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法 PPT课件.ppt
3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讲新法体现的理念和原则:新法体现的理念和原则:预防为主1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2341.预防为主,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2.风险管理,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3.全程控制,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4.社会共治,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四大理念:新法亮点:新法亮点:最直观的变化:增加5050条原法104条修订后154条七大亮点:1.让制度“带电长牙” 6.保健食品自身要“保健”2.食品从业者赚钱外应有的义务 3.食品安全“高压钱”千万别碰 4.监管卫士的“新武器7.消费者的三道“保护网”5.食品安全不能袖手旁观新法亮点:新法亮点:亮点一让让制度制度““带电长牙带电长牙”完善统一权威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变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建立最严格的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ˎ流通ˎ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ˎ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标准明确特了食药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详见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详见第九章法律责任)新法亮点:新法亮点:对特殊食品施行严格监管严格监管对保健食品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详见第四节第七十四条至八十三条)加强对农药农药的管理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禁止将剧毒ˎ高毒农药用于蔬菜ˎ瓜果ˎ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详见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加强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ˎ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因素进行监测详见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新法亮点:新法亮点:亮点二ABCD食品从业者赚钱外应有的食品从业者赚钱外应有的义务义务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义务(详企业追溯义务(详见第四十二条)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责任主题责承担责任主题责任,对其生产经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详见第四条)责(详见第四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和报告义者的自查和报告义务(详见第四十七务(详见第四十七条条强化网络食品交易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的第三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详见第六十二条)义务(详见第六十二条)亮点三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高压线高压线””千万别碰千万别碰新法亮点:新法亮点: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首先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则终身禁业。
详见第九章法律责任)增设了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ˎ经营病死畜禽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行政处罚重复违法行为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ˎ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详见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提供场所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任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最高处10万元罚款新法亮点:新法亮点: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罚款额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恶劣的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追究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详见第一百四十八条)亮点四监管卫士的监管卫士的““新武器新武器””完善复检复检制度(详见第五章 食品检验)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监管部门或者上一级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增设临时限量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检验方法。
新法亮点:新法亮点: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责任约谈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详见第一百一十七条)亮点五食品安全不能食品安全不能袖手旁观袖手旁观亮点六保健食品自身要保健食品自身要““保健保健””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的分类管理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ˎ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注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依据1.2.3.4.5.详见第四节特殊食品亮点七7消费者的三道消费者的三道““保护网保护网””新法细读:新法细读:1.食品经营生产2.餐饮服务(主要细读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1.食品流通(主要细读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三条、五十五四条、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细读第四十七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六十条)5.法律责任(主要细读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一把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标签(主要细读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新法细读:新法细读:食品流通食品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流通(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证明其不知道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法细读:新法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标签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联系方式等内容新法细读:新法细读: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法细读:新法细读: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新法细读:新法细读: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新法细读:新法细读: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新法细读:新法细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新法细读:新法细读: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新法细读:新法细读: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新法细读:新法细读:完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