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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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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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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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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第一部分 概 述第二部分 目 录第三部分 具体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综述一、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6-03-01主要内容:(一)本办法明确界定了电子银行的概念和范围,并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具体而言,分为两类:一是网上银行、银行和银行,二是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包括自助银行、ATM机等对于第二类的电子银行业务,在业务管理层面,仍按原有的管理规定执行,在安全和技术风险等风险管理层面,参照本办法二)本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条件、要求和审批程序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审批制针对的是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其他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关于审批权限,本办法未按照原暂行办法将申请主体划分为国有、股份和城市商业银行设计审批权限,而是依据金融机构是否实现了数据集中处理,是否开展全国性业务设定审批权限,对于全国性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应由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地区性金融机构则由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

      三)本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金融机构应当及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四)本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的业务数据交换及转移、业务外包、跨境业务活动应注意事项评述:电子银行是银行业务在服务上的创新及延伸,是一种新的技术手段本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要具备可靠的信息技术,较高的系统设计开发水平以及较强的相关设施保障能力,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中,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电子银行业务所面临的战略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本办法借鉴了国际监管经验,总结了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经验教训,简化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审批手续,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此类业务的条件、要求和程序,提高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效能,有利于指导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及时监测及评估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提高了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

      二、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6-03-01主要内容:《指引》规定电子银行的安全评估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电子银行的安全策略、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进行的安全测试和管控能力的考察及评价《指引》规定承办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外部的社会专业化机构,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内部具备相应条件的相对独立部门中国银监会负责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但是,金融机构可选择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也可选择未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指引》还规定了安全评估机构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以及申请安全评估资质认定的程序《指引》规定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包括对安全策略、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安全性、业务运行连续性计划、业务运行应急计划、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其他重要安全环节和机制的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并细化了以上各方面评估的具体内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应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指引》规定了对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规定了应立即组织安全评估的特殊情形,要求金融机构在签署评估协议后两周内,将评估机构简介、拟采用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步骤等,报送中国银监会,并应在收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1个月内,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

      评述:电子银行业务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是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其他业务、销售产品及服务提供了一个电子网络平台,作为银行业务运行的平台,电子银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较高,其风险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的概念,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还包括技术风险因此,提高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水平,是电子银行发展和监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电子银行的安全和技术风险,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采用的信息技术的先进程度,系统的设计开发水平,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及其供应商的选择等,银行依靠传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已很难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相关风险同样,监管机构也难以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对电子银行的安全性进行准确评价和监控因此,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依靠外部专业化机构定期对电子银行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办法,提高对电子银行安全性和技术风险的管理和监管依赖外部专业化机构对电子银行实施安全评估,必须要有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外部评估活动就可能流于形式本《指引》的制定,就是要规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活动,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及风险管理,保证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三、 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发文部门:商务部 实施日期:待定主要内容:《认定标准》界定了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及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简称B2B模式)、企业及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简称B2C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概念,其中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认定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在企业设施及平台建设以及企业管理要求方面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对以B2B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以B2C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作出了重点阐述《认定标准》在指标设计上不仅对国内外互联网产业特点进行了横向和纵向比较,还考虑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东部地区及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等现实状况对于具备一定综合水平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不同商业模式及创新模式选取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四种类型电商企业(以B2B交易模式、B2C交易模式、整合创新模式、第三方服务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各二十五项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以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资质及平台运作综合服务能力为原则该指标分类、权重设计、适用范围、评测内容、分值划定及评测方式评述: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其发展过程是离不开标准化的支撑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是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全面调整及规范经营行为,有效提升科学管理及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交易行为,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及统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长远的战略意义。

      《认定标准》旨在区别其他类型的企业、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整体素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现代企业组织为目标,提高自身的整体水平《认定标准》的制定保持了电子商务行业主动应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特点,鼓励了整个行业继续发扬的创新和探索精神四、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发文部门:商务部 实施日期:待定主要内容:《规范》规定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规范》推荐订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规范》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不适用本《规范》《规范》规定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电子合同文本,应征求电子合同订立方的确认确认过程应实施两次,即再次确认后进入电子签名阶段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规范》规定电子合同必须附加合同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后依法具有及纸质书面合同相同的效力并且要求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如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为进一步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鼓励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规范》还规定经过电子签名后的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同步在电子合同订约系统或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服务器中备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调用查询当事人可以通过和离线两种方式查询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上保存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存储期限不得晚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评述:相对于传统合同,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合同法律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订立电子合同的需要为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定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规范》立足于保密、隔离、安全原则,要求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查看、披露或公开电子合同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获得缔约人准许外,不得公开和向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息;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同时提供电子订约系统服务;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定,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时可遵循的通用流程规范,以利于提高通过此种方式订立的合同的证据效力。

      五、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发文部门:商务部 实施日期:2009-12-01主要内容:《规范》规定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进行货物或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知识产品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不能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买方和个人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买方和个人需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

      《规范》规定了B2C(Ⅰ)--网上商厦、B2C(Ⅱ)--网上商店、B2B(Ⅰ)--网上交易市场、B2B(Ⅱ)--网上交易、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等5种主要模式的具体要求评述:《规范》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电子商务模式,描述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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