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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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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第***
  • 文档编号:33730402
  • 上传时间:201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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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有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保护、规划、勘探、开发、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土地、矿产、河流、湖泊、矿泉、湿地、森林、草原、自然风景、历史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珍稀野生动植物等物质性资源和功能性资源第四条 资源管理、保护、规划、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原则:(一)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资源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资源利用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二)资源股权化、收益基金化、基金民生化的原则坚持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所有资源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作价入股、股权收益作为专项基金,用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移民后扶和产业发展。

      着眼于让当地群众长期受益,建立资源开发主体与当地群众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三)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的原则坚持按规划开发资源,坚持原矿不出州和产业跟着资源走,着眼于资源就地转化增值,实现资源开发与经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四)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节约;(五)政府主导、集体决策、从严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资源开发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州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州境内资源规划、保护、开发的管理主要职责:(一)执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资源管理原则;(二)拟定全州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三)审查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四)审查州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和资本金入股协议,报州政府审批;(五)制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六)协调地方与企业的关系,促进地方与企业互利共赢;(七)审查业主在资源规划、勘探、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项目,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和开发进度,根据全州经济发展需要和业主开发情况适时调整资源配置。

      第二章 资源有偿第六条 阿坝州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有偿开发制度第七条 阿坝州鼓励各类法人、自然人来州有偿开发各类资源    第八条 所有资源开发权(包括矿权、电源点开发权、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权等)应当按照有偿开发原则进行市场化配置第九条 开发商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资源开发权和使用权,州、县人民政府均应以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入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入股比例视资源类别而定:水电资源的入股比例按 10%执行,矿产资源的入股比例不低于10%,旅游资源的入股比例不低于 10%或按不低于门票收入的 10%收取资源开发补偿金,并签定合作协议和缴纳履约保证金对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开发的资源,既可以采取入股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收取资源补偿金的形式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资源开发中,具有资本金入股优先选择权第十一条 州、县国资主管部门负责与开发商具体签订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和资本金入股协议第十二条 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州、县按比例进行分配,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州、县按比例进行分配,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

      第三章 资源收回第十四条 下列资源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一)凡是已经授权开发的水电项目,项目经核准后一年内未开发的;(二)企业资金不足,开发进度达不到要求,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三)未严格执行工程项目与生态保护及恢复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造成生态破坏严重,生态恢复不力,措施跟进缓慢的;(四)不顾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的;(五)炒作、倒卖资源的;(六)合同签订以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第十五条 对已按要求获得资源开发权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没有如期完成前期工作,没有按时开工建设,没有如期建成投产,可由企业写出书面报告和延期申请,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延长其工期否则,收回资源开发权第十六条 对已收回开发权的资源,由州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重新配置的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在收回资源开发权的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第四章 生态补偿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州环境保护的要求,鉴于以前资源开发中生态投入严重不足以及在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的破坏、恢复的难度,对已开发的资源收取生态补偿金,专项用于生态的恢复和生态遗留问题的解决第五章 资源共享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

      资源的开发应当有利于资源的就地转化、产业的发展、群众的致富,政府鼓励业主将在资源开发中的收益进行就地再投入    第二十条 州境内的资源利用地和资源输出地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税收、增加值等的分成,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保护资源输出地的利益第二十一条 矿藏、农畜产品等资源的就地利用应当尽可能最大化第二十二条 水电资源开发的业主在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装机的 30%将电量留州,执行州内电价,并将富余电量优先售给州内,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装机 2.5 万千瓦(含 2.5 万千瓦)以下的电站,应当将电量全部用于州内第二十三条 政府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兴建园区、入股企业,特别是水电企业以直供方式与企业结合鼓励企业间的整合和参股,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第六章 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收益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以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资源开发涉及的移民及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基础设施及生存环境建设、再就业及技能培训、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等第二十五条 对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州、县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七章 奖惩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对下列行为予以奖励:(一)资源开发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二)生态恢复成效显著的;(三)社会评价高的第二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对下列行为依法予以惩罚:(一)资源开发项目未按工期完成的;(二)生态保护措施不力,恢复不好的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破坏资源的行为,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且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阿坝州国土资源局、阿坝州旅游局、阿坝州水务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 30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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