclusion):该学说是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提出的他认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判决理由中出现的法院判断事项不是一点法律效力也没有,而应当有一种被称为“争点效”的法律效力反射效和争点效的区别八)波及效(the effect of indirect influence) :其为单纯事实上的效力有些判决,事实上会超越对立当事人,发生公共上的效力,特别是在判决理由中的判断 传统上判决之效力,是指判决的直接效力而此种效力,如同波浪发生一般,故称为波及效因为是间接的效果,故又称为间接效九)证明效(the effect of proof):前诉的生效判决,对于后诉之事实上的影响,特别是在先诉讼之判决理由中,所谓事实认定、权利关系的判断,对于后诉之事实上的证明效果,被称为证明效。
十)程序效(过程效)(the effect of a proceeding):在诉讼过程中,有时司法活动也会对案外第三人产生某种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这种影响被称为程序效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二审程序又被称为上诉审程序 在我国, 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程序, 又是终审程序 二审程序的作用: 1.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2.保证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3.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4.减轻法官责任负担,分散裁判错误的风险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注意论述题): (一)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是当事人合法行使诉权的结果 (二)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一审、二审程序的主要不同点: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审理对象不同 3.适用的程序不同 4.裁判的效力不同 5. 审判组织不同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我国)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要求上一级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再一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大陆法系)上诉一般是指在裁判未被确定的期间内,向上级法院请求撤消裁判之通常性不服声明方法上诉权是当事人诉权(具体是诉讼处分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上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也可以放弃但不得滥用上诉权,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具体的罚则 我国对此没有规定 上诉概念的具体内涵上诉制度的目的: 1.上诉,首先是一种救济因一审裁判不当致使当事人遭受不利益的诉讼救济制度 2.由于准许上诉,自然各种案件都集中到少数上级法院来再一次审理,最后也许是由唯一的最高法院来审判这样就可以避免对同一法律因法院的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各种各样的解释和适用倾向上诉制度具有统一国内法律解释适用,并稳定法律生活的一般性使命上诉的主体:(1)一审原告和被告(或其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共同诉讼人;(3)诉讼代表人;(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本案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重点掌握):(1)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都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上诉的种类: 1.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法院所作出的一审未生效实体判决,以及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管辖权向下移转等五种裁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 就下列法院裁判,当事人也有权合法提起上诉:(1)地方各级法院对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一般情况下的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的裁定;(2)在民事再审中,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原一审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民事再审中的发回重审);(3)地方各级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所作出的判决或驳回起诉的裁定3. 对下列民事裁判,法律禁止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和裁定;(2)二审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和裁定;(3)法院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4)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审理,由基层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裁判; (5)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 (6)我国法律禁止当事人单独就一审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提出上诉;(7)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大陆法系)分为三种:控诉、上告和抗告控诉是对第一审实体判决向上级法院表示不服的救济方法上告是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而向第三审法院表示不服的救济方法(在飞跃上诉的情况下,上告的对象是表示不服的第一审判决)抗告是对法院审理中作出的裁定等程序性裁判内容表示不服的一种救济方法上诉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具备的要件当事人的上诉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为上诉审法院加以受理,否则将会被以上诉不合法为理由裁定驳回 具体来说,上诉要件有两个组成部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诉实质要件是指上诉请求要想得到二审法院的确认,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这项要件,实质上是实体法上的要件 相关注意事项上诉实体要件的内容: 1.上诉人必须具有说服二审法院认同其上诉请求内容的有关理由和证据相关问题:二审中,“新证据”的识别标准和的举证时限规定2.上诉人必须具有上诉利益有关上诉时间的规定和要求: (1)对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提出(法定不变期间); (2)对三种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10日内提出(法定不变期间); (3)诉讼参加人各自在不同时间收到裁判的,各自分别计算各自的上诉期间; (4)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未届满,则一审裁判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后,双方又都未上诉(或都未成功上诉)时,一审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5)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为计算标准; (6)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各算各的上诉形式要件,是指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能被上级法院加以受理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一些要件 相关注意事项上诉形式要件的具体种类: (1)只能对法律准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2)由适格的上诉人提起上诉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上诉 (4)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状2012年人大修法内容: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提起:在我国,原则上,直接通过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也允许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新法第166条) 我国法律作如此规定的原因对上诉内容的程序性审查:(1)上诉不具备形式要件时,原一审法院或上诉审法院将首先要求上诉人在指定期间内加以补正在该期间内无故不补正的,原一审法院将以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2)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对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不用等待上诉人或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并且,审查时不用以开庭辩论的方式进行上诉受理的法律效果: (1)原一审未生效裁判效力被“切断”的法律效果2)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发生移审的法律效果3)上诉不可分的法律效果上述两种受理上诉的法律效果发生的范围,不只限于上诉人不服的一审裁判范围内,原则上成为二审审理对象的原一审裁判的全部内容都产生不可分的法律效果换言之,原裁判中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不服申请的部分的生效时间也因上诉而被推迟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合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内容宣告二审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我国:出于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考虑,二审法院可以不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体现:审判权有效干预当事人的诉权行使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将申请内容记入笔录二审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可用口头裁定驳回,并将裁定内容记入笔录如果准许上诉人撤诉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准许撤诉的裁定是终审性的裁定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 1.我国法律规定: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不同当事人撤回起诉后,诉权还存在,以后还可以合法地起诉而上诉人撤回上诉即标志其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次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一审裁判即马上生效此时,上诉人即使对一审裁判内容再生异议的, 也不能再次上诉,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再审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组成二审合议庭(1)二审的审理组织必须是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人数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单数)2)二审合议庭不能采取法官和陪审员混合的方式组成3)二审审理不能采取法官独任的方式进行4)要求二审审判组织采取特定方式组成的原因审阅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1)再次对上诉状有关形式要件的有无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诉主体不符合法定要件或超过上诉期而提出“上诉”的(已经丧失上诉权)的,应裁定驳回上诉对于其他形式要件有欠缺的,应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的,或补正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的,应裁定驳回上诉2)审查上诉请求、答辩主张以及案卷中的其他材料通过审查,以便于合议庭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工作关于上诉审范围的四种理论简介:1.复审原则2.续审原则3.第一审中心原则4.事后审查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指证明和确认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既包括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也包括在上诉审辩论终结前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该规定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了续审原则来设计二审程序 (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二审中的辩论更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注意看高法《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的第35条、第36条和第37条;,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 (二)“可以不开庭审理”(旧法称“迳行裁判”):它是指二审法院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而做出裁判的一种二审特殊裁判方式 注意:“可以不开庭审理”不等于书面审2012年人大修法内容: 将第152条改为第169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可以不开庭审理”在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 适用“可以不开庭审理”制度的几种上诉请求 例外: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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